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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遭性侵身亡 施暴者居然无罪 专家建议填补立法空白,应设立“鸡奸罪”新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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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刑法》第8次大修备受社会关注,亮点多多,但仍有不足。男性性侵害立法并未得到关注。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专家曾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上日程,但至今未有回应,此次《刑法》大修也未涉及。而14岁西双版纳男孩岩应的不幸遭遇,就是立法缺失现实下的样本……

“那个曾遭遇性侵害的男孩岩应死了”

龙思海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司法局的法制科长,也是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作为全国妇女儿童保护专家,她在国内外青少年维权领域声名卓著;为了做她的人物专访,记者不久前再次来到昆明。

“那个曾遭强暴的男孩岩应不在了,你走后不到一年。”龙思海说。“怎么死的?是想不开吗?”这是记者认为唯一的可能性。“不是,是病死的。他患上了癌症。”龙思海回答。“这么小年纪怎么会得癌?与他那段可怕的经历有关吗?”“应该说有关,他原来那个患处的病灶恶变了。”龙思海的声音愈发低沉。

回到宾馆,记者一夜无眠。记者想起了那次与岩应未曾谋面的采访。

男孩到山上放牛被自己极其信任的长辈强暴了

两年前,记者随同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龙思海,来到景洪市勐龙镇附近的一个寨子,去看望几个遭受性侵害的少男少女。走在这个方圆不过一公里的山村里,龙思海告诉记者她正在准备做一项考察与调研,就是性犯罪是否与水土气候、地理环境、风俗习性等有关;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仅仅脚下这条一两百米长的小路两侧,就有三五户人家发生了世上罕见的性侵害行为。

靠村口的一户是养父奸淫一对养女姐妹中的姐姐;因为龙思海的介入,他被投进了监狱。路尽头临河有一间倾斜45度的茅草吊脚楼,里面住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妹子,她是被堂哥强奸后在村寨里“臭名远扬”的。

最后,龙思海说要带记者去看一个叫岩应的傣族男孩。

她告诉记者,不久前的一天,十多岁的岩应到山上放牛,遇到了平时经常在一起放牛的村民岩坦。岩坦40岁出头,平时说话很少,但在村中口碑很好。岩应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平时自己极其信任的长辈,突然扑过来,将其拖入草丛中,强行脱掉他的裤子,按在地上强暴了他……

岩应被突然发生的事弄蒙了。很久以后,他才回过神来。他突然感到自己很脏,今后再也不是男孩子了。他觉得自己很脏,不停地用水冲掉身上的所有污痕……

龙思海告诉记者,由于肛门损伤严重,岩应一直不能坐凳子,每次吃饭都是双膝下跪。这样持续了好久,家人竟没有发觉。后来他的肛门开始出血,岩应担心自己要死了,这才把真相和盘托出。血气方刚的父亲找到村委会要求做主,村委会自古以来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怪”事,翻遍村规民约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惩罚条款。

现行法律奈何不了,施暴者很快就翻脸不认账

由于咨询后得知法律“无法”保护,再加之族人认为男性遭侵害很可耻;更主要的是为解燃眉之急,不能听任小岩应医药费无处着落吧?在族人的主持下,他们双方同意达成“私了”协议,即让加害人先带小岩应去治病,药费由其承担……口说无凭,他们按村寨的规矩,让加害方写下一张2万元“补偿款”的欠条,并签署下分期付清的协议;然后双方各持“合同”一半,就该带小岩应去治病了。

谁知,病还没看两回,岩坦看罪行证据已了无痕迹,特别是知晓了现行法律根本奈何不了他,很快就翻脸不认账了:不要说兑现原来的什么补偿款,就连医药费也不肯出了。那张民间承认有法律“效力”的半张协议,也被他撕得粉碎。

“要不,我还是回京后先问问专家,看看法律上有什么能补救的?这是记者平生仅有的一次对采访对象不曾谋面的采访村里的百姓描述说,岩应长得清秀白净。

男性遭性侵犯这类行为显示我国《刑法》空白点

回京后,记者马上就岩应遭受性侵害的事咨询了方方面面的法律专家,一是想帮他争取物质和精神补偿;另外就是能把祸害男孩的罪犯绳之以法。然而记者得来的信息却对岩应很是不利。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博士说,按现行《刑法》,岩坦暴力侵害小岩应的此类行为很难定罪。他进一步分析,随着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吸纳而来的外来文化带来的心理变化,使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等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这类行为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

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对男性性侵害案件定罪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告诉记者,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有专家提出,对这类案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也有专家坚持认定为侮辱罪;她个人认为,以上述两种罪名定罪处罚都不妥。

张雪梅认为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对这类男性性侵害案件定罪处罚。而需要说明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受到特殊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修改“强奸罪”5年无音讯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性学专家刘白驹教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在2005年“两会”期间,刘教授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不知为何,很多专家提出的类似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此次《刑法》大修皆未涉及。

强暴男女在国外都定罪,侵犯男性为性暴力罪

据曾粤兴博士介绍,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则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不满13周岁的男女,也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未遂行为要受处罚。法国刑法规定有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也是指非自愿情形。在我国刑法中,这种非自愿的猥亵行为,只有在侵犯妇女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猥亵不满14周岁男女的,推定为违背儿童意愿)。

龙思海建议,要填补立法的空白,应设立“鸡奸罪”的新刑种,对未满16周岁的男童进行鸡奸的,按“鸡奸罪”论处,在量刑上应该同奸淫幼女一样重。这样才有利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有效地制止或预防侵害儿童性权利事件的发生,为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据《青年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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