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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新闻报道如何避免信息失实

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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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记者》供稿

韦中华

突发新闻是最能令读者激动的内容之一,往往是媒体最具卖点的部分。突发新闻事件一般指那些不可预料、毫无预兆或征兆下发生的意外事件。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追求抢发大新闻的媒体大环境中,时效性成为决定报道成败的一大关键。另一方面,由于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采编过程中常常遭遇诸多不确定因素,要短时间内确保信息的精准无误,有相当的难度。

如果“杀敌八百自损一千”,造成新闻失实,留下重大隐患,就得不偿失了。因而,突发新闻采编过程中如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就成为摆在媒体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新闻的真实与失实是相对立的概念。新闻失实的原因有两大类:即有意为之和无心之失。可以说,新闻造假就是在新闻报道中“明知非真而故意骗人”;而新闻失实则含义更为宽泛,只要报道的内容“跟事实不符”,不管是失误造成,还是蓄意捏造而成,都属于“新闻失实”。前者主要的特点在于“主观故意”;后者的特点在于兼括了无意和有意两种情况。

本文试图探讨的是,如何在采编各环节上,层层设防,应对无意间造成的新闻失实。

对于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而言,由于严格的采编流程与对风险的有意识防范,突发新闻报道中明显的信息失实,相当少见。俗话说,常在水边走,哪能不湿鞋?所以,仍有若干正面的经验和反面的教训值得汲取。这里我们以南都采编过程中的若干案例,来分析探讨突发新闻报道所应具备的三种意识。

兼听意识

古人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即便法院,也需要平衡地听取原告与被告意见,方能得出公道的判决。当事人向媒体反映问题,即使此人公道无私,因为个人认识不一,仅凭其一家之言,也难以将新闻事实全貌反映出来。何况,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往往是利益相关者,其中的瞒与骗也就难以完全避免。采访对象无论是官方还是百姓,都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媒体人虽然多数都明白“兼听意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采编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往往难以坚持,造成关键信息扭曲变形,这在突发新闻中尤为常见。

●案例1:的哥拔刀原因究竟为什么

“2006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广东省惠州市区园岭东路成丰花园门口发生一起案件,5名外省乘客因5毛钱乘车费与的哥发生口角。盛怒之下,的哥拔刀连捅其中一乘客4刀,该乘客当时倒在血泊之中。经过抢救,目前,该乘客已脱离生命危险,的哥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南都这组稿件有近3000字,就是围绕导语的定调而展开的。编辑据此制作标题:“5毛钱引发口角 的哥连捅乘客4刀”。

该报道出街后,引起了轩然大波。报道只采访了被捅乘客一方,且未从警方处了解案情,但见报稿却下了结论,认定责任主要在的士司机一方。这导致第二天的士司机家属以及司机所在公司派人来到记者站,提出抗议,形势一度相当紧张。

在司机的家属与同事登门抗议之后,记者进一步了解发现,事件起因并非如被捅乘客一方所说那么简单。他们并非因5毛钱生口角,而是因4.5元。当时3名乘客打的,车费是24.5元。乘客三男子到达目的地只给20元,司机不答应,其中一乘客下车即开口骂人,在争吵中动手打了司机。同时,出租车前挡风玻璃被打碎,右前方倒车镜也被砸毁,计时器也被破坏。司机向其中一名男子动刀“是为了防卫,并非故意伤人”。

也就是说,实际上责任主要应在乘客一方,肇因于乘客的无理取闹、依仗人多势众而耍横。的哥持刀主要是自我防卫(是否防卫过当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记者首日稿件所下的责任认定与事实出入很大。

对于事件,我们上面做了简要交代。这里探讨一下若干种可避免出问题的稿件处理方式。

其一,最理想的状态是全面采访,将当事人两方说法互相印证,或者通过采访警方了解案情梗概。但在的哥初被刑拘的情况下,接触到这一采访对象的可能性不大,警方在没能调查清楚时,往往也极少向媒体透露案情。所以,这一选择虽是最佳选择,却难以及时做到。

其二,以新闻正确重于迅速为原则,采访不到位就不发稿。既然无法采访到的哥,也没能从警方获得信息,无法获得事发真正原因,当晚就不予发稿,而等待进一步采访方能发稿。这种处理方式相当保守,不大符合当下新闻追求时效性的原则。

