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应当强调国家责任
大河网-大河报
□黄普磊
5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街头惊现心痛一幕:一父亲将年仅8岁的儿子用铁链锁在路灯柱上,意欲“卖”儿。受到惊吓的男孩向四周张望,眼神中充满无助。路人对此举愤怒不已,有人甚至出手和这位父亲扭打。在不少城市街头,一些六七岁的孩子向行人伸手乞讨,他的父亲或者母亲就躲在不远的角落中……(见5月29日国际在线)
这些孩子是谁的?是他们父母的私有财产吗?父母有权利这样对待孩子吗?
孙中山先生早就说过“天赋人权”,“人权”二字现在已经写入中国法律,温家宝也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无论是8个月大的孩子还是两岁孩子都是享有和成年人平等权利的“人民”,这些孩子的权利为何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无权虐待孩子,包括他们的父母;任何事情都不能成为孩子受虐的理由,穷也不是理由。心理学知识告诉我们,暴力虐待不但不利于孩子成才,反而容易使其产生暴力倾向,进而危及社会安全。
但很遗憾,我们的社会缺乏保护孩子的国家责任意识和有效法律。用铁链锁儿子的家长虽让路人怒不可遏,数名路人甚至扭住这个家长狂揍,但警察过来将铁链打开后事情就了结了。
解决类似孩子受虐的问题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比如,如果父母不将自己的孩子打残、打死,司法机关基本上不主动介入。即便是来管了,警察也很头疼,因为对于家长用铁链拴孩子、打孩子这种现象,处理起来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做依据,剥夺监护权更是等于一句空话——亲生父母监护权被剥夺了,亲生父母去坐牢了,谁来养孩子?至今,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法定机构来代替父母行使监护义务,更没有这样一笔经费开支!
这样的状况着实让人心寒,对此,人们总是用我国生产力还不很发达、国家法律只能逐步走向完善的观点来看待这种现象,但这样的观点却难以服众。我们的法律还不完善,请问什么时候能够完善?立法机关是不是有个让其完善的时间表?至于生产力比较落后的论述,更不能说服人,看看统计局公布的GDP数据就知道了。
国家担负保护儿童的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设立专门机构并不难,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做得很好,我们只需要比葫芦画瓢去学习就行了。重要的是要真正把孩子当成祖国的花朵,不能停留在嘴上,尽快完善保障孩子权利的各项法律,司法机关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日程表,因为这不仅是保护可怜孩子的需要,也是消除未来社会安全隐患的需要,最终也是保护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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