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三种话语
正义网-检察日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思想界出现的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和“新左派”三种思潮,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矛盾与困惑,表达了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在大变革时代的感受与愿望。尽管这些思潮各有侧重,但是它们都不拒绝“法治”的可欲性。如同三面方位各异的棱镜,经由不同路径反射的法治话语呈现出多彩的样态。
概括而言,自由主义立足于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反复强调公民权利的正当和优先;民族主义立足“国族本位”的姿态,对全球化背后的西方化逻辑异常警惕;“新左派”借助批判性的后现代话语,将反思传统社会主义与批评资本主义及西化潮流熔于一炉。
在自由主义法治论者看来,社会秩序也好,国家实体也罢,都是“美好的道德强制”或者“必要之恶”,唯有公民个体的权利与自由才是法治之本,只有在公民合意的状况下才能创生良法。法治应是缓进的过程,不能以建构的方式事先规划。法学家是“权利本位”的蓝图设计师,立法者是“依葫芦画瓢”的体系构建者,法官是“自动售货机”式的居间裁判人。
自由主义的“法治理想国”是近代西方法学的核心原理,其背后有两个潜藏的假定,一是权力必须集中于超然中立的政府,不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二是集中于政府的权力能够受到“良法”的有效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的肆意,阻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遗憾的是,这两个预设条件最终都被证明为“基本虚假”。现代社会的权力弥散,已然深入各个角落,不平等与受束缚无处不在。政府很难集中权力,全心全力保障公益。“良法”本身也是一个美好的神话,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运行,没有哪个环节不受到强势权力的侵扰。
不可否认,自由主义对于中国法治观念的启蒙而言,居功甚伟。但千万不能忘记,法治是正义的实践,而非理念的公平。上世纪40年代,自由主义法治思潮盛极一时,当时的中间党派及自由知识分子,试图通过民主宪政运动,建构议会主导的权力分立政体,最终成为历史的绝唱。对于自由主义法治在中国的悲情,美国学者格里德一语中的:“自由主义所假定应当存在的共同价值标准在中国却不存在,而自由主义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以产生这类价值准则的手段。”
与自由主义不同,民族主义主张延续中华法系的生命,实现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发适合当下的法治本土资源。在他们心中,中国是“文化共同体”,中国传统文化生生不息,整体伦理秩序必然否弃个体法理自由。现代型的民族主义法学话语虽然不直接否定个体权利,但“民族国家”必须成为法律的母体,法治的建构当然要由代表民族根本利益的国家来承担、规划和推进——这势必呼唤政治国家的强大权能,与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法理也难以兼容。
民族主义法治话语发轫于清末“亡国灭种”的历史想象与政治变革的现实诉求。随着民族国家理论的传播与接受,民族主义法治话语逐步成为强势话语,塑造“新”国民,建构“民族国家”成为公议时尚。1902年,梁启超在《新民说》一文中指出:“欧洲所以发达,世界所以进步,皆由民族主义(Nationalism)所磅礴冲激而成。民族主义者何?各地同种族、同言语、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
这样的民族主义法治观不免褊狭,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存在龃龉。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社会的主体,不是零散的个体叠加,而是组织化的、行动中的团体。人民对国家权能的绝对掌控,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要义,执政党的合法性根基也在于此。
在“新左派”看来,理想的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应当坚守。苏式社会主义是严重变形、异化的计划专制。通过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批判,“新左派”阐发了以保护弱者权益为重心的社会主义法律理念。另一方面,“新左派”并不认同以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法治摹本,强调人民民主的重要性。
“新左派”的法治话语具有综合性和模糊性的双重特点。它吸纳了自由主义的权利关怀,与激进左派的暴力崇拜、集权政治体制划清界限。同时,它又极力反对自由主义的资本体制,将资本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一道归于另册。在“新左派”的话语体系中,“社会主义”泛指劳动人民的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这种简单以人民主权和全面民主来定义的“社会主义”,很难与现实的法制体系相容,“大民主”的乌托邦也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对于如何实现理想的社会主义法治,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保证人民主权和全面民主的落实,“新左派”含糊难言。
中国法治的话语远不止三种,但中国法治的成功道路却只有一条。“话语即权力”,福柯之言或许过于绝望,但足以提醒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治进程中的各样思潮。既然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搬用,我们只能在实践中辨别法治观念的优劣。前提是,必须宽容对待法治话语的多样性和矛盾性,同时,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体系研究,使之均衡协调,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准星”和“罗盘”。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