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线灯伤人事故不容大事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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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一个班级的39位同学,在实验室上了一堂90分钟的课,快下课时,老师突然告诉她们紫外线灯开着,并关掉紫外线灯后离开。部分同学当天下午出现眼睛剧烈刺痛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治为双眼电光性眼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任课教师坚决否认是自己开启紫外线灯的说法,将责任推到学生身上。校方回应称,将处理责任教师,今后紫外线灯开关位置也会贴上警示标志,还会为学生垫付医疗费,并协助其进行医保报销。(《重庆晚报》11月5日)
据眼科医生介绍,紫外线灯是在医疗或实验过程中通过发出高强度紫外线进行杀菌消毒的工具,人的眼睛与皮肤若暴露在紫外线灯光下3分钟以上,就可能超过人体安全界限。直接照射15分钟后,就会使角膜损伤导致电光性角膜炎,双眼突然剧烈疼痛,有异物感、畏光、流泪或痉挛,甚至可能导致皮肤癌。
按照其解释,90分钟内、没有任何有意识防护而暴露在紫外线灯下的这批学生,其受伤害程度还不算是特别大,勉强可以称为幸运——但是不是每一次事故,都会遇上这么幸运的结局呢?也就是说,如果不认真检讨此事,依照校方所谓的承诺、解决思路,仅仅满足于对已经酿成事故的问题进行修补,带有极强的被动性;甚至可以说,还会造成学校管理者注意力和精力统统陷于“赶场救火”,而在更多领域和方面忽视了隐患,很可能造成“按住葫芦起了瓢”、差错接连不断的结果。
校方的回应中,其实已经包括了对任课教师不承认责任说法的纠正。我们在对这位粗心大意、推卸责任的老师发表批评时,还需要多问一句:究竟是这位老师置已有的课堂和实验室安全规程于不顾,还是校方的相关规程本身就粗枝大叶、从来就得不到有效执行、只能侥幸的依仗教师本人的细心和负责而避免事故?如果真实情况反映为前一种,那么对责任老师的处理,就不能走过场,不能用暧昧不清的轻微处罚,造成事实上的轻纵;若是后一种,校方就必须反省制度规程,问责专业、学科、实验室等方面的负责人。
此事发生在医药卫生类专门高校,反映出实验安全体系存在漏洞,不能不说,是当地高等教育的一种尴尬和耻辱。重庆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行政部门,理应按照《教育法》、《安全生产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重庆本地的相关政策,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认真审查实验室等容易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环节。
稿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