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岂能为私人保镖?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编前
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昨日,吴忠市委、市政府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相关责任人(12月2日《广州日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一因举报公权涉嫌私用反遭“跨省追捕”的案例,再一次触动公众神经。在我国现代法治与民主不断完善的语境下,为何频频出现此类以权谋私、以权报复的令人震惊的案例?相关机构如何保护作为“深喉”的举报人,再度引发公众强力关注。本报刊登此组专题评论,以期从这方面层层剥茧,触发社会的体制性思索。
法律是保护“深喉”的润喉宝
□周明华
王鹏有网上发言的权力,而且这种发言权不仅包括网上举报,还包括“发牢骚”,这项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温家宝总理不只一次公开指出,“我常说我们不只要让人民有批评的自由,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的工作。”温总理所说的批评与监督,当然包括公民有权批评与监督公权人。
颇长一段时间以来,不管是河南王帅因网帖被“跨省追捕”案,还是而今的王鹏遭追捕,都是出于一地公共机构的少数官员狭隘偏私的公权私用,这恰恰输掉了政府与法律最核心的认同资源,是对政府名声与法律尊严最不负责的滥用。由此,我们需要深度地检视和追问:到底是什么让正义在这样的追捕“深喉”过程中流逝。
当“深喉”网曝权力私用时,所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诽谤罪的动权程序被一次次驾轻就熟地启动,我们一次次清晰地感受到公权力在“给举报者以教训”的扭曲逻辑之下,是怎样展现其涉嫌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面。纵观近年来的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海南“儋州山歌案”、山东“高唐网案”等,均是因公共机构对公权力的最不负责的滥用所导致。
时下,公众之所以倾力关注这些因言治罪案,是因为他们有一种切身危机感。在一些局部各种社会矛盾与不公错综叠加的当前社会形态下,每名网友都有面临心情淤塞之时,若仅在网上发帖举报“公考之弊”,就被“跨省追捕”的话,那这只能算是我们社会公民言论自由的悲剧。
“深喉”,无疑是我们社会正义所需要的。因为“深喉”发音,是揭露腐败的一记最强音。若我们只是津津乐道于“深喉”发出价值之声,却没有紧跟呵护“深喉”受打击报复的体系构筑,那么,不仅会使“深喉”受打击报复后痛苦不堪,还会从此让正在观望的“深喉”,优选“闭喉自保”的方式。而法律是保护“深喉”的润喉宝。保护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上,并非某领导一时感动而出台的临时措施。
其实,公众对少数领导非法干预公民举报权、表达权的置喙,全部的因由不仅是针对个别官员的霸道作风问题,也非一定要罢免或加罪于某一领导而后快。公民亟待的是,从王帅、王鹏等公民的因言获罪后,掌握着大小公权的众多部门,是否真正地将这样的个案引领至“制度性痛觉”的高端,是否在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和批评权方面彰显出积极和真诚的姿态来。只有这样的“痛觉”,才能有效防范新的“王鹏案”出现。
“跨省追捕”需严格的追责机制
□九木
吴忠市利通区警方“跨省追捕”王鹏,有不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这是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的。比如,诉讼主体问题,管辖权问题等等。这些明显的缺陷,不断遭到网友诘问,也从昨天吴忠市公安局对相关当事人、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得到验证。这么显然的“弱智行为”,何以出笼?这是需要深层思考的。
现在,这一事件基本尘埃落定。王鹏不需要再“被跨省”了,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处罚问责也“初步”宣布了。吴忠市委、市政府也表示真诚感谢媒体、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对吴忠市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了。但是,不少人在追问,类似的事情什么时候可以消失。
诚然,“跨省追捕”不是不可以。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确实因为案子需要,在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批之后,是可以“跨省追捕”的,如果一概抹杀“跨省追捕”的存在必要,是不对的。问题在于,启动“跨省追捕”的程序必须合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一旦错了,要有人承担责任。一句话,要有严格的启动程序,严厉的问责机制。没有这些,“跨省追捕”容易滥用,要杜绝类似的“跨省追捕”,也很难。
警力或司法资源本是为公众服务的,可现实中,司法公器有时成了权势的工具,警察成了某些人的家丁。最近媒体关注的几起“跨省追捕”案,身后都有权力的影子。例如,这次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的。而根据公开资料,我们得知,所谓“受害人”的一方就是这个市的不小的领导。这不难让人联想到“权大于法”、“人治”,联想到权力和警察相结合,联想到法律让位于权力,警察成了事实上的家丁。然而,为什么一些执法人员甘愿成为家丁,在某些领导的授意下徇私枉法呢?并不是他们不懂,而是权衡个人利弊之后的选择,还是考虑了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如果顺应权力意志,违法执法,几乎没有什么成本代价,而收益却极大,可以让上级高兴,给自己政绩添分、仕途加码;反之,如果不听领导的话行事,那么“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当权者在综合权衡各方利弊后,很轻易地、甚至主动地选择了“跨省追捕”。如果本该有的问责机制不严格执行,“人治”取代“法治”的现象不从根本上纠偏,下一个公然违法的“跨省追捕”,就注定无法避免。所以,建立严格追责机制,让公然违法、徇私枉法付出高昂的代价,是问责制度的关键。零成本或者“吃小亏赚大便宜”或者象征性惩罚、异地换位的免职都不足以震慑警权滥用现象。
