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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撤销公安分局建制有利基层民警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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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全省撤销公安分局建制警务新政拉开体制改革大幕

改革之后,虽然派出所为县级建制,但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提请批捕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应对刑事诉讼的程序上,新派出所必须保留分局的公章,由此形成了“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现象。

据了解,正处于过渡期中的郑州也是如此,分局的章被保留。这种做法,被河南省内媒体称为“改革的智慧”

法治周末记者 李恩树 温泉 发自郑州、新乡、商丘

11月11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派出所三层小楼的走廊里,随处可见被搬出的柜子和巨大的编织袋。

而此时,北下街派出所亦是一派忙碌,不时有人将五颜六色的大编织袋搬进搬出。在搬得只剩桌椅的办公室里,案件的调解照常进行。

北下街派出所的原上级单位———原郑州市管城公安分局,此刻已经挂上了蓝底白字的“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派出所”的新牌子,两位工作人员正把棉被、警服、鞋盒装上汽车,他们要搬到南关街派出所。“管城公安分局”从此成为历史名词。

与管城公安分局一样,郑州市区原有的10个公安分局已经全部撤销,与原114个派出所合并为29个大派出所。每个派出所将设“四队一室”,加入了交警、特勤、消防、刑侦等警种,彻底颠覆了传统派出所的概念。

11月15日,河南省各地级市公安分局全部撤销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又一次警务体制改革正在河南如火如荼进行。

“公安分局”成为历史

实际上,郑州市的公安体制改革方案在11月4日就已出炉。由于此次改革将分局及以下单位的建构打乱并重新洗牌,涉及人员众多,郑州公安专门规定了为期10天的过渡期。

郑州的改革举措并不突兀,新警务模式的探索在2009年年底就已经在酝酿,最终的改革模式被认为“起源于商丘,成型于新乡”。

6月19日,新乡警务体制改革正式实施。当天,6个城区公安分局和所属23个派出所的牌子被摘掉,取而代之的是12个派出所,原公安分局分流的800余名机关警力下到一线。

新派出所实行“四队一室”的建制,内设案件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社区警务大队、交通巡防大队以及警务综合室,这被称为集“打、防、管、控、服务”于一体。

另外,曾在分局本级设置的纪检、监督、法制室等部门被抽离,由市局统一管理,纪律监督、案件监督得以在“体外循环”。

就在改革前一天,新乡市公安系统召开了改革前的动员大会,人员调动花名册在当天公布。此前除分局领导稍有知情外,其余警员的岗位调整一直保密,直到动员大会结束才被公开。

曾在某派出所任教导员的张成,6月18日获知自己要调任新乡市东街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任中队长,组织要求当天下午就要搬家至新单位,让他措手不及。

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古捷常接触办案刑警,改革之后有段时间,有些办案刑警到检察院领材料时,常抱怨“忙”、“累”,另外的感觉就是“很迷茫”。

刚换完牌子的公安机关并不是所有人都明白,到现在,古捷还是习惯称呼“某某分局”,而派出所的新名字她根本对不上号。

推行至今已近五个月,新乡城区内的各派出所慢慢趋于稳定,但郊区的一些派出所仍有不同状况。距离城市中心区十几公里远的纬五路派出所在新乡市工业园区内,其所长张强坦言:“单位还没建好,人员还不齐。”

11月8日,新乡市公安局又在市局层面进行了大的变革,原来的33个部门被压缩至12个。原来的19个科室、14个支队被整合为“四部七支队”。

来自高层的声音肯定了“新乡模式”,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在视察新乡之后,称赞这“是一次没有阵痛的改革”。

高层领导主推

今年8月30日,河南省在新乡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议。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在会上讲话说:“指挥与实战脱节,机关与基层警力倒挂,已严重不适应当前警务发展的需要。”

