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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被帮者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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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张华在给兰州某彩钢公司义务帮工转运货物时发生意外,造成胸、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发后,张华向彩钢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张华遂将彩钢公司告上法庭,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彩钢公司给付张华各项损失费10万余元。彩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兰州中院。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近几年,义务帮工的责任界定逐渐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法律界人士指出,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选择以及安全技术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事发经过

义务帮工导致伤残 一审获赔10万元

2009年11月8日上午,从事货运工作的张华给其雇主的合作伙伴兰州某彩钢公司卸完货后,对方又让张华将一些彩钢卷转运到相距40米的车间内。由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再加上关系熟悉,张华一口答应了。当他开车行驶到一斜坡时,未被固定的彩钢卷“哗啦”滚到车的尾部,小货车车头迅速被压起来,数吨的货物顺势落到地上。由于突然失去平衡,车头翘起后又重重地砸在地面,剧烈的震动让驾驶室内的张华感到腰部剧痛。经医院检查,张华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身体上的痛苦让张华吃尽了苦头,2万多元的医药费更是让全家人一筹莫展,于是张华决定为自己的伤情讨个说法。事发20天后,张华拿着受伤当天医学报告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胸部为8级伤残,腰部为9级伤残。张华以为有了这份鉴定,赔偿的事情很快就能解决,“自己骨折是因为给彩钢公司帮忙造成的,那他们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抱着这样的想法,张华多次找到彩钢公司协商,但彩钢公司的态度却令张华感到意外,彩钢公司称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借支的1.3万元医药费张华日后还要返还。面对彩钢公司屡次的拒绝,张华决定打官司讨说法。

就在张华起诉彩钢公司时,彩钢公司也反诉张华返还1.3万元借款,就这样,张华是原告的同时又成了被告。该案件在审理时,彩钢公司认为,他们与张华口头商定转送货物后支付运费30元,因此双方属于货运关系而非义务帮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是由于张华违规操作引起的。张华住院期间,彩钢公司出于人道借支给1.3万元医药费,张华病好后应返还借款。

安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彩钢公司认为双方属货运关系的辩称”,由于其没有提交确切的证据,因此不予支持。张华帮彩钢公司转运货物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张华受伤与转运活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彩钢公司赔偿张华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由于缺乏证据,彩钢公司反诉张华返还借款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各方说法

彩钢公司:约定给钱,为什么要赔偿

一审宣判后,记者试图电话采访彩钢公司,但遭到拒绝。5月26日,记者前往事发地点,在现场看到该公司的陈经理正在指挥卸货,当记者说明来意后,陈经理情绪非常激动。据他介绍:“事发当天,我们让张华转运一些彩钢卷,并明确告诉他,帮我们倒运一些货,给你30元。既然约定给钱,我们为什么要给他赔偿?”

彩钢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发后,看到张华的经济条件很不好,公司当时借给王华1.3万元作为医疗费。说实在的,张华出了这样的事情,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能全部费用都由公司来承担。而且张华在转运货物时出现了违规行为,如果他固定好彩钢卷,事故就不可能发生。

彩钢公司的代理人石律师认为,彩钢公司经常需要在不同的车间转运钢材,对转运彩钢卷的运输人都是支付费用的,虽然没有书面的契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口头约定也一样有效。由于两个车间相距不到40米,转运时间只需10分钟,因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伤者律师:帮工受伤,对方应当赔偿

由于本案正处于二审阶段,当事人张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据张华的代理人苏律师介绍,张华是城市低保户,由于经济困难,在打官司时申请了司法援助。苏律师说,当初接手这个案子时,张华由于伤情比较严重一直在家里静养。张华明确说这次事故对方并没有给他支付报酬,就是义务帮工。正因为这次义务帮工,才导致张华伤残并丢失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收入。张华作为家里长子,还要赡养无经济来源的母亲,这次受伤使得其家庭陷入困境。张华要求对方给付总共14万余元的赔偿金,这其中包括孩子的生活费1.8万元,其母的生活费2.4万元,残疾补偿金6.5万元等。我们认为,张华在给彩钢公司帮工过程中受伤致残,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见习记者 李洁

嘉宾:兰州中院审监庭副庭长 赵新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军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玮

主持人:本案中,张华义务帮工不料“好心办了坏事”。那么就该案引发的责任认定,法律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呢?

赵新宇: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该案从一审判决的结果来看,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义务帮工。审判的依据是,彩钢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华是有偿为其转运货物,而不是义务帮工的,因举证不能,所以彩钢公司的辩护理由法院没有采纳。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军: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收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而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本案中张华与彩钢公司是多年的合作关系,案中事故发生前,张华就受邀为彩钢公司转运货物,双方既未事前约定给付报酬,事后也未实际给付报酬。事故发生时,张华是自愿、无偿地提供驾驶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何玮:的确,这类事情在我们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它是帮忙的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者提供劳务,被帮者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之所以称之为“义务”,是因为两者之间均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且两者之间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体现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无偿”,接受帮助的人不需要支付报酬。在实践中,因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产生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提出赔偿请求;另一种就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向帮工人或被帮工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主持人:本案中当事双方围绕是否为义务帮工关系展开激辩,两者在赔偿责任划分方面有何不同吗?

张军:《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司法解释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如果张华和彩钢公司是雇佣关系的话,张华是其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赔偿责任中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赔偿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要是认定是义务帮工的话,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彩钢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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