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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电视直播的策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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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和节

菲律宾马尼拉市中心的人质危机事件,由于电视直播所带来的负面传播效果,被指责为是导致惨痛结局的主要诱因。沉痛的现实提出了需要研究的问题:面对伤害性突发事件(指预期可能存在对人身产生伤害的突发事件),电视直播的风险源自哪里?应该如何有效避免?即电视直播的策略传播应如何调整以便有效应对?

人质危机事件中电视直播的失误

9月20日,菲律宾官方发布了人质事件调查报告,其中事发当日同劫匪作直播访问的3名电台节目主持人及电视台记者遭指控。媒体直播竟然会被官方指控,这样事例并不多见。

笔者浏览了有关这一事件的新闻报道与相关直播视频,菲律宾人质危机事件电视直播被指责为有问题的做法,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电视直播信息成为劫匪门多萨了解外界变动的直接信息源,特别是那些激化其向人质开枪的信息,门多萨也一览无余。比如:警方将其弟弟按倒在地强行带走的直播画面,成为他枪击人质的直接诱因。此外,菲律宾警方最后攻击客车营救人质时,电视直播也使门多萨充分了解警方部署的信息。

其二,媒体在这次劫持事件的关键时刻不停地对门多萨进行直播采访,致使警方的重要电话没办法及时传达给门多萨,特别是马尼拉市警察局恢复门多萨职位的消息,无法打通他的电话及时将信息传达。因为,门多萨当时正通过电话接受当地一家电台直播连线采访,而后不久形势开始恶化。

其三,直播媒体被指责在直播的过程中,不但没有利用直播的机会劝降门多萨,反而让门多萨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利用媒体来为自身做宣传。

其四,电视直播在报道此次人质事件时画面血腥并且对该事件的报道进行“疯狂”追击,即使是法医在车上搜集证据的时候,仍有记者上车对犯罪现场进行播报。菲律宾专栏作家丹·马里奥发表评论《失职的警察+歇斯底里的记者=人质悲剧》,也描述了相关情况,指出:“在事件发生的时候,许多家媒体不能抗拒诱惑,包括菲律宾ABS-CBN、 GMA、ANC、Tele-Radyo、Net21 and Q和ABC5频道等,甚至政府的频道都在以让人屏息和欠缺考虑的方式报道这场人质危机。”他指责媒体在人质解救现场的直播报道和警察渎职一样,是人质解救失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1]

电视直播伴生的风险

根据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可以发现电视直播所带来的风险类型与贝克所称谓的风险有暗合之处。因此,我们可以从风险社会存在的“人为制造、不可预测的伴生风险”的风险类型看待这次电视直播的伴生风险。

首先,直播的技术特点决定了易于产生伴生风险。因为“直播没有或几乎没有编辑的余地,能加以控制的机会也很有限”,[2]也就是说,电视直播的零时差与同步传播的技术特点,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预先控制与防范,客观上决定了直播易于产生人类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人为制造、不可预测的伴生风险。其实上述的菲律宾人质事件便已是明证,如果从直播伴生风险的角度简化上述直播过程中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可概括为如下:其一,直播画面的信息没有有效控制所伴生的风险;其二,直播连线占用门多萨电话通道所带来的风险;其三,对门多萨的话以直播的方式播出,会有潜在的社会风险,因为具有不可控性;其四,血腥画面直播及以夸大、渲染的方式追逐直播新闻,同样会伴生潜在的社会风险。

其次,常规的电视直播观念无法应对伤害性突发事件的突变,易于伴生风险。因为对于常规的可预见性较强的电视新闻直播而言,通常由调度导演制订直播方案和应变计划,通常要求切换导演能迅速理解调度导演的指令、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以求切出信号的最优化,要求主持人能与前方记者更好地沟通,要求出镜记者与现场采访对象更好地沟通,要求主持人在演播室与特邀嘉宾更好地沟通,要求主持人和记者更好地传播信息,要求制作人员以参与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直播时充分利用电子特技技术以动画、图表、字幕等形式丰富画面等等。总之,要求参与直播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使直播根据事件的进展,客观、中立地向受众报道事件进展的各方面信息。

但是,菲律宾人质危机事件直播却出现了新问题:电视直播直接影响了事件进展,并成为伤害性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这样的情况,直播的传播观念如果仍按照常规思路运作,便易于出现惨痛的结局。因为这类直播不同于类似国庆阅兵这样具可预见性的直播题材,也不同于矿难或地震等重大事件的直播,虽然地震等突发性事件直播也有不可预见的因素,但直播一般不会成为事件进展的组成部分。

因此,从菲律宾人质危机事件的结果看,直播伴生风险主要源自:常规的“客观、中立地向受众报道事件进展的各方面信息”这样的电视新闻直播观念不适应伤害性突发事件的情境。而从具体直播过程来看,菲律宾直播媒体做法显然仍是抢新闻、客观关注事件进展的常规直播观念。鉴于此,在对伤害性突发事件进行直播的特殊情境下,直播从业者需要对现有电视直播常规观念进行审视与反省。

需要说明的是:有分析指出警方应该采用信号干扰方式,对车上的新闻直播信号进行干扰。[3]如果对客车的车载电视进行信号干扰,让门多萨看不到直播画面,显然该事件所产生的直播风险问题可以得到部分控制,但从上述风险社会理论的层面来看,电视直播的不可预测伴生风险问题仍存在,因此仍有研究价值。

如上所述,由于电视直播可控性相对较低的技术特点及常规电视直播观念在伤害性突发事件直播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面对不可预见的伤害性突发事件的直播,直播从业者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策略传播观念,以便控制与尽量避免不可预测的伴生风险发生呢?

