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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疗城免费停车被偷 索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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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时报 记者 段曌红 市民张先生到足疗城泡脚,停在足疗城停车场里的爱车不翼而飞,为此张先生与足疗城打起了官司,索赔23万元购车款。昨天,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2月5日晚上8点20分左右,张先生和两个朋友到十里长街“大桶水”足疗城洗脚。在保安的指引下,张先生把爱车“丰田凯美瑞”停在了足疗城的停车场。然而当他们泡完脚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监控录像显示,汽车开进停车场14分钟后,被一个陌生人开走了。此案至今未破。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大桶水”足疗城告上法庭,索赔购车款23万元。

“足疗城对张先生的车辆进行登记值守,目的在于给驾车消费的顾客提供一种更便捷的服务,从而进一步促进消费,提升自身的经营竞争力,并非保管车辆收取保管费用。同样,张先生驾车到足疗城消费,是享受足疗服务,而非单纯地为了将车交给足疗城保管,因此这起案件的性质应为服务合同。”西山区法院首先对此案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保安安排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是足疗城在其服务合同项下的一种附随义务。免费停车服务客观上是足疗城的一种销售策略,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具有竞争力。此行为是其合同主义务的延伸,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前往消费的顾客的需求”。

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足疗城对丢车应否承担责任?西山法院认为:足疗城为驾车消费的顾客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属于协助义务。在履行该义务的过程中,足疗城在该停车场周围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值守,其已谨慎、合理地顾及到顾客的财物财产安全,目前公安机关对该车在短时间内开出停车场的原因并无定论。在此情况下,应视为足疗城已尽到了普通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张先生的车辆损失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张先生无权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下附随义务要求足疗城就其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对这个判决很是郁闷:“我的车交给你,丢了,难道你什么责任都没有?看来,所谓的免费消费简直是个陷阱。或许这起案件可以为更多的消费者敲响警钟!”足疗城的代理律师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赵建星律师则表示:“我们对这个判决很满意。”足疗城停车场平时无人看守,不收取任何费用,来去自由。足疗城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保管汽车的法律义务,也没有作出相应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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