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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关于法院离任工作人员执行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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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6月17日消息(南海网见习记者高鹏)6月17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法院离任工作人员执行回避规定的通知》(琼高法[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通知)。

62号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即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同时规定,上述人员不得间接代理、暗中代理或幕后操纵诉讼活动;严查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疏通关系、转送诉讼材料、通风报信等行为。

最近,省高院对62号通知的执行补充规定,通知出台前已经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已在一审案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通知出台后要继续担任该案二审、再审的代理人、辩护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允许其继续担任。

62号通知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切实落实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各项制度,省高院在管理机制上进一步创新,进一步深化、细化“五个严禁”的规定而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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