河南省公安厅一位警员透露,改革前的一个公安分局机关有上百名民警坐班,而一线派出所平均只在10人左右。

严重的警力倒挂现象成为河南推动警务改革的主因之一。以新乡为例,张成曾专门统计过警力数字,以一万名民众做单元,当时新乡警员的配备率不到万分之五,达不到河南万分之八的平均数,更低于欧美国家万分之三十五的标准。

张成介绍,改革前,新乡最大的派出所仅有28人,承担的任务大到侦查破案,小到排除纠纷、人口管理,各项任务多达数十项,遇到大案要案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新乡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王宗仁说,撤销公安分局,是为了做大做强派出所,减少指挥层级,让更多警力深入基层。

在郑州市公安系统官方的预测中,这一改革举措将会使郑州基层一线警力增加至5536人,占市区总警力的比例由原来的23%提高至66%。届时,警力不足难题将得到缓解。

尽管上述问题长期存在,但此次大范围的公安体制改革,并不是从公安系统内部发起,而是现任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

2009年12月14日晚,卢展工轻车简从,不打招呼,到商丘市公安局调研治安情况,提出了公安体制改革的设想。

在这次暗访之后,改革在商丘发端。最初的改革思路是“四警合一”,这同之前的福州“三警合一”警务改革模式十分相似。

就在视察商丘前一个月,卢展工刚刚由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任上调至河南。这使得人们有理由推测,河南模式借鉴了“福州经验”。

2010年3月,商丘警务改革之初,商丘市多位派出所所长曾到福州等地取经。而2003年福州提出的“三警合一,一警多能”新型警务管理体系,与如今的河南模式更为相似。

今年3月,新乡市成立警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君,副组长为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孟钢。

9月15日,卢展工到新乡市公安系统调研时对新乡警务改革大加赞赏,称“新乡模式”“独一无二”,“是一次比较完整的改革尝试”。

一线警力大增

11月15日凌晨零点过后,商丘较大的十字路口都有警察执勤。

出租车司机陈备战说,以前路面上很少能见到警察,警务改革之后才出现这种情况。而白天的路面交通情况正在变好,开夜车的安全感也大幅提高。

同一批改革的试点城市新乡,情况也大抵如此。路面的防控车正在增多,据东街派出所张成介绍,每个派出所在辖区内都要派出三辆防控车在街头24小时巡逻,治安、交通巡防、社区每个大队一辆,每辆车上有两名防控警员。

这样带来的最直观变化是街面的见警率提升以及接处警速度的缩短。

张成说,过去从指挥中心接警到民警到达现场往往需要6个环节,现在砍去分局这一层级之后,两级指挥,点对点指挥使得接处警速度由5分钟变为3分钟。

由于见警率提高,刑事案发率正在下降。自改革5个月来,胜利派出所案件侦查大队中队长唐新田的切身感受是,刑事案件比原来少了一些。

这和红旗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延陵卫军的感觉大致相同,她在对比去年同阶段的案发率后,感觉案件略微减少,“但案件的退补率增加了,这说明办案质量有所下降”。“可能由于一岗多责,一警多能,又处于过渡期,所以才会这样。”延陵卫军推测。

在新派出所中,“四队一室”的“一室”为勤务综合室。这是由过去分局的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办公室、指挥中心、督察大队等部门整合而成,负责派出所所有的日常行政工作,一个部门来应对上级公安机关所有的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则为10人。

整合后的派出所为县级建制,原来新乡市6个县级编制的分局如今变为12个同样建制的派出所,这意味着,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岗位必然增多。

据了解,改革后新乡各分局局长和政委平级转任派出所所长和政委。下辖4个大队一把手为正科,大队下设的中队一把手为副科。副局长,平级调任派出所副所长,以前派出所的所长和教导员,现在基本任各中队的中队长。

“这对于基层民警来说是好事,看到了晋升的希望。”张成说,原来在派出所一个民警熬一辈子才能当上分局的中层干部,警衔为两杠一星,级别为正股级或者副科级,基本走到了仕途的终点。

改革之后,张成由正股级变为了副科级。现任东街派出所所长、原来的红旗区公安分局局长崔玉宏就曾统计,新成立的东街派出所共有警员131人,光副科级以上的岗位就有51人。

