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数月就离职 到底要不要退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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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6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 通讯员 钟铭一)入职前参加岗前培训,离职后却遭公司索要培训费,这笔钱到底要不要赔呢?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2008年6月,袁先生经过公司组织培训10天,并通过考试合格,应聘进入厦门某公司。入职前,袁先生根据公司要求递交一份《申请书》,声明自己以前没开过集装箱牵引车,不会倒车,要求公司给他一个实习机会,学会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期满前离职或辞职的,自愿赔偿实习期间的车辆油料及车辆损耗费3000元。之后,袁先生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18日。然而,2008年9月底,袁先生便提出离职,一个月后辞职离开公司。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袁先生本身具有驾驶资格和驾驶技术,只是没有开过集装箱牵引车,上岗前需要进行培训。培训期间造成的油料损耗和车辆磨损无法等同于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因此,袁先生交给公司的申请书是无效约定,袁先生不需要支付其中规定的费用。
法官还说,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仅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就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