警惕“跨省”中的职务腐败
□文今
王鹏被放出来了,就像几个月前王帅被放出来一样。然而,谁能保证以后没有张鹏、李帅?在一系列形形色色的“跨省追捕”中,我们尤应警惕的,是其中凸现的一种职务腐败。
要说警方“跨省追捕”,也是其职责使然,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然而,从去年王帅被河南灵宝“跨省”,到眼下王鹏被宁夏吴忠“跨省”,以及一系列某作家、某记者、某网民的被“跨省”,其之所以引发规模宏大的“围观”,皆在于警察这一公权力高调介入所涉本为民事或至多刑事自诉范畴的事件,而且,其幕后都赫然可见一双权力之手,正是这双手的幕后运作,才导演了一场场的“跨省”大戏。比如王鹏一案,姑且不论王鹏举报的合理性,就算被举报人怒了,觉得被诽谤了,也是属于自诉的范畴,因为国家刑法将“诽谤罪”原则上定为自诉案件,而不是公诉案,所以公安部严格限制了诽谤案的立案标准,最高检也提升了诽谤罪的批捕级别,而吴忠警方却生生把这一普通的公民举报行为上升到了“危害国家利益”的高度,然后,“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一场“跨省”的戏就华丽地上演了。虽然吴忠警方对“跨省”之举振振有词:“公民权益受侵害而不能自保,警方不能无动于衷。”然而,说穿了,无非是有一纸“领导批示”。
为什么说要警惕职务腐败?不妨梳理一番:在王鹏被“跨省”这一类事件中,警察为啥要跨省抓人?因为有领导批条,因为警察可以抓人;领导为啥要批条抓人?因为感觉被冒犯了,因为手里有“批条”的权力。这类“跨省”凭的是哪条?仗的是哪款?无非就是其身居的职位,没有这个职位,他搅得起这个风,翻得起这个浪吗?腐败的本质就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腐败有各种表现,政治的、经济的、生活的,然而,不管何种形式的腐败,都与腐败者的职务有着因果关系。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是否“跨省”,有时候,不跨省反而更为可怕,因为是直接在其权力范围内,因为少了“围观”。
去年底,人民论坛发起了“盛世危言:未来10年10个最严峻挑战”调查,其中,占受访人数的82.3%的受访者认为“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是最严重的问题。可见,利用公权力进行“寻租”,换取私人利益,不仅损害公民权益,而且,最危险的地方在于,损伤了执政的合法性,因而,我们必须警惕“跨省”中凸显的职务腐败。
“自由裁量”应有底线
□闻涛
又是一起因言获罪的不幸案例。仅仅因为在网上发帖举报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就因此被“跨省追捕”,“涉嫌诽谤”的罪名打乱了王鹏的正常生活。
我们惊讶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的“积极”作为。诽谤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一般而言,通过《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就可以调整。只有到了严重影响受害人名誉和正常生活时,才会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而且原则上是自诉;公权机关要介入,除非是该诽谤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非公诉不可。
王鹏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法律要件吗?其行为是否已经到了非公诉不可的地步?如果说王鹏的诽谤行为成立,可“受害人”马晶晶都还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行动,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为何又如此这般“皇帝不急太监急”?个中的是非曲直、蝇营狗苟、权力猫腻,相信,广大读者自有判断。
其实,王鹏这样的案件并非孤例。之所以频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受个别不受制约的权力影响外,一个重要的方面,还在于一些公权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松。不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就是恣意越权、滥权等也很少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是对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它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出每一件事情该如何处理;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得以充分发挥效用的必需。但这样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框架下的“自由裁量”,而并非不受约束、天马行空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自由裁量”应有底线,否则就是一种滥权。
事实上,合理、合法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能有效避免法律规定的呆板性,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反之,滥用“自由裁量”,则可能导致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抵触。就比如刑法中的诽谤罪,因其在现实中屡屡被公权机关滥用,就有不少的声音要求废除它。又如“公共利益”,正因为很多商业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夹杂其中,不少群众是听到就反感。如果有一天,当真正要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征用时,我们又需要费多大的精力去解释?