两块牌子的试验

11月13日上午,在新乡市平原路和胜利路执勤的交警冯远,并非如过去一样只盯着马路上的交通事故,如今,处理街头打架斗殴、路人纠纷、小偷小摸等都在他的职权范围内。

这是新乡警务改革后“一警多能”的要求,每个一线警员都要兼治安民警、巡警、刑警、交警于一身,即便身为交警,也要能处理简单的治安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同理,其他警种也需能处理小型的交通事故。

让基层警员困惑的不只身份的重新定位,还包括新派出所的身份。

在新成立的新乡东街派出所对面营业的店铺老板还记得,6月下旬,原红旗区公安分局门口鞭炮齐鸣,庆祝“东街派出所”挂牌成立。奇怪的是,旁边还挂有“红旗区公安分局”的牌子,这些老板的直觉判断是,“东街派出所搬到红旗分局院内办公”。

过了大概两个月,“红旗区公安分局”的牌子又被摘掉了,“听说是领导很生气,说挂两块牌子像什么样子”!

媒体报道则是,8月17日,秦玉海调研至东街派出所时,当场要求新乡此后直接挂派出所的牌子,不挂分局的牌子。

一位民警还透露,虽然级别相同,但出于对“局长”称谓的习惯,一家新派出所所长在自己的办公室门上还写着“局长办公室”,被领导训斥后才换上了“所长室”。

虽然新乡市所有派出所拿掉了分局的牌子,但与检察院、法院对口的仍为“分局”。11月12日上午,在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主管侦查监督的副检察长梁辉办公桌上,《法治周末》记者看到,一批盖有“红旗区公安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章的报请批捕书。

据悉,红旗区公安一分局便是东街派出所,二分局为向阳派出所,“对检察院、法院他们就盖分局的章,因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梁辉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交通管理的处罚权、超过500元的罚款,均需要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而派出所只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不属于“县级公安机关”。

改革之后,虽然派出所为县级建制,但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提请批捕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应对刑事诉讼的程序上,新派出所必须保留分局的公章,由此形成了“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现象。

据了解,正处于过渡期中的郑州也是如此,分局的章被保留。这种做法,被河南省内媒体称为“改革的智慧”。

2003年,吉林辽源进行警务改革试验,两年时间内,辽源公安系统搭建起了“市局———警署”的两级警务建制,公安分局同样被撤销。

但两年后,辽源8个警署的牌子又被摘下,重新换成了“分局”的牌子,改革半途而废。事后有专家猜测,改革难产的原因或是由于缺少制度配套,政策先行,最终无法绕过法律门槛,导致改革短命。

而大庆的做法被专家推崇。当时,大庆市取消了基层派出所,把派出所统一划归分局管理。

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按照官方宣传的表述,河南目前的警务改革“发端于商丘,成型于新乡”,“新乡模式”获得全胜推广。

据知情人士透露,商丘在警务机制改革之初,并未撤销公安分局,这被认为改得不彻底。

最初,商丘是将原来城区的三个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精简,梁园、睢阳两个分局内设机构将由16个精简为5个,开发区分局内设机构由10个精简为4个,所有精减人员全部充实到基层派出所。

对保留分局的原因,商丘警界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因为商丘与别的城市有不同之处。

现在的商丘市,包括梁园区和睢阳区两个区,这是1997年撤地设市的结果。

一般来说,市区公安分局不管农村户口的居民,商丘的两个公安分局各自都管一些农村派出所。“市局直接管农村所不好管,一个远,一个面积大。”因此,当初的改革,想把两个分局保留。

撤分局是新乡模式推开以后的事。原来商丘市一共18个派出所,8个城区所,10个农村所,还有5个治安所。改革以后,被整合成8个派出所。

现在,河南警界虽然全部噤声,但是改革似乎并没有表面上这么平静。

今年2月1日,商丘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许大刚在一次改革动员大会上说:“改革就是革命,改革就是利益的调整。”

