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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审查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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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审查应该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1.实体公正。审查逮捕要保障准确追诉犯罪,实现客观的正义。首先,逮捕必要性审查应当立足现有法律和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设置具体条件并适度扩展内容。其次,在法律框架内,根据实践研究确定有关案件的宽严标准,例如明确一年内多次作案、前三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二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有吸毒等恶习的;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仍故意隐瞒真实身份、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具有退赔条件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实际可能,不积极履行退赔、赔偿责任的;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一般应当认为有逮捕必要,对过失犯罪、有自首立功等情况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再次,根据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特点设置具体规定,将未成年人案件逮捕必要性的适用条件进行专条规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针对“刑事和解”这一类较易产生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明确规定积极开展释法析理、严格审查和解协议真实性等内容。

2.程序合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应遵循全面客观、充分调查、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区别评估,创新审查程序,增设逮捕必要性证据,即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同时提供证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个体情况、家庭情况的评估。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和刑事处罚记录的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吸毒、赌博等历史的证据材料,或者有与涉嫌罪行性质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制造假象、伪证嫁祸于人,不供认犯罪的主要事实情节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转移赃款赃物、与同案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证据材料等。公安机关未提供证明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自行开展适当的核查。

3.监督延伸。在明确逮捕必要性的同时还要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尝试在审查逮捕后对侦查机关延伸监督,对已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诉前羁押必要性进行动态审查;对不捕案件执行进行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对不捕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帮教等等。

4.效果全面。通过明确的逮捕必要性具体情形的设置来保障执法的效果,设置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两方面的基本情形。通过无逮捕必要的情形设置保证对犯罪的有力追诉,保障执法的法律效果;设置具有主体、情节或主观等方面具有可矜可恤因素的适用无逮捕必要,兼顾法内的情、理;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涉嫌敏感性、涉众性等对区域发展和稳定有影响的案件给予更多关注,充分考量执法的政治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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