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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律师线人被诉合作“捞”死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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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警察两名律师一个线人

帮毒贩“立功”

为了让贩毒者免于死刑,在金钱的驱使下,警察和律师展开了大范围的“救援行动”,他们采取移植举报线索的方式,制造了犯罪嫌疑人假立功的材料,以期达到让死刑犯或有罪之人减刑的目的。近日,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向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6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其中2人数罪并罚。6人中,3名犯罪嫌疑人为警察,2名为律师,1名为普通群众。6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批捕,其中4人在押,2人取保候审。该案昨日开庭审理时,有5名被告当庭称自己无罪。

昨日,寻甸县人民法院对徇私枉法的六名嫌疑人作出一审审理 实习记者 孙兵 摄

案情三方合作两度捞毒贩

李志伟是本案的第一焦点人物。2005年11月11日,李志伟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7年9月中旬,尚在缓刑期间,李志伟在湖南长沙与另外3人商量贩卖毒品的事。同月29日,李某和李志伟乘车来到景洪市勐养收费站,转乘肖某的车至普洱市孟连县,与一名叫阿才的缅甸人商量购买毒品。同年10月1日,李志伟与肖某、殷某某去了缅甸,10月3日,阿才将58000颗毒品交给了李某、殷某某、肖某,并叫3人次日到停一场拿剩余的毒品。4日0时23分许,在3人入境打洛森林公园门口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李志伟闻讯逃跑,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李志伟被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志伟因涉嫌走私毒品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为了能保住自己的“人头”,同年4月21日,在二审上诉阶段,李志伟让家属找到了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燕为其二审辩护。

花百万打通关节

但首次“捞人”失败

事实上,在一审期间,李志伟的家属其实已经开始了“保人头”行动。据陈晓燕说,2008年6月,李志伟的亲属找到了陈晓燕,要求其为李志伟二审辩护。陈晓燕从李的亲属口中得知,为了李志伟一案,他们揣着钱找西双版纳相关部门的关键人打通“关节”,曾将100万打给了一个帮忙活动的人。

然而,李志伟一审判死刑,“捞人”行动失败。为了能拿到这100万,帮忙的人将陈晓燕介绍给了李志伟的家属。在李志伟被判死刑后的一个月,双方见面签下委托协议,现场支付了陈晓燕2万元的律师费。

2009年4月21日,李的家属、陈晓燕和帮忙的人会合后,认为应该搞个立功材料。其中,帮忙的人李某某称,李的家属要先拿出30万搞立功材料,先支付5万,事成之后再支付25万,双方当即达成协议。李的家属当场付了5万现金给李某某。

2009年5月,李某某给了陈晓燕一张字条,字条上有几个人名、电话号码,及几个人的体貌特征。之后,陈晓燕来到西双版纳看守所会见李志伟,将字条上的信息告诉了李志伟。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李志伟根据字条所写的检举一直没有结果,无法出具立功材料。李某某等也认为办不下去了,便将钱还给了李志伟的家属,叫陈晓燕自己想办法。

出资180万

请律师“造材料”

[1]

如何才能出具一份立功材料?陈晓燕之后与李志伟的亲属谈妥,由李志伟的家属分两次出资180万元为李志伟保“人头”。2009年7、8月份,李志伟的妻子将100万打入了陈晓燕的账户,之后,根据活动情况的进展又打入了80万。

收到钱后,陈晓燕随后找到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云廷商量,由陈晓燕授意李志伟按其要求向司法机关拟写“立功检举信”。刘云廷叫陈晓燕先往他的卡上打了15万,称是前期工作的需要。

“保人头”行动再此展开。刘云廷先找到了曾在昆明市公安局禁毒队工作过、现任昆明市第二看守所案件侦查中队长余继明帮忙,请他找一个缉毒部门为李志伟搞个立功材料。余继明找到了当时在禁毒队工作时认识的云南镇康县勐棒镇勐棒村人李太强(线人),让其提供线索操作立功材料。于是李太强找到了时任呈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中队长的杨雄伟。杨雄伟告知李,因为李志伟犯案在西双版纳,不属于呈贡管辖范围内的线索,只有呈贡范围内的线索才能受理。

“转移地点”

首份“说明”出炉

如何能将李志伟从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案犯“变成”昆明市呈贡县范围内的案犯呢?据陈晓燕说,2009年8月17日,她在会见李志伟时,把第一次的举报材料和刘云廷提供给她的情况汇合在一起,让李记住了“举报材料”,并特别告诉他把毒贩的落脚点和毒品集散地说成呈贡。

据杨雄伟说,2009年8月底9月初,李太强交给他一份举报材料,是一些讯问笔录,并称此人关在版纳看守所,其亲属会全力配合,希望杨给他出个立功材料,之后他朋友会将“检举信”交给他。之后,刘云廷找到了杨雄伟,刘将李志伟的举报材料交给了杨。

