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只属于妻儿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金镒
“这是我男人用命给我挣的,是他给我留下的钱,没有别人的份……”马丽对前来找她执行的法院法官一遍遍地说。虽然法官手里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可她怎么也无法理解法院为什么这样下判决,更不想执行这个判决。
死亡赔偿七万元
代为保管签协议
2004年,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的一个村里,一对新人在亲戚朋友的祝福声中结为夫妻,丈夫叫孙小伟,妻子叫马丽。婚后的夫妻恩恩爱爱,儿媳对公公婆婆也算孝敬,第二年孙子的出生给这个农家增添了无限欢乐。家里虽然收入不高,但小日子过得也算温馨舒适。后来第二个孙子也出生了,由于人口增多,家庭经济倍感拮据,为了补贴家用,孙小伟想出门打工。
此时,在哈尔滨某工地做装修的王百贺回来后,到孙小伟家玩。孙小伟见王百贺出手大方,便央求王百贺介绍自己到工地打工。王百贺满口答应,于是孙小伟便也到了哈尔滨。孙小伟每月将工资如数寄给家中的妻子,马丽看到丈夫打工能挣钱,便也撇下两个儿子,到小伟所在工地作饭打杂。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10月份,工地上出了事故,上班去的孙小伟再也没有回来。为了补偿,工地给孙小伟家属赔偿了7万元,并自2007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给孙小伟两个儿子及父母亲生活费共计1000元。
马丽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便抱着丈夫的骨灰,带着赔偿的7万元现金回到家里。当天上午,在亲戚、邻居、朋友的帮助下安葬了丈夫的骨灰。下午,马丽把丈夫生前所欠的款项一一还清后,便回到房屋的里间,把带回的7万元现金交给自己娘家哥让他保管。此事恰被孙家人看到了,坚决不让把钱带走,为此双方还发生了一场争执。
后来马丽写出字据,证明这笔款属于孙家两个老人、两个孩子及马丽5人共有,除此外,任何人不能动用这些钱。马丽表示同意,由村里人起草了一份字据,内容为:“工地赔偿的7万元钱由马丽委托哥哥马宾保管,属于公公、婆婆、两个孩子及马丽所有,其他人无权使用这笔款。”结尾由代管人、见证人签名,并由当事人各持有一份,事情总算得以圆满解决。
公公缺钱告儿媳
拒绝执行被拘留
2007年11月份,工地如期将每月1000元生活费寄到马丽家,存折上的名字是公公孙克山。由于孙克山不识字,便把存折交给马丽去取钱。起初孙克山并未在意,由于平时不用钱,也就没有过问。隔了一段时间,孙克山得病没钱治疗,便找到马丽要点钱治病。谁想马丽竟说:“这些钱你不用惦记,这是我男人给我挣的,没有你的份儿。”孙克山无奈,只好自己借钱治病。病治好后,他又找到马丽要了几次,可每次都是空手而归,万般无奈的孙克山只好找到马宾,在马宾等人的主持下,于2008年11月份分家另过。双方说好工地每月寄给孙克山夫妇的500元仍由马丽领取,并按时交给孙克山夫妇,马丽当时满口答应。谁知,一晃3个月过去了,只见马丽月月取钱,却并不兑现当初的承诺,一直到2009年2月。
为了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孙克山只好委托他人到法院起诉。2009年7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马丽在5日内支付孙克山夫妇死亡赔偿金2.5万元及抚恤金6000元。马丽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孙克山遂于2009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马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马丽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于2009年11月15日,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后马丽态度有所好转,并由其亲属履行了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死亡赔偿金 分配有说道
王凯(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死亡赔偿金虽然表面上看是死者留给家属的财产,但它的特性决定了与普通遗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该案件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家庭整收入减少或丧失的补偿,是对未来家庭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金,不应作为遗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自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时终结。根据前述,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此种赔偿是以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由此可知,死亡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终结后取得的财产,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拒不执行判决 涉嫌构成犯罪
杨法官(某人民法院法官派出法庭法官):
拒不执行判决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拒不执行。
本案中,马丽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上诉。在判决书生效后,她也不主动履行,视判决书如同一张白纸。在申请执行人孙克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人员三番五次找其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马丽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态度十分恶劣,致使执行受阻,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其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的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情节严重时法院完全可以判决其拒不执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