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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搬开障碍物6岁小伙伴攀天台摔死 九龄童要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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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6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李昌明/文 刘奎宁/图)9岁的晓雪(化名)和玩伴小玲一起上天台玩耍,她忽然感觉口渴要下楼喝水,走到楼下时听到“砰”的一声,发现6岁的小玲已经从六层天台上坠落到二楼平台,当场死亡。

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这起民事索赔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小玲的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承担七成责任;玩伴晓雪因帮小玲搬开上天台的障碍物,被判承担一成责任;另外,大楼的管理方同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判承担两成责任。

女童摔死 民警排除他杀

2010年1月29日下午,小玲的母亲付女士下班后,回到住处开始烧热水,准备叫6岁的女儿回家洗澡。但她没有想到,回家不到十分钟,邻居就过来告诉她,从楼上摔下来一个小女孩,让她去看一下是不是小玲。

听到这个惊人的消息后,付女士急忙奔跑到现场。到了那个地方,她看见女儿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中午还活蹦乱跳的女儿,到了晚上怎么就成了一具尸体,这样的打击让小玲的父母难以接受。

2010年2月22日,厦门市公安局西柯派出所出具证明,排除小玲他杀可能。在西柯派出所事故发生当天的询问笔录中,小玲的父亲黄先生说:“我是下午大约3点40分出门上班的,但那时小玲已经跑出去玩了,她是下午2点多跑出去玩的,她平时就比较贪玩。”小玲的母亲付女士也说:“小玲就是比较贪玩,现在又是放假,老是往外跑……”

据了解,小玲的父亲黄先生几年前从四川老家来到厦门当厨师。事故发生时,他们暂住在同安区食品轻工业区外口公寓6号楼一套房间内。

玩伴帮她排障碍攀天台

女儿到底是怎么死的?和小玲一起玩耍的晓雪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当天下午,放假的小玲与晓雪一起上外口公寓6号楼的顶楼天台玩耍。随后,晓雪帮助小玲,移开顶楼天台上闲置的两块长条木板,小玲借助该木板爬到顶楼天台上的一处高台玩耍。事故发生前,曾有两块木板架在围墙上,一头在天台地上,一头伸出围墙外,两块木板并排放着。小玲让晓雪帮她搬木板。晓雪就站在木板中间位置旁,使劲往天台地上拉,等伸出围墙外的一头靠近围墙时,再用力向上推,把高的一头插在围墙上凹进去的地方。小玲也自己搬着第二块木板,像晓雪一样,把高的一头插在凹进去的地方。搬完后,小玲顺着两块木板爬到围墙上。

据晓雪说,她后来也感觉到了危险,曾叫小玲下来,但是小玲没有下来。晓雪继续在天台上玩耍一会儿以后,因口渴想回家喝水,走到楼下时听到“砰”的一声。晓雪赶紧过去看,发现小玲已经从高台上坠落至二楼平台。

父母起诉索赔45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小玲的父母将大楼管理方和小玲玩伴晓雪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5万多元。晓雪的父母在法庭上说,小玲坠楼身亡,并不是因为晓雪的过错造成的。他们说:“晓雪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存在过错,并且是小玲自己要上去天台的,晓雪还劝阻小玲下来,已经尽自己所能。”另外,晓雪父母指出,大楼管理方设置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不完善,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以致小玲可以轻易爬至顶楼。

但是,大楼管理方同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说自己已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该公司还向法官提供了两张照片,用于证明公寓设置“严禁攀爬”“不在走廊乱跑乱跳”等安全警示标志。

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相关城镇居民标准,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540079元,其中大楼管理方赔偿108015元给小玲的父母,晓雪的父母赔偿54007元。

法官说法

死者父母自行承担7成责任

主审本案的一审法官认为,小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事故当天下午上班之前,明知小玲外出玩耍,却没有及时寻找,及时将小玲规劝回家,而是两人均外出上班,一直到当天下班回家后才知晓事故已经发生。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放任小玲独自在外玩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大楼管理方在没有聘请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其对于公寓的公共安全负有管理、巡查、排查等义务,而该公司未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在小玲实施攀爬及在顶楼高台上玩耍等危险行为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加以制止,其疏于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玩伴晓雪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对于在六层楼高的天台上的高台玩耍具有危险性这一点,应当有充分的认知能力,但晓雪仍然帮助小玲搬动、调整木板,让小玲能够顺着木板爬上顶楼天台的高台上这一危险地点玩耍。晓雪的帮助攀爬行为以及没有及时有效制止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因此,晓雪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晓雪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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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小孩造成损害父母承担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郭春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他们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时候,他们的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小孩在玩的时候拿钥匙在别人的车上划,那么,在这个时候造成一种损害,就应该由小孩的监护人对这个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很多其它的例子,比如小孩在互相玩耍的时候,一方把另一方打伤,在这种情况下,施加暴力行为的小孩的监护人对此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玲死亡部分原因在于晓雪的行为,而晓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受害人小玲的父母也存在监护不力,没有充分、切实和有效地履行对小玲的监护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要求其承担70%的责任是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情理的。

另外,本案也反映出外来工子女的安全问题。厦门作为一个移民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为厦门做了重大的贡献。其中很多人由于生活压力比较大,把很多时间用在谋生方面,因而对孩子的照应产生这样那样的不足或不周。尽管如此,对孩子的管理约束照顾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不能放弃的,应该尽量为孩子生存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安宁的空间。

同时,政府是否可以考虑提供一些设施和条件,让外来工子女生活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比如考虑在假期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免费的课外学习和游乐等服务,这不光减轻了父母的压力,还能多方面培养孩子们的兴趣、爱好和学习能力。当然,这并非政府的法律义务,因此这一建议能否实现还要考虑城市的财政能力和人力资源的配备等。在经济实力允许、相关人员配备和配套设施能够满足的情况下,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对此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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