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嫌犯重名 15岁少年“被顶罪”212天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只因与嫌疑犯重名,新疆博乐警方实施抓捕时错误地将一名15岁少年刑事拘留。两个月后,他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冤屈终得澄清,张冠李戴的荒唐真相随之被揭开。
层层把关
公检法未发现真相
2008年9月4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某中学初二学生王企(化名)被博乐市东风派出所民警抓捕。
“你是王企吗?”“是。”“有身份证吗?”“有,但还没办好。”“认识马清林(化名)吗?”“认识。”“你跟马清林抢了多少钱?”“我没抢钱啊。”
简单对话后,民警给王企戴上手铐带到公安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企描述了两年前被抓的一幕。
莫名背上抢劫的罪名,当时15岁的王企“有点蒙了”。他当时想起马清林还有一个朋友叫王企,就对民警说,“你们抓错人了,还有一个王企!让被害人来指认就清楚了!”
“民警以为我在狡辩,就不断地恐吓我、威胁我,掐着脖子打我。”王企说,“第四天,有人告诉我,只要我承认就放我回家。听了这话,我就承认了。没想到,我却等来了逮捕的通知。”
案件随后被移送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就按照程序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2008年10月30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王企抢劫一案。庭审现场,王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遂启动简化审理程序。11月30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企有期徒刑两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美岚称,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和事实清楚,孩子从始至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羁押期间
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
“被判刑时,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厉害!”王企说,由于在被捕之前对各种法律程序一无所知,看守所的其他少年犯曾告诉他,你犯的事较轻,肯定会没事的。于是,他就不再争辩,别人让干什么,就照做。
“最难受的是羁押期间,曾戴着手铐脚镣到学校现身说法。”王企说。
2008年12月5日,看守所管教交给王企一封忏悔信,要求他作为少年犯代表到博乐市的3所学校现身说法。
“我从小偷窃……”念着信里自己根本没做过的事,王企难受得号啕大哭起来,这个表现却被民警解释成“发自内心的悔过”。“明明没有犯罪,还要我这样说,大家一定都在嘲笑我,当时真想死了算了!”
2009年1月中旬,王企被送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少年犯管理所,当天,他遇到了抢劫案主犯马清林(化名)。“你咋进来了?”马清林有些奇怪地问王企。得知被抓的经过后,马清林对他说:“你是冤枉的,我说的是那个保安王企,不是你。” 随后这场重名错案的真相终于被揭开。
2009年3月,博乐市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王企错案。 2009年4月2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王企被无罪释放。此后不久,实施抢劫的王企被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无法挽回
被错案改变的青春
儿子的清白找回来了,但王富财一家曾经拥有的幸福生活却被错案改变。 即使在儿子被无罪释放后,王企的表现却让王富财夫妻俩更担心了。王企先是因头痛难忍住院,后来一阵子几乎夜夜都失眠。
母亲赵美玲还发现,从少管所出来后,儿子像变了个人似的,胆子很小,看到穿制服的老远就躲,看到保安会绕着走。
2009年9月14日,博州中院针对“王企被限制人身自由212天”这一错误,做出赔偿2.3万余元的决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王富财表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博乐市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毕晓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这起案件上,博乐市政法系统确实存在错抓、错拘和错判的问题,办案人员主观疏忽大意、不细致和理所当然的态度,是导致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毕晓鹿表示,“既然有错,我们就依法纠错,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坚决不认同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的索赔‘谈判’。”
今年1月,赵美玲在律师的建议下,带儿子来到乌鲁木齐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书记载:被鉴定人王企,创伤性应激障碍损伤,七级伤残。
“孩子身心受到的巨大伤害,是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目前,王富财准备继续上诉,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恢复名誉。
新闻评论
无辜者的顺从不应是办冤案的借口
与此前被披露的佘祥林等人的冤案相比,王企被错判的刑期似乎不值一提。但就整个过程来说,错办该案的相关公检法人员的荒唐程度,并不比他们在佘祥林案、王子发案中的同行“逊色”。从他们反思造成该错案的原因来看,无辜少年王企的“没有异议”、“供认不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但从报道披露的内容来看,王企的“没有异议”等顺从表现,是建立在办案人员的恐吓、威胁和诱导的基础上的;而在后续的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检察官和法官都默认了王企的顺从表现,在没有见到王企的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较为快速地审结了该案。
在一定程度上,王企“在被捕之前对各种法律程序一无所知”,是让他有顺从表现,进而遭受被错误羁押甚至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等冤屈的原因之一。但对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来说,无辜者的无知和顺从不应是办冤案的借口——他们不会不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规定,更不应该不履行核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
在该案中,虽然同龄和重名是个巧合,但对办案人员来说,通过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让同案犯或受害人进行指认等手段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并不难实现。据中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