其三,当晚发稿,但在写作与编排上,只交代可以确证的信息,强调指出目前的事件原因系乘客单方陈述,存疑待定,更不要对案件作责任认定。这是处理稿件的正确方法。对于单方说法,要保持警惕态度,尤其是标题制作,要尽力陈述事实,而避免做责任判断,毕竟媒体不是司法机关。

●案例2:挑水老人为何跪求政府修路

2010年3月,西南大旱,南都记者兵分多路,在贵州、广西、云南等地采访抗旱救灾情况。3月24日,南都刊发《挑水老人跪求政府修路》,文中称:“在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弄台村,年轻人外出打工,留在山坳里的多是老人和孩子。老人们每天挑水度日,因为路没修通,送水车无法到达更近的位置,这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不得不每天往返12~24公里的山路。在弄怀屯到兰木街附近的供水点的山路上,记者遇到一群去挑水的老人。听说是记者,他们‘噗通’跪下,希望记者代为求情,请政府尽快把路修好,他们实在走不了那么远的路。而5年前他们就交了修路的集资款。”

摄影记者拍摄了这群老农肩挑手提塑料桶、跪在山路上的新闻图片,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上传播极广,引起极大反响。

该报道引起当地官方高度重视,立即紧急调查。官方发布的消息称,南方都市报记者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报道所反映的弄怀、机告、弄独3个屯水柜还有蓄水,目前暂无缺水现象,群众尚不需外出挑水饮用;挑水老人跪求画面为事先“导演”所致。据调查,由于村民们迫切希望修通路,才不透露村里水柜有水的事实,做出佯装外出挑水并跪求修路的举动,以期引起上级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官方消息发布后,网上多数舆论仍然对当地政府历时5年没能修好一段2公里的村路予以批评,认为是不能急群众之所急的惰政造成了村民出此下策,导演出“跪求”事件。不过,从突发新闻报道的角度来说,这确实属于新闻部分失实。原因在于,记者只采访了挑水老农这一方的说法,而对他们所投诉的一方,即当地政府,没能做到平衡采访。

记者事后进行了反思:其一,过于信任老农。因为这是山区,记者采访所见山民们的朴实给他留下很深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他放弃了警惕性;沿途采访,时常遇到挑水村民。所以,也无法辨识这批老农的这次挑水是否“佯装”。其二,对于批评性报道,未能采访到被批评方。由于山路难行,天色已晚,无法当日赶到乡政府采访,也就放弃了采访被批评方。其三,稿件在行文中过于肯定了老农的说法,没能留有余地。

找到了问题,其解决之道也一目了然:

其一,在无需抢发、稿件内容属于批评性质的情况下,未及时采访到县、乡政府,记者应及时向编辑部申请缓发稿。因为这虽然是旱灾中难得的突发事件,但只有南都一家媒体在现场,不存在漏发迟发新闻的问题。

其二,从编辑部来说,稿件来得迟(已是凌晨12时),发现这一稿件采访环节有重要缺失的时候,已经骑虎难下,如果撤稿显然无内容可填。在与记者沟通后,决定还是冒险“信任村民们一次”。其实,编辑也可通过技术手段,完善稿件,规避风险,比如,在文章末尾明确交代,对于村民吃水情况,对于修路难题,未及进一步核实,将进一步做追踪报道。表明报社对采访的暂时不完善是有认识的,对老农们的说法是有所保留的。

【提示】突发新闻采访一旦不能做到“兼听”,报道失实的几率就会大增。对于失实报道,不少采编人员也许会感觉到委屈:是作为新闻源的受访者欺骗了记者,对于记者来说,这毕竟是无心之过。

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记者曾为客观性做了这样的定义。对他们来说,真实的报道意味着准确无误地报道事实。在实践中,这往往意味着他们应在采访之后,尽可能准确地转述受访者所说的话。受访者向记者提供了某种说法,做了某个判断,但他的话是否真实,就与记者没什么关系了。记者对此不承担责任。

依照上述新闻“客观主义”的定义,记者报道了事实,但不一定揭示出了真相。

不过,就算上述理论可以为记者的这种报道失实遮羞,但以一个记者的良知判断,他是否真切地反映了真相?他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呢?他是否应该对受新闻伤害的一方心怀歉疚呢?

细节意识

在管理学上,有一句话我们耳熟能详:细节决定成败。对于突发新闻来说,关键性细节抓得准,常常成为一则新闻的内核,会令稿件熠熠生辉,会被放到标题中做突出处理。因而,一旦出现争议,这些关键性细节就会成为投诉的焦点。

●案例1:火烧建筑上千平米?35平米?

