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
汉网-武汉晚报
特别提示:这个世界上叫“小吴”的人很多,有很多人的博客起名为“小吴”。其中有个“小吴的博客”很特别,头像是一条象征关爱艾滋病人的红丝带,界面图案是几只弱小的蚂蚁爬在两块光秃秃的巨石上。博客的内容,都是有关“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报道。其中有段文字是小吴写于11月12日下午:“我很茫然很失望很伤心很无助很无奈很可怜很悲剧……”这天正是“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原告小吴一审败诉的日子。小吴作为中国74万艾滋病毒感染者之一,他提起的这场诉讼引起了社会对艾滋病人就业问题的关注。
师范生应聘教师遭拒录
今年23岁的小吴是一所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拥有教师资格证的他,比较理想的目标就是进城里的公立学校当一名老师。
今年5月6日、7日,安庆市市直中学公开招聘中学教师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市直学校教师80名。小吴获悉这个信息,心中大喜。
5月16日,小吴赶到安庆,报名参加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教师考试。作为一名从农村考出来的大学生,小吴不惧考试,在2000多人参与竞争中,他脱颖而出,于5月29日、6月28日分别通过笔试、面试,入围体检。“离成功越来越近,那些日子每天都充满喜悦和不安。”小吴说。
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体检。在焦急的等待中,小吴收到安庆市教育局发来的告知书,告知他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小吴经询问,体检不合格的原因,竟然说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所以不合格”。《检验生化报告单》显示,检验项目第二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结果为待查。
7月27日,小吴向安庆市教育局书面申请复检。8月6日,经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诊小吴HIV-1抗体阳性。8月12日,安庆市立医院向小吴出具了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的体检报告。安庆市教育局根据体检报告,按照《2010年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规定,认定小吴不符合聘用教师的资格和条件,决定对小吴不予录用,并于8月15日向小吴送达了不予录用告知书。
小吴一下子跌入万丈深渊。恍恍惚惚的他只有靠上网打发日子。开始是在网上查查有关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慢慢地在一些论坛,看到有些帖子谈论乙肝、艾滋病就业歧视问题,他觉得自己也“被歧视”了,联想到同样发生在安徽的中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当事人最后获得胜诉,他想到了走司法途径维权。
“艾滋青年”诉诸法律维权
几经周折,小吴得到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支持。北京、合肥的两个律师闻讯后,非常乐意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对司法程序不熟悉的小吴,全权委托律师帮他打这场官司,也把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就在律师去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前,一些媒体记者已经得知小吴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遇“就业歧视”要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一“爆炸性”新闻,有的抢先发出了消息,并冠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
小吴的诉状写道:被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HIV检测,侵犯了原告的身体隐私权。另《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为由认定体检不合格,剥夺原告受聘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益。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作出录用原告为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激辩两大焦点
今年10月13日,迎江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进行辩论:一个是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是否合法;一个是安庆市教育局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来招聘教师是否合法。
“本次的招录公告中就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引用这一标准的规定说,“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同,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所以没有“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说法。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都会发病。所以,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认,即作体检不合格的结论。”
小吴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小吴报考的是教师,而非公务员。安庆市教育局没有权力在招聘教师中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其程序是违法的。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被告以原告“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为由,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
安庆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也作出相应规定:性传播疾病属于体检不合格,不允许授予教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淋病、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确定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治。原告经体检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被医院认定体检不合格。说明原告不具备教师岗位的身体条件。被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对原告不予录用的决定于法有据。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迎江区法院认为: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应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教师系事业编制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第三十四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安庆市人事局根据此规定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于2008年1月制定了《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体检,体检在具有二甲以上资质的医院进行,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该《办法》是依据部门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制定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安庆市教育局依据该《办法》规定,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招聘教师进行体检,并无不当。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在保护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传染病患者就业岗位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劳动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此案中,原告在参加教师招聘的初次体检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结果为待查。经原告申请复检,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诊原告HIV-1抗体阳性,即系“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是艾滋病临床分期表现的一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
迎江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告诉小吴败诉的消息,并当庭表示要上诉。11月29日,律师代小吴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小吴的委托代理人说,“原本希望通过小吴的胜诉,会减弱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而败诉的结果,无形中扩大了社会公众对这个群体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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