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四青年绑架杀害十一岁男童 主犯李晓峰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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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记者 高菊英 通讯员 卫爱元)5月7日,运城四青年绑架杀害11岁男童的主犯李晓峰被执行死刑。
2007年后半年至2008年1月初,被告人李晓峰(原系运城市盐湖区交通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岱立虎(运城市盐湖区人)与白娟娟(陕西省洛南县人)、乔小四(另案处理)多次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均未成功。2008年1月11日下午,四人与张建荣(运城市盐湖区人)再次纠集到一块预谋绑架,并把在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北路经营“飞狐网吧”的李某之子小李(殁年11岁)选定为绑架目标。随后五人进行分工,分别购买了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进行踩点、指认小李。1月12日,因小李未出现,未能实施绑架。1月13日下午,岱立虎、白娟娟及乔小四到“飞狐网吧”附近伺机作案。看到单独骑着自行车准备上学的小李出了网吧,李晓峰、岱立虎、白娟娟及乔小四便在尾随小李一段路程后,以领路为借口将小李骗上车。途中赶来的张建荣,与上述几人一同将小李挟持至运城市临陌线老窑头村北一山洞内。在张建荣问清小李家人的联系方式后,五人残忍地将小李杀害,之后将尸体抛入水沟。次日,岱立虎、白娟娟分别向小李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万元,因公安机关介入,勒索钱财未成。
此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晓峰、岱立虎、张建荣、白娟娟在2008年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将一名11岁男童挟持后,使用捆绑、堵嘴、勒颈、石头砸等手段致男童当场死亡。后4人多次向被害人家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晓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岱立虎、张建荣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娟娟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