总之,一部好的法律,需要大多数人都认可它的价值,遵从它的规定。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需要执行它的公权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滥权、不越位。所以,在权力的运行中,作为公权机关,一定要自觉严守“自由裁量”的底线;作为权力的监督机关更应积极行动起来,查处滥权、越权行为。否则,不仅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保,公权机关的权力运行也会受到颇多掣肘。
应强化“公考”在玻璃中进行
□巴桂树
这次王鹏被“跨省追捕”的直接导火线是他揭开了宁夏的这起“公考黑幕”。王鹏并非马晶晶这次“公考”中的竞争者,即他非亲历人。但他网上所列的“猜疑”是颇有力度的。马晶晶“游手好闲”、“不学无术”,“在校4年期间,马晶晶除了体育课,其他课程很多不及格”等等。显然马晶晶以这样的“文化底子”似乎是没法与多达400人的“公考”队伍上阵竞争的。况且马晶晶最后居然是笔试、面试两个第一。大学几乎科科补考与这个“双冠王”之间的反差未免过大。
加之后来又有同场竞考的亲历者跟帖佐证,实际上,王鹏的这一推测已渐次接近真相。显然这是一种公民义举,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责任担当。但使人不解的是,他不但未引起当事人的自省,不但未触发相关机构的全速补位,相反等来了要被“跨省追捕”。这不由得又让人联想到屏南的那一方“定招门”,凭借“国内本科、国外学士”的指定条件获福建宁德市屏南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所录用的陈晨,其父亲系宁德市副市长陈辉,而屏南县财政局局长游代进和县人事局局长张功成已被停职。并且,陈辉公开向公众道歉。
屏南公考内幕被揭开,不仅换来两个局长丢官,而且官至副市长的父亲还道了歉,几天前的民意和舆论似乎还不想停下追问的脚步。而今看来,屏南的几名当事人动作较之于马晶晶的父母的行动来说,姿态高得多。至少他们还未有想到要以“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名义来威胁和制裁对己不利之人,执法机构轻易成为一些权力人手中的一枚棋子,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对其间的运行轨迹进行应有反思。
进一步说,之所以“公招黑幕”时有出现,根源还是我们社会对用人腐败缺失一种强力的法律追究。我此时不禁又想起韩国在遇到这类事是怎么做的。今年9月初,韩国外交通商部部长柳明桓录取女儿一事很快引发全国诟病,两天后事态升级,柳明桓辞职,且引发韩国对所有特别录用公务员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对象达400人之多。反观国内,少数权力者往往披着“集体研究”外衣,提出过名目繁多的特招、点招和内招理由,什么“解决机关干部的后顾之忧”,什么“有利于稳定干部队伍”等等。
索尔仁尼琴曾说过,“一句真话的重量比整个世界还要重”。我们在保护像王鹏这样敢说真话的举报人之余,须尽快从王鹏举报“公考黑幕”反被抓捕的事实中查找局地“公考”未实现“在玻璃房里竞争”的形成之因,以期让所有地方都能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考”机制,让公众对“公考”的公信度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