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刚被判无期徒刑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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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郑州5月10日电】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上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宣布一审判决,认定朱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刚利用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赃物均已退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
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朱志刚受贿案经过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接受朱志刚的请求,同意其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据报道,在此前的2008年10月15日,朱志刚就已被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带走,随后被“双规”审查。当时的媒体报道称,朱志刚“落马”的直接证据之一,是其家属以低价获得北京西直门“金晖嘉园”一套复式住宅用房,按开盘折算差价约70万元,市场差价则高达数百万元。开发商为北京“新富系”控制人王福生。
2008年11月13日,王福生之子王子建证实,中央纪委在朱志刚“双规”之前——2008年年中,曾赴其父亲的公司调阅西直门“金晖嘉园”项目的档案,以核对朱志刚家属低价购房事宜。
4月25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刚利用其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申请贷款、调动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