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帖不合法”是对法律的误读
正义网-检察日报
自由和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公民上网发帖也不例外。删除违法网络信息不仅在我国有法可依,同时也是国际通例。“删帖就是违法,就是侵犯表达自由”的观念,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5月5日《检察日报》刊登了署名曹林的评论《动辄删帖: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下称“曹文”),批评“一些地方政府动辄到网上删帖”的做法,认为“依据法律,政府部门本就不可以随意删帖,随意删帖是对法律的粗暴侵犯,是对民众自由表达权的践踏”。
尽管曹文使用了“动辄”、“随意”之类的限定语,但读罢该文,仍难免让人产生政府部门“删帖”就是违法,就是侵犯表达自由的印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有必要予以澄清。
首先,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诚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然而,宪法同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上不存在为所欲为、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自由和权利;自由和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超越法律的“自由”和“权利”,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公民到网上发帖,固然是行使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的一种形式,但同样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一旦越界,有关部门当然有权采取包括“删帖”在内的措施予以制止。
其次,删除违法网络信息有法可依。《互联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于含有上述内容的帖子,相关部门当然有权予以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怎么能说“删帖就是违法,就是侵犯表达自由”呢?恰恰相反,对于包含违法信息的帖子,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不是违法,而是护法。
再次,删除违法网络信息是国际通例。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发布、传播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网络信息,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即便是标榜自由、民主的西方国家,政府也不会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帖子坐视不管。在一系列针对违法网络信息的措施中,及时删除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手段之一,中国绝非特例。
总之,网络信息有好有坏,公民上网发帖也并非全部出于善意。对于包含违法内容的帖子及时予以删除,不仅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也是相关部门职责所在。“删帖就是违法,就是侵犯表达自由”的观念,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