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水库游泳溺水 捞尸人下水身亡索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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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黄墩良) 小强(化名)到水库游泳,却再也不能爬起来了。王某宗下水三次未能捞起尸体,又第四次下水,自己也再没能上来了。过后,王某宗的亲人,将小强的父母及水库管理方告到法院,索赔27.4万余元。近日,历经两审,他们获赔17.3万余元。
学生水库游泳溺水
去年5月10日中午11时30分许,泉港某中学的学生小强与小楚(化名)、小向(化名)等三人骑自行车前往泉港的泗洲水库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泗洲水库岸边钓鱼。
三人钓了一会儿,并没钓到鱼,加上天气炎热,他们想到了游泳。小强与小向在水库闸门口附近的岸边脱衣服到水库游泳,小楚则在岸边洗凉鞋。
没多久,小向发现水库的水较深,便急忙游上岸,他回头一看,小强已在深水中拼命挣扎。小楚见状,就近拣起一根枯树枝递给小向,小向将枯树枝传递给小强,小强一把抓住树枝,树枝却断了。小强随即沉入水中。
小楚迅速跑到泗洲水库管理处办公楼求救,正在值班的管理人员庄先生等人得知后,急忙赶到出事现场,庄先后3次下水施救,均未找到溺水的小强。庄上岸后,当即向涂岭派出所报警。
应家长要求下水捞尸
王某宗得知水库有人溺水后,与林某芳、王某其和王某德等4人携带潜水装具,驱车赶到泗洲水库。
下午2时许,王某宗等人来到事故现场。小强的父亲王某雄,母亲黄某琴已先到一步,看到儿子溺水,他们悲痛欲绝。
按照事后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宗应王某雄夫妇的请求下水打捞小强。
王某宗穿上潜水服并系上安全绳及氧气管后下水打捞,林某芳、王某其和王某德等人则在岸上协助王某宗控制安全绳及氧气管。
捞尸人被卡涵洞身亡
连续三次下水,王某宗都未能找到小强的尸体。为了能使小强尸体从水库涵洞流出,泗洲水库管理处管理人员便打开了水库闸门。
当日下午5时30分许,王某雄、黄某琴见儿子的尸体仍未找到,便再次请求王某宗下水打捞。
王某宗在得到泗洲水库闸门已关好的回应后,便第四次下水打捞。但这一次,王某宗再也没能回来了——他也被困水库里,岸上协助打捞的人员怎么拉,也无法将他拉出水面。
当晚10时15分,厦门救助基地的潜水员应涂岭镇政府的请求赶往出事地点,做好准备工作后,救援潜水员于次日凌晨1时50分下水打捞。潜水员在水下一洞口处发现王某宗的尸体被吸附在洞口,仅有一只小腿露在洞外。5月11日上午9时许,厦门救助基地的潜水人员终于把王某宗尸体打捞上岸。而在当日凌晨,小强尸体已从水库涵洞流出。
状告管理处和学生家长
王某宗之死给家里带来了无尽的悲伤。王某宗死亡后,泗洲水库管理处和王某雄夫妇均未作出赔偿,王某雄夫妇只是支付了王某宗打捞费5000元。
2009年6月12日,王某宗的母亲肖女士、妻子王女士及儿子小王作为原告,将泗洲水库管理处及小强的父母,告到泉港区法院,索赔27.4万余元。
泗洲水库管理处是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工程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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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宗于1998年7月25日取得福建省港航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证上载明王某宗已完成船舶消防、救生救助艇操纵、海上救生、海上急救等四项海员专业训练。
2009年8月21日,泉港法院在各方当事人的参加下,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认定王某宗下水打捞小强尸体和王某宗尸体被打捞上岸的地点,均在泗洲水库管理处所属的泗洲水库闸门口附近,闸门离水库闸门控制室约40米,事发时该区域的水位约有5米深,闸门控制室两边围墙,该入口处上方和围墙西面亭子边的电线杆上均分别悬挂写有“水库重地、禁止游泳”内容的警示标志牌。
三方都有责任
泉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雄、黄某琴在儿子小强溺水失踪后,雇请王某宗下水打捞尸体,打捞使用的救生设备基本由王某宗自备,过后支付王某宗家属打捞工资款5000元,王某雄夫妇与王某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泗洲水库管理处在王某宗下水打捞小强尸体过程中,负有监督管理打捞工作和确保打捞人员安全操作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王某宗3次下水打捞小强尸体无果后,应当预见打开闸门放水后的行为可能对王某宗再次下水打捞工作产生高度危险性。管理处既不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对打开闸门后王某宗再次下水打捞尸体进行制止,属于不积极履行安全监督管理义务之行为,使王某宗在第4次下水打捞尸体过程中不幸遇险身亡,泗洲水库管理处理应依法对王某宗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王某雄夫妇在定作、指示、选任承揽人时,未选任具有相应打捞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打捞,导致发生王某宗死亡的事故,他们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王某宗虽然具有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但并未取得潜水员证书,不具备商业潜水作业资质,同时,王某宗作为打捞小强尸体的承揽人,应当预见在水库闸门周边打捞尸体的高度危险性,但他却过于自信地实施下水打捞尸体工作,因此,对他死亡后果也应自负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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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爱子又赔上八万八
法院确定,王某宗之死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6万余元,王某雄夫妇、泗洲水库管理处分别承担34%、33%的责任,王某宗自身承担33%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雄夫妇、泗洲水库管理处分别赔偿原告8.8万余元、8.5万余元。
宣判后,三方均不服判决,均上诉至泉州中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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