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怀疑检举他人 不算立功表现
华龙网-重庆晚报
本报讯 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纪工委书记胡某,涉嫌经济问题被抓后,检举称自己单位的党工委书记也有经济问题。昨天,南岸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后当庭评议认为,该检举只是胡某的怀疑,查无实据,不算立功表现。胡某因受贿84万元,一审被判刑11年。
据庭审调查,胡某从2007年5月至今年3月,在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担任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该单位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是近年推行的管理模式,胡为此被单位安排分管该项工作,同时还分管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今年3月,胡某被人举报在分管招投标工作期间,收受中标单位4万元“好处费”。南岸区纪委对胡进行调查。胡不但交代了收这4万元的事实,还交代负责其他工程招投标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接业务,从中收取80万元“好处费”。
检察机关以胡某涉嫌受贿对其进行指控。胡某表示认罪,法院判多少他都接受。
法庭上,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胡主动交代了纪委没有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应当属于自首。同时,胡还检举了所在单位的党工委书记熊某有经济问题,所以还有立功情节,在量刑上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胡有主动交代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对胡某检举熊某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胡某的检举只是他的一种怀疑,纪委和检察机关也查无实据。此外,熊某在昨天因涉嫌受贿受审,他的案发不是因胡的检举,其被指控的事实与胡检举的情况不一致。所以,胡的检举并不属于立功情节。
最后,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胡某当庭口头判处有期徒刑11年。对该结果的态度,胡表示和律师商量后再说。
又讯 昨上午,熊某也因涉嫌收受23万元受审。这23万元,是一些老板利用中秋、春节等节日送的“过节费”、“拜年钱”。
昨日法庭上,熊的一位辩护律师称,熊收了钱并未给他人谋取利益,应是无罪。他的另一辩护律师却称,熊有罪,但应减轻、从轻处罚。因为熊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还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昨日对熊某一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