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校园“生死状”不是学校的“免责声明”

国际在线

关注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据了解,该学校两万多名学生大都签了协议。(《济南时报》11月9日)

学校乃是教书育人之地,自然包含着管理、教育、保护学生义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必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可是山东建筑大学和学生签的“生死状”却颇有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干净的倾向,不禁让人愕然。

诚然,大学生作为成熟的社会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要负责任,这一点没有疑问,但无论是中学生还是大学生,作为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校内生活的群体,他们的心理健康程度、抗压能力以及心理救助常识的获得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学校给予支持和帮助,学校在防止校园伤害方面最需要做的是怎么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摸底调查,以及建立心理救助机构,以及建立处置学生突发性的伤害案例的预案,而不是忙着和学生签订什么“生死状”,这样的协议书,即使签订了,因为协议的相关条款违背了学生意愿,属于“被自愿”,那么它也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

这几年来,校园伤害案件出现了不少,很多学校忌惮于事后在处理此类事情上的麻烦和反复,于是想出事先和学生签订协议书来实现免责的法子,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校园实际,有必要在原来2002年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式。

法律条文越规范细致,越具有可操作性。牵扯到校园伤害案件时,明确学生和学校的相互责任,做到处理上有法可依,执法必行,势必会更好的促进学校方面加强对学生安全责任的信心。根据相关资料,在日本,有关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共有30余部之多,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一是明确了学生、学校、家长之间的责任义务;而且法规详细、明了,具备可操作性;再者,对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相当明确。而在韩国,除了有安全协议外,还建立了赔偿委员会,另外,英国、美国、法国等对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所负责任有明确的界定。

因此,只有建立一整套的完备的法律体系,针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方方面面做出详细的责任分担规定,让学校和学生双方都能明确各自责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预防和救助,如此一来,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校园“生死状”的再次出现。(王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