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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死刑不宜废除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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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赣州 检察官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

有评论者说,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大幅度减少死刑的罪名,“民众向左(反对),专家向右(支持)”。减少死刑的适用,可谓是当今世界的潮流,经济犯罪废除死刑首当其冲。从大的方面讲,像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与贪污贿赂罪一样,都是经济犯罪,但前者与后者还是很不一样,前者是普通人的经济犯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滥用了公权力,危害比前者大得多。要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也得先将普通人的经济犯罪死刑废除了,再来谈贪官的死刑废除。

当然,上面所说的理由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也许还在于,目前我们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贪官有大量的漏洞可钻,民众束手无策,而且贪官能被查处的几率又小,如果废除了贪官的死刑,他们可能就更无所顾忌了。支持死刑的专家通常会引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话:“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现在,腐败案件一年比一年多,仅2009年1-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但是,即便处于这种高压状态下,腐败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那么,如果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违法必究)没有实现,率先取消刑罚的严厉性(废除贪官的死刑),那么,又何以遏制贪官的疯狂行为呢?

即便是被查处的贪官,仍能在体制内具有特别强的博弈能力,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在刑法保持贪官死刑的今天,试问,有多少本应判处死刑的贪官被判处了死刑呢?原北京海淀区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中石油董事长陈同海受贿人民币1.9573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辽宁大连证券公司原董事长石雪贪污公款2.6亿,挪用公款1.19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那些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贪官,又有诸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名堂为他们开道,试问,他们在监狱里又真正呆了多少天呢?如果贪官死刑废除了,仅有的少数如郑筱萸、文强者例外,我们又拿什么给现在的官员做反面教材,苦口婆心教育他们不贪污腐败呢?

我不反对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也不反对废除贪官的死刑,但是,在法治不健全、权力没有受到强有力制约的今天,我对废除贪官死刑的观点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为此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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