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打车轮” 女童摔断锁骨 家长认为周琳舞蹈学校应负全责 校方以家长当时在场为由坚持“责任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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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的女童雯雯在兰州周琳舞蹈艺术学校安宁教学点上舞蹈课训练“打车轮”时意外摔倒,导致其右锁骨骨折并错位。雯雯的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上课时遭遇意外伤害,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校方认为,事发时雯雯的家长也在场,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小女孩“打车轮”摔断锁骨
雯雯的父亲刘先生告诉记者,今年9月初,雯雯在兰州周琳舞蹈艺术学校安宁分校报名学习舞蹈,该校系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舞蹈系主任周琳私人开办的一所舞蹈学校,周琳本人担任校长,该校租用了兰州交通大学幼儿园的一间教室在周末给学生授课。9月11日上午,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带着孩子到学校上课,发现以前授课的专职老师请假,一位临时找来的李姓女子指导学生练习舞蹈动作。老师上课的时间是11时10分至12时40分,在中午12时30分左右,老师安排学生自由练习所学动作,雯雯在距离李老师最近的位置练习舞蹈动作“打车轮”。
“我当时坐在教室休息区的椅子上等孩子,发现孩子第一次做动作时摔倒了,李老师发现孩子的动作要领不对,在旁边进行指导,谁知雯雯再次在老师的眼皮底下摔倒。”刘先生说,雯雯摔得很重,右锁骨部位马上肿了起来,刘先生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右锁骨骨折并错位。医生在对孩子进行复位保守治疗失败后,在当天晚上给孩子安排了手术,共产生医疗费用9000余元。
教学点属于非法办学?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要求舞蹈学校承担雯雯住院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则由家长承担。但是校方拒绝了。校方认为,孩子发生意外时家长也在场,对孩子的受伤也应承担责任,因此校方只愿意承担一半医疗费用。
刘先生告诉记者,根据民办教育相关管理办法,一所合法的民间组织性质的办学机构,必须先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在核实其资质后,由教育部门批复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带着该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拥有这两证才能办学。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他才发现,兰州周琳舞蹈艺术学校是在城关区登记注册的一家民办舞蹈学校,其在安宁的学校只是租了幼儿园的一间教室在双休日上课,并未在安宁区教育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非法办学。另外,舞蹈学校所租用的教室是和一家跆拳道培训班混合交替使用,且以跆拳道教学为主的教学场地,室内所有的设备都是按照跆拳道训练的要求设置的,墙上贴的是跆拳道的办学宗旨、训示以及图片等,地上铺的是泡沫垫子,完全不符合教育部门对舞蹈教室设施的有关要求。
刘先生认为,正因为学校的教室不符合要求,临时找来的授课老师也不熟悉孩子的具体情况,在孩子练习动作时未尽到保护义务,才导致雯雯受伤,因此,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希望通过法律解决
兰州周琳舞蹈艺术学校副校长周怀琳告诉记者,当天,雯雯上课时其家长在教室休息区等待,雯雯意外摔倒时正是课间休息时间,当时孩子们在自由练习,雯雯的父亲在雯雯练习“打车轮”时向女儿喊话,阻止女儿练习这一动作,正是这一行为干扰了雯雯的练习,使其不能专心练习,导致意外发生。而且,意外发生时,雯雯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也在场,但却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周怀琳认为,孩子在练习舞蹈动作时意外受伤学校肯定有责任,但发生意外也是孩子做动作失误造成的,不能因为孩子动作失误造成伤害就将责任全推到学校头上,难道孩子不为自己的失误负责?他同时承认,他们在安宁区的教学点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但这些问题并不影响此次意外伤害问题责任的划分。
对于周怀琳的解释,刘先生说,他认为这些说法丝毫站不住脚。首先,他并没有在孩子练习动作期间打断孩子或影响孩子。学校也没有要求家长在孩子上课练习动作时必须到场保护孩子,一些家长当时只是在学校教室里等孩子。再说,学生家长也没有舞蹈专业知识,不知道哪些动作有危险,或者需要怎样的保护措施,学生在练习舞蹈动作时的安全应该是由专业舞蹈老师负责。学生在练习动作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误,但要确保发生失误而不造成大的伤害,是需要场馆设施以及专业老师的细致保护来保证的,但学校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周怀琳告诉记者,他们并不是不承担责任,孩子受伤后他们也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但刘先生将责任全部推给学校,令他们无法接受。刘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判决。
本报记者 邢剑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