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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公交摔伤,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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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陈飞

2008年10月,一辆310路公交车因售票员擅离岗位,对车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乘客张萍被摔下车造成10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兰州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和肇事车辆的车主赔偿张萍8.18万元。宣判后,兰州公交第八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法律界人士提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典型案例〗

2008年10月9日17时左右,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张萍乘310路公交车回学校,到站前,因司机没有将车停稳就打开车门,致使张萍摔出车外,造成10级伤残。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张萍将兰州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车主及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3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张萍乘坐第八分公司的公交车辆后,就与该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公司有义务将张萍安全送至目的地。但售票员脱离工作岗位造成事故发生,因此公司和车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公交第八分公司赔偿张萍医疗费等共计8.18万元,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车的经营者向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投保了乘客责任险,应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判决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赔付给张萍保险金1万元。第八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已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

伤者:被摔后留下后遗症

提及被摔下车的那一幕,张萍至今仍心有余悸。张萍告诉记者,当时她从安宁区费家营乘坐车号为甘A·25127的310路公交车前往学校,当车行驶到距离学院门口不远处,她走到车门口准备下车时车门突然打开,而驾驶员未将车停稳,致使张萍当场摔出车外致头部着地,而此时车还在缓慢向前行驶。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售票员并没有在自己的岗位上,而是坐在副驾驶座上和司机聊天。事故发生后,张萍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所受损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张萍说,事故发生后,该车司机和票员没有保护事发现场,也没有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进行事发勘验,致使现场遭到破坏,证据灭失,造成交警部门无法进行事故认定。张萍受伤后住院先后花费了8万余元。张萍说,事发后因受伤严重,自己只能休学一年,而且由于脑部受伤,自己感觉记忆力明显下降。

律师:八公司应承担赔偿

据张萍的代理律师介绍,事发后车主陆某向张萍支付了2.8万元医疗费后,该车辆所在单位兰州公交第八分公司和陆某对张萍的其余损失拒绝赔偿。张萍是学校的特困生,两次住院的巨额医疗费使本来就很困难的家庭负债累累。张萍打这场官司向法院申请了司法援助,法院决定免去张萍的诉讼费。法院和学校都对张萍给予了特殊的照顾,肇事方却一再地拒绝赔偿。张萍乘车购票后就已经和兰州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公交:强行下车导致摔伤

作为第一被告的第八分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下发了事故不予认定责任通知书,说明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张萍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经公司调查得知,甘A·25127号车辆性能良好,该车的车门是手动的,并不是由司机控制的自动门,在车辆即将进站缓慢滑行但并没有停稳时,张萍自己打开车门强行下车才导致被摔伤。此外第八分公司将该车辆的运营权转售给了车主陆某,公司每月只收取管理费,因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已与伤者私下协商

甘A·25127号车主陆某告诉记者:“张萍受伤住院期间我就交纳了1380元的门诊费,并支付了1.92万元的住院押金。事后,张萍的父亲和我协商,同意各自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我总共支付了2.85万元的费用。张萍的父亲既然已经同意协商了,而且我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为什么又要重复索赔,将我告上法庭呢。而且据当班司机讲,当时张萍是自己拉开车门强行下的车,并不是司机或票员打开车门的,而张萍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此时下车有一定的危险,但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强行下车摔倒,张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所致,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以案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兴栋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王才林

主持人:乘公交车摔伤,民事责任应该如何界定,责任方如何承担?

王兴栋:公交车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致乘客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一般来讲,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车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公司仍应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据;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本期的案件由于肇事方没有保护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因此乘客只能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

王才林:如今的城市公交通常不需要车票,这并不影响客运合同关系的成立。应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同样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有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王才林: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车上自杀,或是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结果甩出车外的等等。此外,即便是遇到天灾,比如说公交车被雷击中后着火的,或者是车内有人制造恐怖袭击的,公交公司都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主持人:由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该如何承担?赔偿比例均以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吗?

王兴栋: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法庭只作为一项证据,而不作为法院判案的唯一证据。目前甘肃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以甘肃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主持人:乘客在摔伤后,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王兴栋:需要维权的当事人首先要掌握索赔依据,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保障受损经济权益。若纠纷难以解决,可有3种方式起诉:提起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另外还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以交通事故赔偿起诉。

梁建丽:但是,乘客如果提起侵权之诉,需要举证证明公交公司确有过错,并且过错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举证责任较重。如果存在多个主体共同造成的过错,诸如公交公司、公交车承包车主,以及雇佣司机的法律关系和举证责任会更为复杂。当然,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事故责任者即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辆的所有人,承包车主作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均为该车的受益人,所以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在法律规定只能择一诉讼的情况下,提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应细加考虑,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好通盘考虑诉求与适用法律的最佳角度,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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