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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售楼现场须公示“一房一价”禁止擅改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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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6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小琴)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时,除提交销售方案备案外,还需在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严格按申报价格公示“一房一价”,禁止擅改房价。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在定价方面将尤需慎重,价格一旦公布,不能乱改。

昨日,泉州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价格公示、预售专用款账号、无条件解押、质量担保等多个方面,以期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避免开发企业囤积房源。

房价一经公示禁止擅自改动

通知称,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时,应提交销售方案备案,并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严格按申报价格公示“一房一价”。

在实际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下调10%。超过销售方案中的“一房一价”价格,或低于销售方案中“一房一价”价格9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销售方案,并说明调整价格理由,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销售现场公示。

而对未进行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预售价格超过上述变动范围未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加强对预售款监管须在规定银行开户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须在受托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泉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员分析说,目前有些县(市、区),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设此规定,是为进一步规范预售款专用账号行为。

通知规定,对未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提供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证明,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抵押签证部门在办理个人按揭贷款,应审查按揭资金存入的账户是否为监管账户。

签订认购书5日内无条件解押

开发商以在建工程未解押为由,囤积房源的做法,将有望得到遏制。通知称,对外公开销售的房源,应包括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客户如果看中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客户先签订认购书,并在5日内无条件解押,解押后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有接到投诉或发现囤积房源不予销售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该房屋的预售行为,直至房屋验收后以现房销售,并将该企业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不按规定销售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直至取消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签订认购书有统一文本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量购房订金的,应采用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泉州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签订认购协议。市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销售如有签订认购协议的,应通过网上房地产的签约系统签订,否则视为隐瞒房源信息。

这意味着,商品房认购协议,今后将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而且,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的,买方或卖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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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资质开发商有三种担保方式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质量担保函,并明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的解决与赔偿方案。

担保函可以为以下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即:(一)本区域有在建项目的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二)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受益人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主体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书(额度为销售总额的20%,期限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三)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保证预售资金的20%保留在预售款监管账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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