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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死刑犯的“复活”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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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跟东北的任何一个普通县城看不出什么区别。2005年10月,这里暴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令1460万只家禽在疾病和政府的扑杀中丧生。全国一度闻“禽”色变。

孙学双没有亲历那场灾难,禽流感暴发时,他已身陷囹圄,几个月后,被以杀人、强奸罪判处死刑。

死刑并未执行。丧失自由1589天后,他最终被无罪释放,并于上个月领到了总额近20万元的国家赔偿。

A 命案必破

孙学双出生和居住的地方是辽宁锦州市黑山县励家镇黑鱼头村北孙家屯。2005年4月24日晚上,村中有史以来最血腥的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将他卷入其中。

那天晚上,村民赵宝21岁的大女儿,身高1.57米的赵琳琳(化名)在家中被人杀害,并有被强暴的迹象。凶器之一是一把用于锄草的二齿耙。当时,她的鳏夫父亲正在同村邻居家打麻将。

警方迅速出动。24岁的村民孙登峰家住赵宝家对面,成为首当其冲受到审查的对象之一。他回忆,当时除了详尽盘问,还被警方提取了鞋码。警察找的人是穿42码鞋的———数十家村民都记住了这个数字。

黑山是东北花生大县,GDP在辽宁百个县区中排名二十余位,治安形势复杂。警方对这起恶性案件投入巨大精力,排查了该村所有成年男性。

在警方排查过程中,县公安局一名分局副局长头部被击伤,袭警者亦被当场击毙。但侦查工作进行了一个月,无甚结果。村里人心惶惶。60岁的杂货店店主王玉兰回忆说,当时“白天晚上屋里都得留人”。

在现场,警方发现了一个纽扣,怀疑来自一件男式蓝色夹克;但未发现凶器二齿耙的末端。黑山县公安局发布的一份悬赏通告呼吁村民积极举报可疑人物,称能找到这部分凶器的人将获得一千元的奖励。同时称,此案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做DN A鉴定。

6月9日,37岁的村民孙学双给村委会主任打电话,称在家门口的柴禾垛中——— 此处距赵宝家的后窗直线距离仅50米,发现了凶器。“别说是我发现的”。

当天,他便被从家中带走。两天后的6月11日,他被正式刑事拘留。警方怀疑,这个身高1.60米的男人为了贪图1000元奖励,而将杀人后隐匿的凶器上缴。仅9天后,锦州市检察院便正式批准将他逮捕。

对孙学双来说,这场噩运发生的时机很不巧。

从2004年开始,公安部开始提出“命案必破”的理念,当年末召开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将这一理念作为口号正式提出。

包括孙学双卷入其中的这起案件在内,2005年黑山县共发生十余起命案,警方宣称它们全部告破。

同时,锦州市公安局在辽宁省“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百日攻坚会战”中,命案侦破成绩排名全省第一,并将这一排名保持到了全年。

而在此前几个月,锦州市公安局一分局局长曾因该分局在“百日攻坚会战”中的命案侦破率和打击处理增长率两项指标均处于全省后10位,而向全省同行检讨。

B 口供决定死刑?

作为家中幼子,孙学双上有四个姐姐、三个哥哥,最大的已60余岁。虽大多仍在农村生活,但这个庞大家族所能提供的资金和人脉力量,无疑对他的命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去四处花钱打点、托人送礼,在黑山县城做牲口生意的哥哥从县里聘请了一位名叫梅志余的律师为孙学双辩护。几个姐姐轮番去看守所给他存钱以改善伙食。当时,黑山县看守所给在押犯人吃的主食是高粱米。

确实没有人能证明他那天晚上不在犯罪现场,相反他却到邻居家去看过一会儿电视。这给警方留下了充分的想像空间。公诉机关对孙学双提起指控的证据有12条。其中三条是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凶器、死者状况的描述。一条是村委会主任对孙学双那天上缴凶器过程的回忆,两条是赵宝及一名邻居对报案经过的叙述。占总数一半的这些证据,均未直接提到孙学双与犯罪之间有直接联系。

村民多不相信,身材矮小、从未与人发生纠纷的孙学双能做出这样凶残的罪行。警方拘捕孙学双后,对“苦主”赵宝回访。一名警察问“孙学双人品怎么样,他是吃喝嫖赌的人吗?”赵宝回答“他没做过什么错事,他不是那样的人。”

余下的六条证据,最直接的一条便是孙学双在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口供笔录。另有两条证人证言证明,他那天穿了一件蓝色夹克,上面的扣子大约有一元硬币大小。案发当天,警方在现场发现的扣子也是这般大小。