他讲到了自己面临的种种阻力:一些警种尤其是交警、巡防的民警思想比较混乱,已影响到正常工作。“还有极个别人相信歪门邪道,托关系、找门路,想尽一切办法,不择手段找人跑官要官。也有一些人不健康、不正确、不光明磊落、蝇营狗苟,躲在阴暗角落里说怪话、使邪劲、搞阴谋诡计,甚至阻碍警务机制改革。”

许大刚在会上还声明,谁得过且过,要严肃查处,谁跑官要官会碰得头破血流。他说:“所有‘带长的’只要守土有责、干好本职工作,好好干,像市局党委成员一样干好,像我这样干,就不要担心你的位置问题。”

郑州警界人士也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派出所合并的本身并不能增加警力,警力增加主要来源于分局的撤并,“就像雪山融冰一样,上面的融化了,下面才能增加”,其中牵涉的利益调整不可谓不广。

目前,调整后的各级别官员都是“代理”,按照商丘的说法是,从10月20日开始一直到年底,要“大干70天”,之后才能决定人员去留。

对河南警界来说,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文中受访警员均为化名)

河南模式能否成为公安体制改革范本

■对话:张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秦立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余凌云 (清华大学教授)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秀卿 法治周末记者 李恩树

《法治周末》:在悄悄地进行试点之后,河南省迅速在全省公安系统实施了重大体制改革。根据计划,到11月15日,全省所有公安分局将予以撤销。如何评价河南省的公安体制改革?

张光:全国也有过类似的改革,有的是机构内部人员调整,把警力下放到基层,但是机构没有任何变化,一段时间后会带来反弹,机关化情况更严重。而这次是釜底抽薪,从管理创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确保将警力投入到一线的目的得以落实。据我到新乡的实地观察,基层警务室的民警见得多了,一线警力从原有的不足三分之一增加到三分之二以上。

原先警力布局不合理,一线警力少,街面见警率不高;另外,社区警务室由于人员不足,有很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新乡的改革解决了这两个问题。

秦立强: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强调社区警务,这也是目前派出所最主要的工作。现在,河南省把分局的职能下放到派出所,给人的感觉是,派出所实际上是分局,只是管辖范围更小一点。

一直以来,我国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都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机关就提出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但制度的改革不像撤并机构那么明显,这种改革有的地方是悄然进行的,有的地方轰轰烈烈,都是通过撤、停、定来调配警务资源,以解决警力畅通问题。

《法治周末》:2003年,吉林省辽源市撤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成立8个警察署;2005年,黑龙江省大庆市撤销派出所,设立公安分局;河南省则是撤销分局设立派出所。几种不同模式的改革会产生什么不同的效果呢?

秦立强:几种不同的改革模式各有利弊。辽源改革力度很大,将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合并成立警署,其实警署也是派出所的性质,后来又改回,这几年又进行了内部机构改革,但这些改革跟体制关系不大。大庆撤销派出所设立分局的做法比较好。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的改革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改革,对政府外围体制不会造成冲击。但是,辽源的改革是将作为法定机构的公安分局变为派出所,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河南将分局变成派出所,从大的方向上看,符合未来警力实战化、扁平化的趋势,以适应信息化背景下市一级公安机关“一竿子插到底”、直接指挥、调集警力的现实需要。

张光:辽源的改革思路是把分局和派出所合一,重新划分管辖范围,名称改为警署,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又全部恢复为分局。

河南改革的明显特点是全政府参与。新乡在改革之前,曾由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带队,率相关职能部门一同到公安机关走访,如此一来,公安机关的改革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与其他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靠公安机关一家做协调工作难度很大,改革就会遇到困难,特别政府编制部门工作难做。但如果有领导自上而下推动,全政府部门参与,改革的阻力就会小一些,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

《法治周末》: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仅是国家权力序列中的一环,而且运作时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涉及更多的法律规范。因此,公安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制度配套问题,特别是法律授权,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等,都涉及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解决的。

