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无罪
内蒙古晨报
云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被判无罪,仅处罚金2万元。对此,受害人家属表示难以接受,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了解,此案将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二审。
法官被控嫖宿幼女
杨德会,现年45岁,富源县法院法官。于2009年3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后拘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富源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德会犯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曲靖中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马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同年12月8日,富源县法院将该案移送到马龙县法院。经过审查,马龙县法院于当年12月15日立案。
公诉机关向马龙县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杨丽萍伙同他人胁迫凤凤(化名)到杨德会的住处,杨德会强行与凤凤发生了性关系;当晚,杨丽萍介绍小雯(化名)到杨德会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骨龄鉴定为法官脱罪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中载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做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法院据此判处杨德会无罪,由其赔偿被害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