2007年9月1日,南都推出《拆违火烧连营》报道。报道称,8月31日,深圳宝安区上塘工业区龙塘社区一座山上,民治街道办事处240多名执法队员“将七八十名违建住户带到一边后,点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为何选择放火,执法队一位负责人解释:“那样拆得比较干净彻底,而且道路狭窄,车开不进去,很难把违章建筑的材料卸下后运出去。”稿件中一名路人直斥“清拆手段太野蛮”。

这一报道转载率很高,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拆迁执法人员的强烈反弹,他们认为报道存在多处失实。对于批评性报道,相关部门为获得行动的合法性,应对来自各方的指责,以放大镜寻找报道中的漏洞为自己辩解,属于本能。这就需要新闻报道无懈可击。但这篇报道正确地报道了“放火烧违建”这一不法行为时,出现了两处明显有争议的地方,其一是,南都报道“点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同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调查认为只有两个集中的焚烧点、“火烧面积为35平方米”出入很大。争议的第二点在于,标题“拆违火烧连营”——这一标题来源于“近千平方米建筑被烧”这一信息。

为何会出现这种争议?

在拆迁执法人员对报道提出质疑之后,记者再次调查,厘清了两个不同的概念:记者强调的是火烧涉及了上千平米的违建;执法队强调的是他们“先用铲车把近千平方米违建推倒之后,分堆浇上汽油焚烧。”——拆迁队把建筑面积缩为“堆”的面积,约为35平方米。

如果记者在突发事件第一次报道的行文上更注意这种概念区分,编辑也就不会使用“火烧连营”这样的标题。事实上南都的致歉启事正是“9月1日本报关于深圳拆除违章建筑的报道,标题使用‘火烧连营’属用词不妥。”行文细节的粗疏,导致一个不应该出现的局部失真。知名学者展江也认为,就南都的这篇报道来说,应该说主体内容是准确的,但在标题上是欠妥的。

●案例2:到底是哪一位谭静?

2008年4月5日,广州东风广场一女子从30楼坠下,死时全身半裸仅身着内衣裤,并且满身鲜血。死者曾与三名韩国男子呆在一起。警方介绍,这名坠亡女子名叫谭静,生前曾是一名演员。对于坠楼女子的描述,记者写道:“该女子曾为超女成都50强”;“记者调查中发现,谭静2006年曾参加‘超级女声’,并进入成都赛区50强”。

不过,事后发现,此谭静非彼谭静。南都于2008年4月18日A02版显著位置刊登了道歉声明,向超女谭静以及相关人员深表歉意。尽管如此,当事人依旧不满意,将媒体告上法庭,要求在报纸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据了解,做这一报道的记者是根据一些网友的帖子,以为发现了坠楼者谭静的身份。只因同姓名同性别,年龄相当,都在演艺圈露过脸,超女谭静在这次突发事件中就被误伤。其实,中国的“张伟”多达30万之众,而谭静这么寻常的名字在全国也委实不少。对于这一事关新闻主角身份的关键细节,记者未能在落笔之前认真核实一番,终酿不可挽回的麻烦。

而今,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印证一个人的身份,已成为网友的一大乐子。利用网上信息,也成为记者采访与写作常用的辅助手段之一。但网上信息纷纭复杂真假莫辨,常需要线下核实,方能作为有效信息在新闻稿件中使用。如果能找跑娱乐的同事求证一番,如果能找四川的同行打听一下,记者就不会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由于这一细节构成新闻的一个亮点,编辑也顺理成章地将这一身份细节,放进了新闻的副题中,愈加使细节放大传播。

【提示】有言道:魔鬼藏在细节中。天津一官员在面对媒体追问时,留下“这事儿不能说太细”的名言,成为网络流行语。确实,不少突发事件涉及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问题,其中的细节攸关个人或单位的前景,也就愈发容易引起当事一方乃至多方的不满,一旦出现失实,会引起纷争乃至官司。准确报道关键性细节,就成为规避风险、化解危机的不二法门。

证据意识

人们都知道,打官司要有证据。媒体当然也会遇到侵权官司。即便没有侵权官司,许多突发新闻报道由于采写匆忙,事后容易出现争议,这也需要记者拿出证据“震慑”那些敢于叫板的事件当事人。所以,对于涉及事件的核心信息,要想办法拿到扎实的人证物证,采编人员必须考虑到:稿子见报后一旦出现纷争,我能否在法律上站住脚?