张光:所有的改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不能突破法律,否则,执法就没有合法性了。新乡的改革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它把公安分局撤销了,但新机构有分局和派出所两个牌子,就是为了符合法律要求,县级公安机关的权力不能因为机构撤销就没有了。

新组建的派出所并非原有意义上的派出所,也不是原来的层级,实际上是把分局和派出所经过重新整合之后,按照新的架构重新设计了一个基层的执法单位。这个执法单位兼有原分局和原派出所的职权,是一个在职能上二者合一的机构。这样,在不突破现有法律的情况下,新的派出所仍然具有原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从定性上来看,叫分局更为合理,因为分局具有的职能仍然存在,称为派出所,就是为了强调它的实战性。

过去的分局与当地行政区划对应,现在等于在原有的行政区划内,设立若干个分局,这若干个分局同样对应原有的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只不过在行政组织上做了重新调整,没有突破法律和制度规定。

余凌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派出所只有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的权力,没有拘留权。改革最好是撤派出所而保留分局。如果改为派出所,在派出所权限不变的情况下,很多案件就会积压到市局。从改革趋势看,案件尽量由区、县一级的执法机关来处理,市局等承担指导、协调等领导角色。

扁平化的体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不是机构合并可以解决的,关键是能否形成良好的机制。如果把所有派出所变成分局,但是素质和装备都跟不上,照样无法担负起分局的职能,就像把中专的名字改成大学,也不能培养合格的本科生。

《法治周末》:河南“局管所”的模式是否符合我国公安体制改革的大趋势?

张光:这次河南公安机关体制改革范围较大,触及的问题很多。实际上,公安改革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因为当代社会对公安机关快速且多样化的警务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按照原来固有的模式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其次,公安机关要提高工作效能,解决自身警力不足的问题,必须着眼于内部改革,通过管理创新予以完善,这也是全国各地公安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余凌云:从制度理念上看,公众最关心的是税收是否增加、政府义务能否良好履行,而非政府的架构问题。政府机构要在行政组织法的规制下,谨防滥设机构,增加老百姓负担和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如果实践中的改革不会增加公民税负且能提高行政效率,那这种改革未尝不可。

秦立强:我的看法是,公安机关第一轮围绕机构和机制的改革基本结束了。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现在,公安部成立大情报系统,掀起第二次警务改革,就是围绕信息化的工作机制,改变警务运行机制。河南撤销分局设立派出所这一举动,就是信息化背景下的实战化、扁平化的改革举措。

《法治周末》:与之前辽源、大庆等地的单个城市公安体制改革不同,河南全省撤销公安分局,涉及范围之大前所未有。但是,如此大范围的公安体制改革,为何不是由中央统一实施,而是从地方发起?

张光:其实,公安部一直在倡导并推动公安管理机制的创新和体制改革。但是,没有一声令下,按照一种模式在全国一刀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情况非常复杂,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治安管理水平不一样,虽然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全部用统一的模式,既不科学也不现实。例如,北京市公安局下设如此多分局,如果按照全国统一的模式,东西城分局全撤,北京市公安局直接指挥月坛派出所,显然就不科学了。因此,任何改革都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

余凌云:从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来看,都是地方先摸索出经验之后,再向全国推广成功的经验。从实践来看,改革有两种路径;一种是获得中央授权的改革,一种是地方自发的改革。这种改革有助于少走弯路,减少改革可能付出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河南先行一步,也没有大的问题。

延伸阅读

美国警察体制一瞥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国的警察体制属于典型的分散制。全美国的50多万名警察分属近两万个相互独立的警察机构,平均每个警察机构的警员不足30人。其中,最小的警察局只有局长1人,是名副其实的“光杆司令”。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4个层级。

美国联邦负有打击犯罪和维护治安职能的机构多称为执法机构,少数称为警察机构。例如,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毒品管理局、财政部下属的烟酒火器管理局和联邦特工局、内政部下属的印弟安人事务局执法处和国家公园警察局、联邦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以及华盛顿市警察局和联邦国会警察局等。

