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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I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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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ICAC)尽管于特殊形势下成立,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早已成为香港人的骄傲,也成为香港一张靓丽的名片。清廉公正,不仅是市民的福祉,更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香江札记”专栏特别关注和推崇香港的廉政制度,自今年3月起,已经陆续刊发了《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黑暗年代”的彻底终结》、《廉署请你喝咖啡!》、《让阳光照在官员的财产上》、《香港官员退休以后干点啥?》、《最让廉政公署“头疼”的事》、《反腐倡廉为何深入人心》等十余篇文章。付侃女士的《谁来监督ICAC》是本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借此也想表达这样一个理念———“现代社会里,任何权力都须有监督与制衡,香港廉署也不例外。”

———“香江札记”主持人胡健

付侃

香港的法律赋予了香港廉政公署(ICAC)十分广泛的权力。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ICAC拥有调查权、搜查权、拘捕权、物件检押、财产处置权和扣留旅游证件权等,以保障反腐职能的充分落实。ICAC的独立性和广泛的调查权使反贪机制的功能得到最有效和最充分的发挥,但巨大的权力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与制衡,必然产生权力的滥用,滋生更为严重的权力腐败。

监督廉署内外兼修

廉署在成立初期,经费超支严重,以致引起立法局一些议员及当时的财政司的不满。还出现过少数廉署人员滥用权力,殴打嫌疑者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现代社会里,任何权力都须有监督与制衡,香港廉署也不例外。

廉署的监督约束机制分为外部与内部两个系统。廉署的外部约束机制,主要是行政长官、行政会议、立法会、律政司司长的独立检控权、传媒、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司属下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等等。内部监察方面,廉政公署要求职员恪守最高的诚信水平。廉署自成立以来已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

独具特色的咨询制度

与内地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相比,香港的咨询委员会制度独具特色。目前,有四个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来监督廉署的工作。这四个委员会分别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前一委员会负责审查廉署的所有政策,后三者则分别负责监督廉署的三个工作部门,即执行处、预防贪污处、社区关系处。这在制度设计上为预防和遏制廉署人员的不当行为,确保廉署的廉洁和公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整体工作方针及在政策上提供意见。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廉政工作的策略。

四个咨询委员会均由社会贤达组成,由特首任命,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所有委员均不能从廉署获得任何薪酬和补贴。这些委员会都是由非官方的委员出任主席,委员则分为委任委员和当然委员两种,主席由委任委员担任,如2009年7月1日刚刚任命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17位委员中,有委任委员13名,主席是施祖祥先生,其为原香港贸发局总裁、金紫荆星章获得者、太平绅士。其他有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教授、资深大律师等,大部分都拥有香港的金、银、铜紫荆星章和太平绅士头衔。4名当然委员中有律政司司长或其代表、警务处长或其代表、行政司长或其代表和廉政专员。

身担重责的ORC

在上述委员会中,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ORC”,即OperationsReviewCommittee)职责最为重要,负责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接获的所有贪污举报及廉署如何处理这些举报,对廉署广泛的侦查权力进行直接的外部社会监督。ORC的工作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对于廉署接获的所有贪污举报以及如何处理,由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于有关重大案件的侦查进度、侦查时间超过12个月或须动用大量侦查资源的个案、疑犯连续获廉署保释超过六个月的案件、廉政专员授权进行搜查的案件以及律政司长未提出检控或警戒的重大案件,由全体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从ORC监督制约的内容可以看出,任何一项贪污贿赂举报是否进行侦查、侦查进展情况、侦查中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后的案件处理以及案件移送律政司起诉后的处理情况等事项,均在该委员会的全面动态监督之下。没有经过该委员会审查提出建议,廉署的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处理案件,有力地保证任何贪污贿赂案件都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

此外,ORC还就廉署管辖范围内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向廉政专员建议哪些资料应送交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其他机构或个别人士;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资料于委员会开会前因有需要而已经递交,则委员会在其后会议中,须就该行动进行审议;另外,ORC还会就廉政专员向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或主动就任何事项提供意见;向行政长官反映任何值得关注的执行处运作问题或该委员会所面对的任何问题;向行政长官提交年报,内容须向公众发表。

ORC履职方式十分注重细节。以2008年为例,ORC共召开八次委员会会议,审议廉署执行处的报告,每一次会议,都详尽审查上述相关事项。2008年无廉署专员授权搜查的案件。委员会听取了170宗检控个案的报告,审议了48宗已完成调查,但未有提出检控或尚有值得关注事项的重大案件。另外,由非官方成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举行了八次会议,就3009宗性质较轻微的案件及852宗无法追踪的贪污举报进行审议并提供意见。ORC的制度设计和运行的细节意识显而易见。

除监督执行处的工作,ORC还就此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廉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香港政府提供建议帮助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例如,虽然秘密监察是十分有效的调查手段,但过去曾备受争议,以致出现廉署调查的两宗严重贪污案件在法院的审讯中受到重大挑战。针对廉署人员如何合法、规范地运用秘密监察手段进行调查,ORC于2005年大力支持廉署联同其他执法机关及律政司积极与保安局共同制订有关法例的草案,并敦促政府尽快向立法部门建议进行相关立法。2006年8月,《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InterceptionofCommunicationsandSurveillanceOr-dinance)正式通过并开始生效,为廉署人员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清晰而全面的法律基础。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从2005年起,ORC一直致力于支持廉署寻求把“乡事委员会”及“村代表”分别纳入《防止贿赂条例》为“公营机构”及“公职人员”的建议,以便能更有效调查村代表及乡事委员会涉嫌选举舞弊罪行的案件。

出于对廉署以及执行处工作的理解,ORC还会针对社会和公众对ICAC执法工作的一些误解进行适当的解释。如2005年在香港闹得沸沸扬扬的廉署搜查六家报馆事件,ORC就其搜查的合法性进行解释并向特首正式报告,帮助消减平息公众的诸多怀疑和议论。

廉署成立35年来,以不偏不惧、公正无私的执法理念和霹雳手段严查腐败的同时,特别注重反省和检讨发生在廉署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保证了其执法行为的合法和高效,赢得了香港和国际社会的普遍信任和赞誉。有一句宣传词在香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那就是“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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