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不下井出矿难罚上年收入80%
新闻晚报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于10月7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带班煤矿领导将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对“未带班下井”者,将给予严厉处罚,其中,对发生特大事故的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500万元和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根据《规定》,煤矿领导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按《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少于一年。带班下井的煤矿主要负责人不得少于5个。
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介绍,将抓紧研究提出辖区小煤矿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并将矿领导带班下井作为矿井安全核准的前置条件和办矿门槛。
按《规定》,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20万元(一般事故)、50万元(较大事故)、200万元(重大事故)、5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