如何调整电视直播的策略传播观念

如果从策略博弈的角度看,菲律宾人质危机事件可以认定为一场博弈,警方的目的是为了救出人质,而劫匪门多萨的目的是为了复职,直播媒体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收视率,但在该事件中的媒体客观上也成为了博弈的参与者。

从事件的进程看,警方与门多萨都采用了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在《策略思维》中所提出的“劣势策略”,从而导致惨烈结局。迪克西特认为劣势策略是指劣于其他任何策略……应该避免采用。[4]门多萨采用撕票的方式想达到目的,最后导致自己毙命,是劣势策略,而警方的许多策略比如没有管制媒体、迟迟不予门多萨复职等也都是劣势策略,最终导致8名人质被枪击至死。对于直播媒体而言,如果以达到高收视率为目的来考察,似乎不能被称为采用了劣势策略,但从最后的社会效果看,人质危机事件直播媒体除了收获收视率与可能遭受的起诉风险,还收获了社会的谴责,因此,直播媒体的常规电视直播观念与行为,在伤害性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境下实际已演变为劣势策略。

综上所述,对于直播媒体而言,如果试图转变直播的劣势策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常规电视直播中的传播指向,也就是说对于不可预测的伤害性突发事件直播而言,其传播目的不仅仅是传播事件进展的信息,其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有利于救出人质。英国学者迈克尔·曼认为:“人类是在无休止地、有目的地并且是有理性地为增进他们对生活中美好事物的享用而斗争,为此,他们有能力选择和追求适当手段”。[5]因此,面对直播伴生风险,大众媒体应该反思并创造性地调整传播目的以应对风险社会的风险事件。

传播目的调整后,常规的直播传播观念当然也要做相应调整。根据迪克西特策略思维理论中有关优势策略原理,所谓的“优势策略的优势是指这个策略对你的其他策略占有优势”,[6]结合人质危机事件来看,如果以救人质作为传播的重要目的,菲律宾直播媒体所选择的策略显然不属于优势策略,比如传播的直播画面信息没有考虑劫匪门多萨的情绪反应;直播连线的出发点也不应为了抢新闻,而应该促使事态朝有利的方向发展,否则便不应做连线直播等等。同样的,其制订直播方案和应变计划也应该进行相应调整,即一切以有利于解救人质作为直播的指导原则,并且需要在直播的诸多环节得到贯彻。

这样的传播目的一旦明确,并借鉴优势策略的原理,伤害性突发事件的传播策略便可大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制订直播方案和应变计划应该把避免造成伤害性结果原则放在重要地位,而不仅仅是单向度地只考虑如何更好地传播信息;其二,凡是可能导致事态恶化的信息都应该避免或控制播出,现场参与直播的人员都要以此为准则随机应变,掌控直播过程;其三,尽量避免与劫匪直播连线,因为现场记者不是专业人员,无法预见对话会带来怎样的不良后果,同时也不应给劫匪宣传自己的机会。总之,直播媒体需要理性、主动积极地应对危机事件,而不是在单纯的收视率指引下,死抱着常规直播观念的“盾牌”,而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毕竟人质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况且按照美国传播学者凯瑞的观点,传播可分为传递观与仪式观,传播的传递观其核心在于讯息在地理上的拓展,传播仪式观其核心在于将人们以团体或共同体的形式聚集在一起的神圣典礼。[7]

鉴于此,人质事件的直播,不仅传播信息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同样也应带有传播仪式观的文化意蕴,因为人质危机事件直播已经成为许多受众通过媒体直播聚集在一起的契机,受众除了信息的满足外,还有不希望人质受到伤害的同情心,即受众共处尊重生命等人类普适价值观的文化场域。因此从受众文化心理角度看,此次直播过程中媒体单向度的传播取向并不可取。

注释:

[1] 菲作家称媒体该为人质事件负主要责任,http://www.sina.com.cn2010年8月27日11:25,人民网。

[2] (美)凯瑟琳·霍尔·贾米森等著。洪丽等译。影响力的互动[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146.

[3]媒体盘点成功解救人质案例,http://www.sina.com.cn 2010年8月29日16:11,北京晚报。

[4] [6] (美)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等著。王尔山译。策略思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6,54.

[5](英)迈克尔·曼著。刘北成,李少军译。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5—6.

[7] (美)詹姆斯·W·凯瑞著。丁未译。作为文化的传播[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28.

(作者: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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