杨雄伟见到“举报材料”后,将有毒品线索一事告知了呈贡县禁毒队大队长张福荣。2009年9月16日,张福荣等3人来到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提审李志伟的。

提审完后,2009年10月6日,杨雄伟通过线索在镇康县缴获无主毒品2150克。同年10月14日,杨雄伟、张福荣以呈贡县公安局的名义,称是李志伟举报后破获该案的,并以呈贡县公安局的名义于2009年10月14日出具了第一份证明李志伟检举立功的“情况说明”,交由刘云廷转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承办法官针对“情况说明”提出,由无主毒品认定是李志伟立功,不予认可。

两案“汇合

造第二份“说明”

费尽力气,第一次“立功材料”还是没能逃过法官的“法眼”。

2009年10月4日,云南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了杨某某运输毒品一案,后来该案移交呈贡县公安局石龙湖派出所侦查。一段时间后,刘云廷从杨雄伟处得知了此事,便问杨能否再写一份“情况说明”。据杨雄伟说,他请示张福荣后,把第一份“情况说明”的内容与墨江贩毒案的内容汇合,于2009年11月5日以呈贡县公安局的名义出具了第二份证明李志伟检举立功的“情况说明”。随后,陈晓燕、刘云廷将该“情况说明”转交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移植线索

再度帮犯人“立功”

经过在李志伟一事中的“合作”后,刘云廷、杨雄伟等人已经很熟悉,又一起制造虚假“立功材料”的工作展开。

2009年8月4日,羁押于昆明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杨桦,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杨的亲属找到了刘云廷做辩护律师,刘云廷要求杨桦写一份检举材料,由他帮杨桦“立功”。

随后,刘云廷找到了余继明。余继明将一份盖有昆明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印章的空白“线索转递函”转交给了刘云廷。2009年10月,刘云廷将检举信和空白“线索转递函”交给了杨雄伟,并承诺给其10万元。

杨雄伟带着杨桦的检举材料找到了张福荣,在经张福荣同意后,将并非杨桦检举揭发、而是昆明机场派出所于2009年10月21日查获的陈某某运输毒品案,移植成了杨桦检举揭发的案件,并于2009年10月25日以呈贡县公安局的名义出具了证明杨桦检举立功的“情况说明”。

庭审被告都自称无罪

昨日早上9点30分,寻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杨雄伟等6名被告同时被提起公诉,6名被告人均到庭受审。公诉方称,为了保李志伟,其家属分两次将180万元人民币汇到了陈晓燕的账户上。按刘云廷授意,陈晓燕先后转付刘云廷45万元,转付余继明10万元,转付杨雄伟持有的用户名为“段峰”(据杨称是禁毒队的公用户头)的银行卡2.5万元;刘云廷转付余继明10万元,分多次转付3万元至杨雄伟持有的户名为“段峰”的银行卡上。

另外,杨桦的哥哥于2009年10月15日、17日,分别将24万元人民币汇至刘云廷的账户。刘云廷向杨雄伟持有的“段峰”卡上转款10万元,杨雄伟以案件定金的名义将其中的5万元交到了禁毒队。

两次移植线索、制造立功材料却没有得逞,杨雄伟等6人全部被捕。寻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雄伟、刘云廷、余继明、陈晓燕、张福荣、李太强无视国法,违反法律,故意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杨雄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余继民非法储存弹药、私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

近两百万款项 被告都称“没吃”

9时30分,6名被告人入庭。因为是公开开庭审理,庭内座无虚席,许多群众站在过道旁听该案的公开审理。6名被告人的7位律师入庭为其辩护,李太强自己为自己辩护。法庭审理最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出具不实“情况说明”的过程和钱款去向成了调查的主要内容。

公诉人向法庭陈述了三份不实“情况说明”的“出炉”过程。

刘云廷称,自己在此案中没有和陈晓燕商量过出具不实“情况说明”,只是为李志伟所写的举报信寻找公安机关破案。陈晓燕则称,在全部“情况说明”的造假过程中,她都是在刘云廷的授意下进行的。

杨雄伟说,在李志伟的问题上,李太强将举报线索拿给他时,他并不知道陈晓燕授意李志伟拟写“立功检举信”的实情。他向缉毒大队长张福荣汇报并将检举信拿给了张福荣,事后又按照张福荣的安排,向副局长吴某某作了汇报。张、吴两位领导均同意案件侦破之后,为检举者出具立功材料。大队长张福荣还亲自带着两位缉毒干警到版纳看守所提审了李志伟并做了讯问笔录,自己出具“情况说明”全部是经过上级同意的。

