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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讲规则的商战(图)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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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张永文国美争夺战正在成为中国商业史、公司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难能可贵的是,它的演进过程独立而无扰动,虽具备了商业大片的几乎一切必备元素,却又不失为一场阳光下的公平决斗。

这是一堂关于家族企业公司治理、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力边界、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私人股权基金的再认识等核心议题的绝佳公开课。中国民企创始人们应该集体感谢国美争夺战中昔日首富和他的朋友们、对手们,正是他们给全世界上演了一部真人版精彩绝伦且免费的商战大片。

第Ⅲ课

公司的力量

创始人不能因国美事件将职业经理人和董事会“妖魔化”。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不能仅仅靠“情感信任”,而应该靠健全的规则形成的“机制信任”来确立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授权明确,并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具有“公司的力量”。

启示1做人要厚道

从本质上看,发生在国美的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战争,其实质是公众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是家族经营方式与现代公司制度之间的碰撞,这也意味着民营经济成为公众公司后必须调整原有的产权观念,适应现代金融体系的资本运作方式。

陈晓和黄光裕之争代表的是两个利益主体之争:一个是股东利益主体,一个是职业经理人团队利益主体;黄光裕的个人行为不仅伤害了他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伤害了企业本身的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陈晓团队联合贝恩资本代表了企业价值的一个维权,从经济上讲有合理性;黄光裕在相对控股的条件下,团队利益和公司价值形成的维权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陈晓团队在黄光裕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启动这样一个夺权行为,虽然有理有法,但是不合情,如果他成功了,在经济上就获得了最大利益,但是如果失败了,他就失去了作为职业经理人的基本诚信。

目前的国美争夺战,也明明白白地展露了大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信任黑洞吞噬着商业社会的基本伦理。哪个创业者还敢轻易把一生基业托付?

他山之石

过去20年间,中国民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与“老板”争利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

在众多的争斗之中,创维创始人黄宏生似乎颇为幸运。在其2004年11月至2009年7月失去自由期间,以张学斌、杨东文为代表的职业经理人,不仅未觊觎其控制权,而且,在其出狱时,其个人资产已增值了10倍。当然,张学斌等职业经理人也因为期权激励而收获颇丰。

此外,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被捕后吴坚忠接任并将企业带入正轨。

创始人谢瑞麟锒铛入狱后,谢瑞麟珠宝的品牌与公司被职业经理人取而代之。

启示2保护创始人

客观上,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还在成长的过程中,创始人和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还不是心平气和的“职业”关系,还容易掺杂企业发展历史的纠结和个人恩怨。

在黄出事之前,国美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其强势的创始人黄光裕自己手中。而曾经“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陈晓也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经历使得他在职业经理人心态和老板心态之间,会有一段相当长时间的微妙摇摆。

在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中,真正耐人揣摩的是双方阵营的组织形式:一方是作为创始人兼大股东的黄光裕家族,另一方是现任董事会主席陈晓和他的一致行动人。这种“绑定一致行动人”的方式很关键。比如,陈晓本身持股很少(不到2%),但是当他绑定诸多一致行动人(董事会众高管和部分投资机构)时,陈晓控制的股权,远远大于他的股权,这也许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一种新形式。

在任何行业,作为创始人的职业经理人与资方都会出现问题和分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清晰的责权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公司依据《公司法》重新架构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即将股东定位于出资人、监督人,将职业经理人定位于受托人、经营人。

他山之石

创业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博弈,美国商业史上有类似案例,当年迪士尼的大股东就曾被CEO驱逐,双方在法庭上交战20年,法院最终支持了大股东的诉求,CEO成为被驱逐的对象。法官所依循的理念是“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美国法律界已形成一个默认的惯例,即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协议时,总是不会忘记加入创始人的保护条款,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尤其是在英美法系下,管理者很难与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但中国法律在这一块纯属空白,重新审视和完善商业法,是当务之急。

启示3按规则办事

商业利益的博弈必须充分运用资本市场的规则,依法进行。

国美争夺战留下的最重要价值,不是作为谈资的豪门恩怨,而是2010年5月11日当晚所发生的国美董事会否决白天股东大会决议的戏剧性一幕。因为它是公司治理核心问题——“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边界”的一堂公开课。

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会主要职责之一。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国美的注册地在百慕大群岛,上市地点在香港,这两地均属于英美法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国镔介绍,大陆法系讲究“股东会中心制”,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会明确授予它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则奉行“董事会中心制”,即除了股东会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

国美事件中,在年度股东大会投票形成决议的情况下,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否决了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其依据正是国美电器公司章程中的表述: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国美董事会的再否决,正是根据英美法系“未明确禁止即合规”的原则。

前车之鉴

比较讽刺的是,国美董事会拥有相对强大的权力这一治理结构,正是黄光裕一手塑造的。

首先,为了更方便和自由的掌控公司,选择在英美法系下的百慕大注册、香港上市。

其次,凭借其“绝对控股”地位,黄光裕多次修改公司章程。

2006年,国美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董事会结构,包括随时任免、增减董事,且不受人数限制;董事会还获得了大幅度的扩大股本的“一般授权”(这正是黄要在9月28日收回的授权)。

黄光裕唯一没想到的,是自己有一天也会被自己制定的这一套游戏规则所伤。

启示4别引“狼”入室

在国际投行看来,获取股价上的差价利益应该是最低端的操作,而通过对产业链的觊觎及控盘才有助于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在黄、陈的巅峰对决中,对“机构投资人”的争夺成了双方获胜的关键。然而,在现有持股超过5%的机构投资人中,大部分都是美资股东,而且是老牌投资银行。他们之间,不但有着复杂的人事更迭关系,更在股权关系上存在某种暗合或交叉。

很多人都知道资本的属性是“逐利”,但很少有人去关注或强调投行的老谋深算及蛰伏本领,他们对大的资金投入都是经过很深的算计。由此可以看出贝恩资本偷觑董事会席位、与陈晓的捆绑乃至增发条款,其目的已绝非是简单的财务收益,而是直指对国美决策的影响力甚至是控制权。

在2006年国美作为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在香港上市之时,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及美资股东CapitalGroup与T.RowePriceAssociates等美国投行作为财务投资人进入,其间,2亿元资产飙升为88亿元市值,但这些投行并未直接抛盘获益,而是稳坐局中。

据汤森路透的统计显示,国美电器目前有180个投资机构股东,持股合计占44.84%,前50个机构持有超过40%的股权。

前车之鉴

贝恩资本成立于1984年,为美国知名私人股本投资基金。在美国曾投资陷于困境的玩具经销商玩具反斗城,入股完成后,贝恩迅速关闭了其1500个零售网点中的大约200家店,同时大幅减少员工人数。其投资的另一家企业伯灵顿制衣厂,贝恩也缩减了其原本制定的积极开店规划,聚焦于实现最大化现金流。因此,贝恩入股国美之后大举关店,削减2万个工作岗位并不奇怪。

事实上,作为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一支新兴力量,PE(私人股权基金)兴起不过30年,它们这种“秃鹰”和“门口野蛮人”的行事风格在全世界都争议极大。尤其是欧美的工会组织将PE视为眼中钉,因为PE投资一家企业后紧接着就会剥离资产和裁员,它们把PE称为“资产剥离器”、“蝗灾”等。本版稿件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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