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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低保新政”6类人可享分类施保

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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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我市在全省率先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最低保障金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发5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户每月增发20元。

■背景资料

“分类施保”,顾名思义是分类别实施低保。这宣告低保救助工作“一刀切”时代的结束,考虑到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是一种更科学、更合理的施保方法。

据悉,随着低保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贫困群体救助需求的多样性,要求救助方式必须由单一化向综合性方向发展。贫困群体困难程度的差异性,要求救助工作必须由标准统一向分类分层发展。因此,从低保家庭和低保对象本人的困难情况出发,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困难程度的不同提供差异化的保障待遇,从而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施保。

为何实施分类施保

据了解,分类施保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分类施保,是对重点保障对象实施重点救助、维护城乡低保制度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保障城乡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分类施保的对象,主要是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家庭。

分类施保的发放标准

据市救灾救济和社会救助处处长赵玉辉介绍,这次分类施保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在已核定补助额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加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城市低保对象每户每月5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户每月20元。分类施保补助金随同城乡低保金一同发放。城市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济南市现行城市低保资金分担方式解决;农村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按照5:5的比例负担;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按照7:3的比例负担;商河县执行省管县的政策。

如何申请分类施保

据了解,已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未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在其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由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应同时为其办理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分类施保待遇,提出申请时,重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重残人员需出具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三无”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需出具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此次出台的文件还要求,民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严格规范操作。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对分类施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保持进出口畅通。建立分类施保对象家庭成员档案,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金额要在“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报表中专项记录;农村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金额要在农村低保季报表中注明。

(记者文胜 通讯员董广坤)

分类施保划定6类人群

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各种中晚期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置换人体重要器官、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重症肝炎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疾病。

家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主要包括一、二级以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员。

未入住社会福利院的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人员。

需要独立赡养一个无收入8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两个以上无收入7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

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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