孙学双在口供中说,那天他确实穿着蓝色夹克,犯罪后把溅上血迹的衣服和鞋都在家中灶坑里烧掉了,只留下了裤子。由此,警方对孙家进行了彻底的搜查,刑警中队长李超带人扒掉了孙家的灶坑以寻找证据,但最终一无所获。

余下的三条证据中,有一条证人证言却证明孙那天穿的夹克不是蓝色而是灰色;第二条证言来自给孙做裤子的裁缝,她辨认了据称是孙作案时穿着的那条裤子,称“这不是我做的”。

最后一条证据来自一个与孙学双同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犯人,他称:孙学双对他说过“我出不去了”这样的话,还托他捎话给妻子,让妻子和弟弟一起生活。

事实上,孙学双并没有弟弟。

2006年2月23日,孙学双被锦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他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未遂)。在法庭上,孙学双当众喊冤,称自己是屈打成招。梅志余为他做无罪辩护,称此案疑点众多,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

4月5日,锦州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公安机关并未刑讯逼供。此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杀人罪判处孙学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并赔偿赵宝一家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赵家的诉讼代理人、锦州华峰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顾晓丽对记者分析:锦州市中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主要依据在于孙学双在公安局做了有罪供述———在公安机关审讯期间,孙学双做出了一份口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工具、击打被害人的部位,作案时的穿着、现场情况及案发后逃跑路线等基本事实,都与警方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及拍照等证据情况相一致。

当庭表示上诉后,孙学双被带回看守所,戴上了死刑犯专用的手铐脚镣。

C 三次判决之间

孙学双成为死刑犯的十年前———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得以确立。那一年,一位名叫王田海的检察官还在《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发表过论文《论疑罪从无原则对检察工作的指导》,提到早在春秋末期,《左传》中便写道:“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然而,中国司法系统持久的惯性思维方式,绝无可能在短短十年间彻底修正。

第一次判决后,孙家人换掉了梅律师,决定从沈阳聘请律师。他们把希望寄托在这座省会城市集中的政法与人脉资源上。

“(发回重审)并没有很费劲。”第二位律师,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景波回忆说,他随即与省高院的主审法官沟通,指出此案证据不足。省高院遂下发刑事裁定书,撤销锦州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在看守所里的孙学双不知道这一切,只能等待。

这种等待是异常安静和死气沉沉的——每周一到周五的整个上午和下午,他们这些未决犯的全部任务是“坐板儿”。盘腿坐着,不许说话也不许移动,每一小时休息10分钟。晚上必须看半个小时新闻联播。每个人心里都在一分钟一分钟地掐时间,盼着快审快判。跟这种生活比起来,劳改队繁重的劳动简直太奢侈了。

与此同时,他的妻子和女儿承担着繁重得多的生活压力。没了丈夫,或者说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妻子李素霞每年抬(借高利贷)五六千元钱供女儿孙萍(化名)上学,每月1.5分的利率;每天早上4点起床给她做饭,再一直送她到五里地外的大路去上学。

这样供了三年,孙萍年年都考班级前十名。初二时,母女俩共同决定:学生生涯到此为止。这个家已经不堪维系,房梁都塌了一块。羽绒服厂工人、饭店服务员……这样的职场起点,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孙萍的人生。

二次审判时,孙学双带上了自己的一块脚趾甲,当庭和律师一起反映:他受到刑讯逼供,脚趾甲是被警察打掉的。但法官仍未认定警方在办案中有此种行为,仍旧判处他杀人、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在这次庭审中,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警方未对孙学双刑讯逼供;并增加了一条证据,称案发现场发现的扣子和孙学双那件被烧掉的蓝色夹克上的扣子大小相仿;还增加了一条对现场物证的描述。

第三次判决也是无期徒刑,但与上一次有一点微妙的区别。

锦州中院给出的判决书称,孙学双“强奸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孙学双酌情处罚”。这种措辞上的余地,算是给了两次下发刑事裁定书命令重审的省高院一点面子。

D 第四次“疑罪从无”

这么多年了,杀人凶手并没有伏法,自家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女儿的尸体却早已被警察催着火化——— 赵宝疑惑了。

这件飞来横祸改变了他和他的家庭。几年精神恍惚、不思耕种,他娶了邻村一个带着儿子的独身女人。案发时在大连打工的二女儿赵兰兰回来陪父亲生活,并与继母的儿子结了婚。

第三次审判后,孙家人决定再次更换律师。经过三年多的拉锯战,他们也疲惫不堪,伤痕累累,也有人泄气。最后的希望出现在家族唯一在沈阳谋生的后裔身上———八个兄弟姐妹中,大姐的女儿王洪侠在沈阳经营一间小美容院,其中一个女顾客的丈夫是检察官。

