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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总价款不包括相关税费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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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了解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修订建议稿(第二稿)从6月17日至7月10日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第二稿对购房总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购房总价款不包括购房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

据了解,第二稿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6版)的基础上,主要侧重于修订两个方面:根据置业者、开发商、中介商、司法界和媒体对2006版合同的实施反馈,对合同原有条款进行修补和完善,对合同中部分语义模糊的条款进行明确;根据2006版合同实施以来房地产相关法律的变更,对原合同不符合当前法律要求的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稿对购房总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购房总价款不包括购房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通过明确购房总价款的内容,有效避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对购房税费支付问题的争议。

在付款方式和日期方面,第二稿细化了按揭方式付款每期的付款日期和付款金额,同时明确了买卖双方应为按揭贷款办理方提供手续的义务。原条款中多处出现“全部购房款”、“房地产总价”、“全部楼价款”等含义相同而表述方式不同的用语,新条款统一使用“购房总价款”。

对于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二稿补充了卖方因买方不能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卖方承担担保责任时,买方的逾期付款责任,增加了“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入伙环节是现实交易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之一,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是部分开发商发出的《入伙通知书》内容不明确;第二稿明确了《入伙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入伙办理期限、入伙手续办理地点等。同时,验收和交付环节是引起买卖双方争议的主要环节之一,第二稿增加了验收和交付环节异议的处理问题,明确买方对卖方的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经设计单位复核确认。

第二稿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定义,增加了“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原合同中未对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进行约定,到时部分带装修交付的房产实际交付与样板展示房不一致,导致合同纠纷。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第二稿增加了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约定,明确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据了解,原条款约定了办理房地产证有共同办理、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买方自行办理三种方式,但把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方式和共同办理合并到一款,没有对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进行明确约定。在实际办证过程中,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会涉及到证件资料移交和税费支付问题,不约定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可能导致卖方不能如期办证。因此,第二稿增加了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的办证方式,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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