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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低于标准4℃供暖费全退

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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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文静)在修改37处后,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市工商局昨天发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并将从7月1日推行使用。合同明确,如室温低于约定的温度,超过4℃的将全部退还供暖费。

正式发布的合同文本共12条,供热温度标准是最核心的条款。合同明确,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此外,在采暖期间,供热企业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电话录音要保留到下一个采暖季开始前,以便发生纠纷后提取证据;对电话报修要在1个小时内给出答复,说清问题原因和处理情况,让居民清楚明白地知道有人管,紧急情况下必须当场给予维修解决。

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表示,如果用户未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一旦出现供热质量纠纷、供热设施损坏引发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将给各自的维权带来影响。因此,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采暖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对于供暖合同,大部分居民表示欢迎,但他们更看重执行效果。西城区居民唐女士表示,去年冬天,家里的暖气总是12℃、13℃,找人处理,但物业说供暖费交给了供暖企业;供暖企业说房屋属一家公司,应该找这家公司,供暖费被他们收走了,而这家公司又没人管这事,老人只能用电暖气取暖。今后如果签订合同,明确负责单位,留下电话,以后有事就能找到能解决问题的人了。

此次公布的是按照面积收费的供热合同,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透露,今明两年要完成所有公共建筑按照热计量收费,新增建筑面积以及热计量改造完成的建筑也将按照热计量收费。目前正在做热计量收费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焦点解读

闲置房也需缴纳六成供暖费

【内容】合同明确规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供热企业予以暂停供热,用户在此期间只需缴纳基本费用即可。价格主管部门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暂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解读】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表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即使对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传热,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正常采暖势必增加热能消耗。

同时,单个用户采暖设施也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停暖用户仍占有供热资源,这部分资源不因暂停用热而发生转移或重新分配。此外,单个用户停暖后,供热单位仍承担管理责任及抢修责任,而且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经测算,60%的收费标准仅相当于供热单位维持基本运行的成本。

室温低于标准2℃退费四成

【内容】合同文本详细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供热单位的退费责任,并列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方便双方计算退费金额。文本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以上、4℃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此外,用户逾期未缴纳供暖费用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次合同文本还将居民缴费截止时间调整到12月21日。

【解读】郭维圻表示,如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他人采暖、私自用供热用水、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等,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供热单位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用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室温纠纷检测要以居民为主

【内容】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如温度符合标准,检测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标准,由供热单位承担。

【解读】郭维圻表示,在很多关于室温是否达标的纠纷中,居民不信任企业进行的温度检测结果,这次合同文本修订后明确,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请第三方检测室温。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居民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也就是以居民为主,居民说了算。

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确定一批第三方温度检测机构,其分布尽量合理,以便于为居民检测,具体名单将在7月1日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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