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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垫付保险费是“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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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袁玮 通讯员 何璐依)保险业务员主动垫付首期保险费,这样的“好事”竟被退休在家的王阿姨碰上了,那么这究竟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还是“陷阱”呢?近期,虹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业务员采用垫付保险费属“诱保”,判令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王阿姨保险费50000元。

2006年冬的一天,一个自称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男子上门推销保险产品,该男子说保险有高额的红利回报,王阿姨动了心。但听男子说保险费为5万元,这可让王阿姨犯了难。男子见状表示愿意先垫付保险费3万余元。于是王阿姨签下了保险合同。

时隔多月,有人提醒王阿姨这类保险保险费需要每年缴费,王阿姨一看保险合同,发现果真是每年要缴纳高额保险费。于是她多次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始终不同意。2009年,王阿姨收到法院传票,那个保险公司的男子向她讨回当时垫付的保险款,在法院调解下,王阿姨表示愿意归还。

官司虽了,但是王阿姨心头的结却怎么也无法解开,想到以后还要支付高额的保险费,她就愁眉不展。无奈之下,她选择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审理中,保险公司称垫付保险费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且王阿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她自愿的。并且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王阿姨有权撤销保险合同。现王阿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禁止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同时亦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本案中,王阿姨确有投保意愿,但从她作为退休人员的收入来看,每年高达5万余元并需缴纳5年的保险费,显然是超出支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采用垫付保险费的引诱手段,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显属违法。嗣后,业务员又以诉讼的方式追讨保险费,将保险费的支付转化为个人债权债务,这一行为应认定为保险公司变相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王阿姨保险费。考虑到王阿姨在合同签订前后都未能尽谨慎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因此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王阿姨保费,受理费由王阿姨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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