联邦调查局是美国最重要的联邦“警察”机构,现有雇员约两万人。虽然联邦调查局隶属于司法部,但是其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联邦调查局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下设3个直属科和3个职能处。3个直属科是国会与公共事务科、法律顾问科、计划与督察科。3个职能处是行政处、调查处和执法服务处。行政处负责全局的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下设3个科,即行政服务科、档案管理科和技术服务科。调查处是该局的主要犯罪侦查部门,下设情报科和犯罪调查科。执法服务处的职责是向全局提供技术、培训、后勤等方面的服务。

联邦调查局在美国各地建有59个地区分部和426个驻区站。地区分部一般为每州一个,但也有一州两个和两州一个的情况。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就有两个联邦调查局的地区分部,洛杉机为第29分部,旧金山为第53分部;而爱达荷州和蒙大拿州则共属第10分部。驻区站多设在主要城市,规模很小,一般为10人左右。此外,联邦调查局在世界各地还建有十几个外国联络处,以便协调与外国警察机关的合作。

美国的州警察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巡警模式,或称巡警型警察机构。这种州警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州交通法规、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路安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路巡警队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二种是执法模式,或称执法型警察机构。这种州警察机构负有完全的执法职责,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公路巡逻等。伊利诺依州的州警察局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三种是“两元”模式,或称巡警———执法模式。这种州警察机构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负责公路巡逻,一个负责一般执法工作。例如,佛罗里达州的公路巡警队负责州公路的巡逻和发生在州公路上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而佛罗里达州执法局则负责一般性执法工作,包括发生在州公路上的严重刑事案件的侦查。

美国共有大约3000个县级警察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司法局模式;一种是县警察局模式。前者是美国传统的县级执法机构模式,县司法行政官是县的执法长官,负责本县的警务。目前美国的绝大多数县都属于这种模式。后者是一种较新的县级执法机构模式,即县警察局长是县的执法长官,负责本县的警务。目前美国仅在一些县市合一的地方采用这种模式,如佛罗里达州的杰克逊韦尔县。县警察机构的人员规模相差甚远,少则数人,多则数百人。

城市警察是美国警察的主要力量,其人数约占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美国的城市一般都建有自己独立的警察机构,或称“自治警察机构”。不过,这些市镇警察机构的规模也有很大的差别。例如,伊利诺伊州的库克县境内有121个城市警察局,共有警员1.6万多人。其中,芝加哥市警察局有警员约1.3万人;此外还有5个警察局的人数在百人以上;而绝大多数警察局的人数只有几十人或几个人。

芝加哥市警察局是美国第二大警察机构。局长(或译警察总监)由市长任命。该局的组织包括局长办公厅和5个分局。办公厅下设行政办公室、内务处、职业标准室和警察牧师组。5个分局是行动服务分局、侦查服务分局、技术服务分局、行政服务分局和社区服务分局。行动服务分局下设巡逻处、交通处、行动指挥部、特别事件行动队和分遣队。

芝加哥市的警务分为6个大区、25个小区。巡逻处在每个大区设巡逻队,在每个小区设巡逻分队。侦查服务分局下设侦探处、团伙犯罪处和青少年犯罪处。其中,侦探处是最主要的犯罪侦查部门,共有800多名侦探,负责芝加哥市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破。这些侦查人员分派到各个巡区工作,但统一归侦探处领导。技术服务分局下面有一个犯罪实验室处。该处下设犯罪现场处理科、物证技术科和证据评价科,分别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鉴定结论评断等工作。

美国这种分散型警察体制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它有利于加强本区各警种的合作,有利于警务人员熟悉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犯罪活动规律,也有利于警务工作的分配和管理;但另一方面,它不利于整个国家警务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警区之间的协作,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和流窜犯罪活动,也不利于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总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构在决定采用何种体制时,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全面地权衡利弊,以求最佳方案。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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