通过他们,王洪侠于2008年初联系上了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孙国英。这时孙家家族已拿不出聘请律师的花费。经过王洪侠竭力争取,又凑了3000元钱,用做律师多次赴黑山取证的路费。王洪侠向南都记者列举了她家族为这个最小的舅舅所做的努力和牺牲,其中数人先后因此事脑溢血或心脏病发作。她自己也快成了半个刑事诉讼专家。

孙家人所请的第三个律师孙国英也通过个人努力,第三次争取到了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案件第三次发回重审。

孙国英找到了两点新证据:其一,警方当初称本案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做DNA鉴定,为什么不对孙学双进行抽血比对,并公布结果?其二,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鞋码是42码———在她的努力下,黑鱼头村村委会对这条证据出了一份证明,但孙学双身材矮小,穿的鞋码最大才39。警方却未公布这一点对比结果。

在走正常诉讼途径的同时,孙家人并未放弃“上达天听”的努力。他们在人民网的“部委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喊冤:“……难道要让案件无休止地发回重审或者无休止地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不判无罪?”

这种行为的效果无疑不会表现在判决书上,但却是实实在在的———王洪侠回忆说,锦州市中院事后特意找过她,叮嘱“别再上网找领导了”。

DNA、鞋码———在第四次庭审中,孙国英举出了她找到的两点新证据疑点。而检方已拿不出新的证据。法院换上了第四批法官。每一次审判的法官都不同。

曾参与主持其案的辽宁省高级法院一名法官向南都记者透露,这起案子的第三次发回重审,是经过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而非简单的合议庭通过。“我们觉得,还是证据缺失。不然,(本案)罪行这么严重,不会三次发回重审。”

这位法官支持这样的观点:要是此案发生在二十年前,孙学双的命运肯定是死刑。

辽宁当地一位政法界人士透露,这样三次发回重审的案件是非常罕见的。一般情况下,省高院最多两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就应该有了显著不同的判决。如果这一次锦州中院再做出有罪判决,省高院将直接行使改判权力,判孙学双无罪。如是,这起案件将成为错案,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发回重审,“可以说,又给了锦州中院一次面子”。

2009年9月24日,锦州市中院做出第四次判决: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和罪行不能成立。孙学双无罪。

尽管孙国英所举的两点证据并未出现在判决书中,“疑罪从无”毕竟从程序上得以实现。10月16日,孙学双被释放。从被刑拘起,他被羁押整整1589天。

E “不服气”的赔偿

孙学双被释放后,孙国英开始为他主持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他们同时向锦州市检察院和锦州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两个月过去,锦州市检察院、锦州市中院一直不予回应。孙学双于2010年3月30日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除了1589天羁押的赔偿金外,还要求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因羁押造成的疾病后期治疗费用。

无法再拖延的锦州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分别派出了公诉处处长丁敏和宣判孙学双无罪的刑一庭庭长李丽梅。在听证会上,锦州市检察院承认:至今没有对此案进行刑事侦查,已经终止追究孙学双的刑事责任。它为自己所做的主要辩解是:孙学双在公安机关做过两次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故意成分,本案属于“存疑无罪”。故检察院不应赔偿。

锦州市中院所做的辩解与此类似。

2010年5月20日,辽宁省高院否定了这两种辩解,决定赔给孙学双1589天乘以2009年国家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锦州市检察院、锦州市中院各出一半。但不支持20万元精神抚慰金和5万元疾病后期治疗费用。

今年8月23日和9月13日,孙学双分别领到了锦州市检察院和锦州市中院的国家赔偿,总额19万余元。虽然省高院明确宣布,这一决定应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但锦州市检察院、法院又拖了几个月才支付完毕。

当年主办此案的黑山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长李超如今已升任刑警大队长。“其实我们现在也觉得,这案子已经破了。凶手就是他(孙学双)……肯定是他干的。我们认为没有别人。”

李超仍对5年前这起案件的印象十分清晰,也清楚地知道最后孙学双被四次审判、无罪释放的结果。“可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靠证据说话,疑罪从无嘛……那没办法了。”

在否认对孙学双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同时,李超承认,对孙学双的指控主要依据是口供,并无确凿的物证。

根据孙学双的口供:他已将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在自家的灶坑中烧毁。警方没有找到物证,以佐证这一点。“事发一个月了,天天烧火,天天掏灶坑……灰都掏没了,时间太长了。”

对现场发现的鞋码与孙学双的鞋码不同等证据,李超对南都记者说,自己记不清了。“如果有机会,咱们还得侦查。不过从现在来看,时间太长了,不太好再补充(证据)了。”他说。

锦州市中级法院对 记者称,此案的审判长、刑一庭庭长李丽梅此时在北京学习。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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