●案例1:光天化日之下女孩被扼颈抢劫

根据东莞热心读者的报料,南都记者经过暗访,2005年9月20日早晨6时许,该团伙在石碣镇东风中路的公交站牌附近,一个小时内连续抢劫了3名单身女性,被摄影记者拍下全过程,掌握了石碣镇华润超级广场附近的一个抢劫团伙部分犯罪记录。记者报警后,9月22日早晨,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实施抓捕行动,当场擒获28名抢劫犯罪嫌疑人。

抢劫事件在珠三角城市屡见不鲜,此类新闻经常见诸报端,但是记者这次报道引起巨大反响,原因何在?

我们不时会听说“治安混乱”,这是宏观的说法;也会听说“抢劫者凶残嚣张”,但失诸抽象。在这次报道中,记者通过暗访,在石碣拍得多幅犯罪现场图片,把抽象的东西具象地表达出来:抢劫者众多,光天化日,肆无忌惮;旁观者未施援手,避之唯恐不及;被抢劫女子自认倒霉,没有报警,乘公交车离开了事。反抗会带来生命危险,事后报警也没指望,这种治安状况下的民众之无奈与绝望,于此可见一斑。

本来,读者报料,记者现场回访,一宗小小的街头抢劫事件即可行文成稿。但为获得更具震撼性的效果,记者把“突发”转化为常态新闻进行经营,获得了成功,引起官方的重视,促成问题的解决。

之所以把一宗街头抢劫新闻,通过摄影记者与文字记者的耐心守候,以图片的形式予以充分展示,除了考虑到图像的直观之外,还有留下证据的一层考虑。我们经常遇到有些政府部门为了面子,不愿意正视问题,如果不能提交扎实的证据,警方往往不予理睬,有时甚至反过来指斥媒体的报道有意抹黑当地。

所以,报道中图片与文字方面的证据,直接促成了当地政府随即掀起治安整治风暴。虽然有关部门其实有些恼火,毕竟,直逼人眼的凶悍的抢劫画面在报纸上强力呈现,由一个具体而微的场面真切反映了当时东莞治安形势之严峻。

●案例2:“火烧违建”图片意义重大

前述的深圳城管“火烧违建”,照片中的少年,用瓢泼水灭火。记者赶到了靠前的新闻现场,在几乎最好的时机拍到了最重要的照片,这起新闻事件的核心事实顿时得以定格。南都采编人员感叹,如果没有两张少年站在废墟中、冒着烈火浓烟泼水的照片,整个新闻就为之失色。

而今看来,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精彩的图片,还牢牢地锁定了火烧现场,在报纸和执法者发生争议时,留下了无可辩驳的证据。尽管深圳的执法队反映南都记者报道有这样那样的“失实”,但采用火烧的手段执法,是无法否认的。舆论也指出,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行,政府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授权火烧执法,政府就没有权力采用这样的手段。

【提示】在突发事件采访过程中所获得的文字材料、图片、录音、录像等,要有意识地保存一段时间,无论是为了核实稿件内容,还是为了防范相关人员相关机构的反击,都有这个必要。

结 语

报道失实可以说是新闻行业的毒瘤。在各类新闻品种中,突发新闻报道由于采访条件和时间限制,失实的发生几率更高一些。可以想见,一家屡屡爆出失实报道的严肃媒体,极易被读者抛弃,最终被市场淘汰。

有学者指出,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媒体应该遵循尽量准确的原则,但在特定、较复杂的环境中,如果媒体在不是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报道中出现一些偏差,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对媒体加以深究,是不合适的。不过,在当下的媒体并不算宽松的生存环境中,恰恰是“深究”的情况居多。谈到失实报道、虚假新闻,凤凰卫视知名主持人杨锦麟先生说:“出现一个写假新闻的记者,我想也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关键是假新闻出来之后会不会有人借题发挥,把很多能够写真新闻的人同时打下去。如果是这样,是我们从业人员的悲剧。”(见2007年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善待媒体才能有更多追求》)这是一个清醒的认识。媒体自身必须认识到,如果报道失实不时发生,中国新闻领域稍稍宽松的环境就可能被再度收紧,因为那些一直想对新闻加以限制的机构将会打着美丽的招牌,利用公众的不满,开始做一些事情。

所以,无论是出于自律还是他律,无论是从行业生存与发展的角度看,还是从政治的角度看,突发新闻中的失实报道可能成为足以致媒体于死地的鸩毒,须坚决避免。

(作者为南方都市报要闻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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