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加大保护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究刑责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关注立法·行政监察法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通过行政监察法修改,10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泄露举报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王超英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泄露的举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泄露的举报信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者有一些故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其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法律要求,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明确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加大了行政监察的力度。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未纳入监察范围
是否所有的公务员都应列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这是此次法律修改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对此,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指出,行政监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行政监察体制。因此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行政监察范围。
城管、协管成为监察对象
但这次法律修改中也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屈万祥说,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修法后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而是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政务公开也要接受监督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规定,将政务公开上升到法律高度。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与此同时,依法公开有关信息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鼓励积极举报腐败问题
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修改后的法律在强调“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同时,还增加规定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泄露举报情况及举报人信息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屈万祥认为,这是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的一个亮点。“有利于鼓励群众更积极地举报相关腐败问题。”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