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聚众淫乱”案的舆情解读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专家视角
ZHUANJIASHIJIAO
深陷“东莞职校女生视频门事件”的女事主近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接受了法庭审理。这名刚满17周岁的未成年女生被控“聚众淫乱罪”。较之不雅视频的网络疯传,围绕聚众淫乱罪与非罪的网络激辩更是火花四溅,从精英到草民,不同群体的网民纷纷开腔,或摇旗呐喊、或低吟浅唱,一片热闹的景象。
应当说,这不过是一个多元化社会里的最常见的事情。但当多元化遭遇转型中国,价值冲突更显激烈。尤其对于法官而言,简单拒斥网络言论和一味顺应网络民意,都不是正确的回应方式。雾里看花,还需要一双能洞穿舆情的慧眼。
网络世界是一个观念表达的世界,网民在网上接受信息产生观念表达的欲望。网络技术为这种简单的观念表达提供了足够多的平台,比如新闻跟帖,网络调查等等。以“东莞某职校女生被控聚众淫乱罪”为例,网民的跟帖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是从自身的道德观出发,对个案进行价值判断;二是通过比较同类行为(如官员等权贵阶层的聚众淫乱),对社会不公进行情绪发泄。这些跟帖也有民意存在,但程度不同的赞扬、支持、同情、附和、反对、憎恶、质疑、批评或中立等等,多为简单化的、甚至是情绪化的是非判断或道德选择。理性看待这一网络事件中的网络舆情,还需从意见的不同逻辑起点出发,区别应对。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平面媒体的观点类报道和时评体文章也常常在转发后引起网络热议。这些文章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单纯的情绪发泄,因此观点更鲜明。相对网络舆情的纷繁复杂,平面媒体的舆情更易于分析。中国的评论圈,作者相对固定。具体到对司法事件的评论者而言,能够起到“意见领袖”作用的观点表达者大致可划分为四类。一类是学界的公共知识分子,主要由一批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等人文类学者组成。一类是媒体从业人员,主要由评论员、评论编辑和一些记者组成。还有一类是法律实务界人士,主要由一些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组成。最后一类就是评论写作爱好者,他们分布在各个行业,有的以写作为乐,也有的以写作为第二职业。
区分观点表达者的职业身份,有助于我们更精准地理解舆情,并读懂民意。同是对“东莞某职校女生被控聚众淫乱罪”的评论,社会学家的社会学解读,跟法学家的法学解读就不一样。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解读也常常不一样。社会学家多从时代背景来论证这一行为的深层原因,法学家则多从立法技术的层面来论证这一行为应该除罪化。当然,跨界研究、交叉学科研究也使得学者们的意见会趋向一致。这些声音,理应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通过。尤其是负有立法和修法之责的全国人大代表,应主动对此予以关切,并通过调研来决定是否可形成修法议案,以准确反映民间的修法意见。
同时也必须看到,这种立足于法律修改或社会问题剖析的学术视角,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判案。在“聚众淫乱罪”仍然为刑法所明文规定时,法官应该做的,就是准确适用法律。在司法层面,法律界人士批评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应当说切中了司法的软肋。按照处理不雅视频女事主的法律适用标准,“聚众淫乱”的犯罪黑数(即没被查处者),可谓多矣。公开曝光的一些贪腐大案中,也屡见几个情人同时服侍一位贪官的荒淫情节。但显然,并未见这些官员及其情人遭到“聚众淫乱罪”的指控。至于某些“娱乐场所”提供的所谓“双飞”等“特殊服务”,若严格依法,也当按此罪名予以刑事追究。
从舆情的逻辑起点出发,将民意划分为学术判断、司法判断、道德判断和事实判断,更能让我们看清舆情背后的本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当在正确区分舆情之后,找到自己该做的或校正自己不该做的,这才是正常的舆情出口。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