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定金房价下跌拒买 理由牵强钱难讨回
台海网
东南网6月8日讯签了认购协议书,交了5万元定金,小洪却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认为小洪反悔是因为房价下跌觉得按当初的价格购买不合算,所以定金要没收;小洪则解释说因为开发商没有告知土地的使用权在银行抵押,责任在于开发商,所以定金要双倍返还。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小洪索要定金的诉求终究被驳回。
2008年4月30日,小洪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小洪向开发商认购一套商品房,由小洪交付5万元作为取得优先购买权的定金,并约定小洪应于2008年5月9日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则视为小洪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开发商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没收定金。签订认购书当天,小洪当场支付了定金。
然而接下来的9天,小洪并没有按约定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厦门的房地产市场则出现了大幅下跌的情况。开发商认为小洪因为房价下跌而毁约,当然要没收定金。小洪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要5万元定金及损失,理由是她认购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还在银行抵押,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她预订的商品房也一并被抵押,所以她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开发商解释说,一旦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会向银行办理抵押放行手续,从而将合同备案登记,这是全国房地产开发的行业性惯例。同时,银行也出具了说明,只要开发商的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一定比例范围内的房产就可直接申请解押放行。因此,购房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洪在自己权益实际没有受到侵害,而且也不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以认购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在银行抵押为由,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约行为,开发商可以不归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