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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中盗窃罪有争议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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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记者采访发现,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废除,因无死刑判例,最没有争议;而盗窃罪因为发案频繁、盗窃金额越来越大,死刑存废问题尚存争议。

最没有争议的:传授犯罪方法罪

13年来无一例判死刑

草案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传授犯罪方法罪最没有争议,从1997年刑法以来我国还没有一例因该罪名被判死刑的判决。长期从事死刑辩护的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律师称,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只是写在刑法条文里的“纸老虎”。

据了解,传授犯罪方法罪诞生于1983年,基于当时“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严峻形势,刑法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犯使用无期徒刑和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个罪名的死刑。成安律师称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作案,而在司法实践中其行为因有教唆的动机也大多被其他罪名吸收,罪行完全没有达到必须判死刑的严重程度。

尚存争议的:盗窃罪

典型案例:盗窃百万存款被判死刑

在中国法院网上,有一则盗窃罪被判死刑的典型案例。该案发生在1998年的扬州,郝景龙、郝景文兄弟利用私制的电脑遥控发射装置,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盗窃储户存款,分别分得赃款125万元和13.5万元。后来,一个被判处死刑,一个被判无期。这也是至今能查到的很少有的盗窃罪判死刑的案例。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洛认为,用的少不代表就应该废除。余洛认为现今盗窃犯罪频发,盗窃的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死刑虽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整个盗窃犯罪,但对有效阻止严重盗窃犯罪的发展势头具有积极作用。

成安律师则认为从全世界的大趋势来看,财产型和经济型的犯罪应该废除死刑,对反社会、反人类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苛以死刑,像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

专家访谈

死刑罪名最多应保留24个

长期呼吁废除死刑的湖南大学刑法学教授邱兴隆昨日接受成都商报记者专访。

成都商报:如何看待此次修法拟削减13个死刑罪名?

邱兴隆:我国全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废除13个死刑罪名是好事,可以说我们立法机关迈出了废除死刑的第一步。不过我认为我们的步伐可以更大一些,比如说此次是废除了13个死罪,但是和这些罪名同一层面的罪名却没有废除,比如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废了,但集资诈骗罪没废,我认为同一层面的罪名应该同时废除。

成都商报:有人担心,死刑少了社会治安会恶化,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

邱兴隆:这是杞人忧天。本来盗窃罪在1979年刑法没用死刑,1982年加了死刑,1997年普通盗窃又废除了死刑,有人要犯罪,这不是刑法能控制的。犯罪人基本不是以刑法有无死刑的规定去选择要不要犯罪的,死刑也不能控制犯罪的发生。

我的观点是,生命等价,只有危害别人生命的犯罪才能保留死刑,当然国家安全是大于个人安全的。按这个观点,危害国家安全的部分保留,涉及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保留。在现有的68个死刑罪名中,最多应保留24个。

拟削减的13种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实习生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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