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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前一日投咗保 保险竟话未审批冇得赔?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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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保险公司未及时审批 应按合同履行理赔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古锋胜)今年3月4日,这是杨某在新公司工作的第三天,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就夺走了他年轻的生命。在杨某入职的第二天,厂方就为他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集体意外保险,可他的家人找到了保险公司后,公司以保单未经核审为由拒绝赔偿。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意外:投保次日车祸身亡

今年3月2日,42岁的杨某成功入职到顺德某电器公司工作。没想到的是,就在他上班的第三天,就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电器公司告诉他的家人,在杨某入职后的次日,他们就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其为集体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该保险的保险额为10万元。

杨某的家人马上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他们理赔。

不过,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才生效。公司的确在3月3日收到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增减被保险人的申请,但直到3月6日才出具《保险合同同期增、减人批单》,而杨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3月4日,即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在保险责任期间,所以不予赔偿。

法院:未及时审批应赔偿

究竟应该按3月3日还是3月6日来界定这笔保险的生效时间?禅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3月3日收到投保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变更被保险人申请后,理应及时作出审批。但保险公司一直到3月6日才出具批单,所以保险公司未及时审批,则无权对抗投保人的申请;另外,投保人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变更被保险人并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公司亦最终对投保人的申请作出了批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是同意变更被保险人的。

据此,禅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理赔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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