刑拘后未报捕案件监督不容缺失
正义网-检察日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即决定权和执行权集于一身,由于法律缺少相应的外部制约机制,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被排除在法律监督之外,造成检察机关无法监督。司法实践中,刑拘后未报捕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刑事拘留容易被侦查机关用做地方保护、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等,因此,为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应强化对刑拘后未报捕案件的监督。
刑拘后未报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未严格按照法定立案标准立案,不应当立案而违法立案,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却作撤案处理。一方面,一些公安机关单纯为了绩效考核的需要,增加刑事案件的立案和破案数,将未达法定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基于种种原因,将本应该刑拘报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简单作撤案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刑拘条件而违法刑拘,符合刑拘条件的违法延长刑拘。一些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刑拘涉案人员。将证人、一般违法人员错误采取刑拘措施。延长刑事拘留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对于不符合“流窜、结伙和多次作案”的情节,违法延长刑拘时间至30天。
3.部分案件未进行有效查证,久侦不结,超过法定期间,却没有相应的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将刑拘后未报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本应该进一步侦查取证,查明犯罪事实,却对案件不作任何处理,以保代侦,久侦不结,导致案件悬而未决,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无形中存在放纵犯罪的嫌疑。
4.办案程序、侦查取证方面的有关问题:一是办案程序不规范。许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地方,比如: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没有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手续,也未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等。二是讯问、询问笔录中有瑕疵。如,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的姓名、单位空缺或只有一个人;笔录中涂改、补充部分未捺指印等。
检察机关强化对刑拘后未报捕案件监督的建议
司法实践中,公安内部法制部门往往为了侦破案件而对于侦查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缺乏相应的监督,对于侦查机关随意行使刑事拘留侦查权力,我国现行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应权力,公安机关刑拘后没有报捕,检察机关客观上无从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缺失,是使侦查权走向极端,发生异化,成为侵害私权利的最大隐患。因此,检察机关应强化对刑拘后未报捕案件监督。
首先,建立刑拘后未报捕书面征询制度。为了有效加强对刑拘未报捕案件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关于加强刑拘后未报捕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后,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3日内,或者依法延长至7日内,特殊情况(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依法延长至30日内,经审查不需要提请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刑拘期限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案件的立案、受案、案由、嫌疑人信息、刑拘情况、破案、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以及处理结果等情况说明清楚,并制作《刑拘后未报捕征询意见函》,由检察机关对刑拘后未报捕是否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进行书面审查,以强化对该类案件的检察监督。
其次,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于每月月底将上月审查批捕、不捕、审查起诉、捕后不诉、刑事案件立案、发案、破案、刑拘未报捕案件、撤案等情况相互进行书面通报,相互及时了解工作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还要进一步推进网上办案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的作用,利用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再次,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各自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商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轮流负责召集。监所部门每月定期将看守所羁押的刑拘未报捕释放人员数据报送侦监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最后,建立案件跟踪与备案审查制度。由侦监部门根据一段时期执法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案件跟踪与备案审查范围,并负责审查备案,提出意见建议。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撤案、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及刑事立案后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以及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直接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两个月未侦查终结的案件,由公安局法制科及时向同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情况,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是否合法、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