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常识、常理、常情”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陈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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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常理、常情是社会普遍认同的经验、道理、感情,自己的认识是不是为社会普遍认同,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有一个接受社会实践检验的过程。所以,一个人对常识、常理、常情的认识当然可能与其他人不同,但是这种不同是局部的、暂时的。人是社会的动物,必然意味着一个人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由于生活基本规则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核心组成部分,所以,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对一些规范日常生活的那些最基本常识常理常情的认识应该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在你对常识、常理、常情认识与其他人的认识不同的时候,你应该以你与其他人的认识相同的那一部分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首先是求同存异,然后是以同容异,最后是以同化异),而不应该用你们之间认识不同的那一部分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其他人身上)。
必须说明的是:我从来没有说过,我们应该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我们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应该遵守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是任何一种抽象的常理!一个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我强调的只是:我们理解法律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绝没有任何以常识常理常情来取代法律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