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唆自杀案频现 各国政府面对法律难题
青年参考
本报特约记者 张咏
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该国北部仙台市一名24岁男子9日在家中上吊自杀,并在网上直播了这一过程。接到网友报警后警察迅速赶到他的房间,但为时已晚。报道称,该男子自杀时,有些网友竟教唆怂恿其“赶快实施自杀行为”。
近年来,世界各地通过网络教唆他人自杀的案例频发,在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专门的“自杀网站”,教授自杀方法。这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高度重视,但由于法律上的漏洞和争议,很多国家在如何给网络自杀教唆者定罪上遇到了难题。
网络教唆自杀案频现
据日本媒体称,这名男子自今年8月以来一直病休在家,他经常在网上抱怨自己的工作。7日晚,他通过视频网站Ustream宣布将要自杀。两天后,这名男子果真在家中上吊,并在线直播了自己自杀的过程。过程中虽然有网友极力劝阻,但也有不少人“鼓励”他快些自杀。最终,网友报警,网站也掐断了直播视频,然而当警方赶到该男子家中时,发现他已气绝身亡。目前,当地警方还在调查此案。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这个特殊的渠道发布信息,宣泄情绪,与他人交流。网络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近年来,人们在网上散布自杀言论,相约自杀的案例激增,甚至有些网站专门为厌世者提供寻找自杀伙伴的平台。更让人震惊的是,还有人以在网上教唆和协助他人自杀为业。
2007年10月,日本警方逮捕了一个名叫斋藤的自杀网站经营者,这位时年33岁的电工在当年4月为21岁的年轻女性西泽提供安眠药并使其窒息而死,该名女子曾于4月初在自杀网站上留言:“我想死,但不知道怎样才能死去。”随后斋藤便回话说:“我会给你很多安眠药,我会帮助你。”据警方推测,西泽可能通过自杀网站结识了斋藤,并付给他1700美元,要求他结束自己的生命。据悉,斋藤于2006年创立了他的网站,并在网上刊出了很多教授如何自杀的帖子。
类似的案例在其他国家也有。今年4月,美国男子威廉·梅尔彻特-丁克尔被检方以“鼓励、教唆自杀”的罪名提起诉讼。此人曾通过网络,以“女护士Li Dao”的身份成功劝说了至少4人自杀。在与其中一位自杀者、加拿大女子纳迪娅的聊天中,他曾告诉她,上吊自杀时绳子的最佳长度与粗细。为了使厌世者摆脱恐惧,促使他们最终实施自杀,丁克尔还与他们达成所谓的“自杀协议”,称自己会陪他们一起死,但事实上,他根本没有轻生打算。
在韩国,曾有一名青年通过自杀网站打出了“帮人自杀”的广告,并且成功“帮助”3人自杀。韩国警方立即采取行动,逮捕了这个自称“网络协助自杀第一高手”的年轻人,并发现了三四十个教人如何自杀的网站。在我国的香港地区,社交网站也出现过类似的“协助自杀”帖子。
教唆自杀是否成罪有争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自杀“洪流”,各国政府也在不断寻找对策,据报道,日本已建立了联合干预机制,要求网站必须将那些预告自杀信息的发帖人的情况提前通告警方,然后由警方进行干预。2008年日本警察成功挽救了95名网络自杀者的生命。然而,对于在网上散布厌世言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日本警方很多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因为在该国法律中,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行为则纯属个人言论范畴,只能在发现后予以取缔,并不太容易定罪。
在美国,上面提到的威廉·梅尔彻特-丁克尔案,是该国历史上第一起对个人因在互联网上协助他人自杀而提起的刑事诉讼。虽然该案的检察官称,丁克尔的犯罪事实显而易见,“美国特别条例中对建议、怂恿、协助他人自杀有详细的规定”,但此案又有些特别,因为丁克尔是在互联网上帮助他人自杀的,而那些人之前已经有了自杀的念头。换句话说,即便没有遇到丁克尔,他们也很可能会选择自杀。所以,尽管死者的家属希望丁克尔能受到法律严惩,但法律专家却认为,给他定罪其实是很难的。
在针对网络教唆行为的立法过程中,澳大利亚也面临两难困境。该国2003年通过新法案,加强已有的禁止传播与自杀相关信息的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帮助他人自杀构成犯罪,并会被处以最高11万澳元的罚金。这些法律行动对挽救自杀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同的意见存在,一些安乐死赞成组织反对这样的立法,认为人们有权表达自杀的想法,有权选择自杀。这些不同意见引起了人们对现有法律行动和相关立法的思考:表达自杀的想法是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吗?在安乐死已被一些国家的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获得自杀方法信息却要以犯罪论处,这符合有关自杀立法的趋势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到现有相关法律举措存在的合理性。
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典中也没有就教唆自杀行为作出规定。事实上,在帮助自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但教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杀,可按故意杀人罪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