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首次获明文确认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专家解析“两个规定”
本报记者王斗斗 本报见习记者 李娜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令人触目惊心。”
从数年前的杜培武、佘祥林等案,到新近披露的赵作海案,这些刑讯逼供致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让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卞建林陷入了沉思。
究其原因,比较复杂,“但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允许以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卞建林表示。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早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
“程序公正就是注重执法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其实质内容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维护人权。”卞建林郑重地说道,在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中,必须给予刑讯逼供特别的关注。
“刑讯,可以说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定罪前便受到肉体或精神折磨。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都与刑讯逼供有很大的关系。”卞建林说。
此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
同时明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辞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卞建林看来,为使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落到实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对非法言辞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界定,而且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加以落实和细化,包括排除程序的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等。
摆脱孤立研究诉讼证据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存在着脱离诉讼活动研究诉讼证据、脱离诉讼法律研究诉讼证据的奇特现象。”卞建林坦承,由于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基本等同于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活动,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对象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主要局限于认识论范畴,研究的目的着眼于武装办案人员头脑,提高办案人员认识,忽略证据法律的完善和证据规则的制定。
“其后果之一,就是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疏。”卡建林翻开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法条说,“关于证据如何出示、质证、审查判断的规则更是几乎空白,远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形势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正是有鉴于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以死刑案件为对象,明确了证据一般审查和采信原则,制定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细化了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要求,区分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明确了判断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上统一认识,减少异议。”卞建林的语气里透着欣慰。
纠正办案人先入为主
“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先入为主和主观擅断都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卞建林指出,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或者已经证明的事实为根据。
他强调,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可靠保障。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容不得半点马虎和差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明确了“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可以说,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的首次明文确认。
按照这一要求,审理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卞建林语气坚决地说:“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报北京6月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