张福荣认可出具了第一份和第三份“情况说明”,但对第二份的出具“并不知晓”。他称,杨桦一案出具“情况说明”,主要是听杨雄伟说后面还能“钓”到大案,而收取的5万元是预案定金。

对于案中的钱款去向问题,杨雄伟称,由于要核实李志伟提供的线索并办理案件,他以“段峰”为户名的工作卡上共收到刘云廷的汇款5.5万元。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自有政府经费开支,要当事人出钱,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但他说,这5.5万元从收取到支出,都是由大队长张福荣决定的,其中2.5万元用在了出差办案上,3万元给了线人奖励。

再次,10万元汇款是汇到了以杨雄伟为名开户的卡上,户名虽然是杨雄伟,但却是为了工作而开立的账户。因此,说转到了这张卡上的钱就是他个人非法占有的,这并不准确。

对这近200万元的款项,另外几名被告均称自己没有“吃”一分钱。刘云廷卡上的45万,其辩护人龚建京认为,其个人并没有使用,而在杨桦的问题上,杨雄伟索要的10万元办案费,刘云廷称没有经过他的手转给杨雄伟,与他并没有关系。陈晓燕说,她除了收了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外,没有占有一分钱。余继明则称自己所收到的20万元是跟刘云廷借的,而刘云廷则当庭否定了这一说法:“我们没有借贷关系。”

证据质证

本案主体是个人犯罪

法庭审理进入质证举证阶段时,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呈贡县公安局所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上。针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证言,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公诉方所提交的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有罪。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伟说,公诉方所画出的情况说明等示意图不是证据举证。他说,由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为李志伟出具的第二份“情况说明”和为杨桦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破获毒品案件是真实的,而举报人是虚假的,并且均是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单位行为。而单位显然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的犯罪主体,如果将杨雄伟、张福荣拟写、汇报“情况说明”的行为视为直接责任人员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同样是单位犯罪的问题。因此,公诉方以此作为杨、张两人的犯罪证据,律师认为不妥。

公诉方则认为,示意图不是证据,仅是在本案中给法庭的一个示意。而在本案中,个人犯罪是主体。

法庭辩论

审了12个小时 被告均称无罪

在法庭两轮辩论阶段,被告均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代理律师也为自己的委托人作了无罪辩护。

作为本案主犯,杨雄伟的辩护律师朱建伟认为,关于杨雄伟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值得商榷。按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杨雄伟接受李太强、刘云廷的请托之时,只是大概知道有一个人因贩毒被关在看守所,想立功,因此为其出具了不实的“情况说明”,在主观上并不是要达到要让毒品犯罪分子李志伟不受追诉的目的和结果。

其次,朱律师提出,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中,杨雄伟为李志伟、杨桦出具“情况说明”的全部过程都是呈贡公安局的行为,并非杨雄伟个人的行为。

刘云廷在法庭上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他称自己在本案中没有和杨雄伟、陈晓燕、余继明等合谋制造假立功材料,而事实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也只是“情况说明”,他认为自己在这一过程中不是共犯。至于公安机关如何出具立功“情况说明”,这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事,他无权过问。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移植线索,他否认自己知道此事。

余继明对自己所犯三罪也全部予以否认,他说在“情况说明”的问题中,他并不是主犯,只负责介绍相关人认识,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对于后面两罪,他称是按工作习惯进行的交接工作。

陈晓燕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晓燕所提供的李志伟的举报材料,是刘云廷授意写的,而且在资金分配上也是由刘云廷授意,结果也并没有造成李志伟的二审改判。

李太强也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该案从早上9点30分开庭直到晚上9点结束庭审,持续了近12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交锋

受较轻的追诉 等于不受追诉?

朱建伟提出,检察机关起诉书的表述认为:“被告人杨雄伟等人违反法律,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从刑法理论上说“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也应当属于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一种,也应当是一种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有关司法解释甚至在刑法理论书籍中均未找到这种表述,即受较轻的追诉等于不受追诉。

另外,朱律师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表述是:“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刑法条款还是司法解释,都应当严格遵守其本身固有含意的限制,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的范围。”朱建伟说,检察机关将使他人受到较轻的追诉也纳入到了不受追诉当中,至少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更何况本案杨雄伟的实际情况,就是应他人请托,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说明》材料,并不是专门为了使李志伟、杨桦不受追诉,或受到较轻的追诉,也未因出具了这三份材料而实际造成了刑事被告人不受、轻受追诉的结果。

“数罪并罚是错误的”

朱建伟提出,《刑法》第399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款都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又构成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个规定,本案杨雄伟即使构成了受贿罪,也不能定徇私枉法和受贿两个罪,更不能数罪并罚。《起诉书》认定杨雄伟构成两个罪并适用《刑法》(起诉书引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9条数罪并罚是错误的。

本版稿件 本报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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