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后二手房交易者无比纠结
都市快报
记者 魏奋
房子房子!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发布后,这几天,快报85100000热线关于询问二手房交易能否解除合同的电话特别多,昨天两位读者焦灼的电话很有代表性。
10:06,张先生来电:我在宁波买了套小公寓,这是我的第二套房子,我当时付了2万元定金。现在买房政策变了,首付付不起了,我不想买了。他们不退这个定金给我,你们说该不该退?
11:18,徐女士来电:我现在买了套房子,是属于第三套房子,当时是政策还没出来之前签的协议,首付四成。现在政策出来,第三套房子银行停止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我们没能力支付。如果现在不买这套房子,算不算违约?我们付了10万定金,能不能拿回来?身边好几个人都碰到这样的问题了。
律师说
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的房产律师程新说,国家实施房产新政,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程律师认为,徐女士和张先生这两种情况,均可以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拿回定金。
“在居间协议或正式合同上明确写着付款方式是首付4成,其余贷款。由于房产新政对买方造成影响,已经无法履行原合同。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买方有权选择买或不买,如果还想买,协议或合同就要重新签订。如果不想买,法律也支持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的确认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协议上没有具体写明首付额度,或首付数额与新政的规定持平或更高,协议签署时间在新政出台之后等,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要求。另外也提醒买家,如果要解除合同,应尽快通知卖家。如果因为时间拖延而给卖家造成损失,卖家也是有权向买家索赔的。”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任鹏飞律师则说,此类情况应看合同上具体的规定以及各项证据的认定。“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是可以肯定的。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还在法官的裁量权内。
买家以二套房首付提高为由想解除合同
房东说,要悔约就法庭上见
张先生住在宁波北仑小港街道,去年8月买了首套住房,90多平方米,首付3成,贷款30多万。这个月初,他还想再买一套公寓,自己找了套房源,和房东商量好价格为24万,然后找了家中介公司办贷款和过户。在居间协议上,写明首付40%,其余的都是商业贷款,中介费只要2500元。
没想到协议签完没几天,新政出台,作为第二套房,张先生必须首付50%以上。张先生嫌首付太高,又不看好房价走势,想拿回定金不买了,房东不肯,说要悔约就法庭上见。
张先生委托的中介陈小姐叫苦不迭。
“事实上,总价20多万的房子,首付多一成相差不了多少的。主要是新政出台,买家心理起了变化,不想买了,说又说不出口,就以此为理由爆单。而房东现在的心理是一定要抛出去,可以给买家时间去筹钱,但一定要卖。作为中介我们希望双方协商解决,卖也好不卖也好,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中介费我们让一点,或不收都可以。现在这样僵持着我们很头痛。这还是个小单,要是大单爆单的话,纠纷更多……”
第三套房全额付款付不出
中介还催我签正式合同
杭州的徐女士,2000年购入一套位于市区仁和路的住宅,40平方米,用公积金贷了8万元。后来,徐女士单位搬到了滨江,2007年初,她在萧山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用公积金贷了37万元。最近,她看上了一套户型、采光更好的二手房,也是萧山的,125平方米。“本来想置换一下,买好这套,再把那套卖掉”。
4月9日,徐女士和中介公司、房东三方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写明首付4成,剩下的贷款。本来说好24日签正式合同,但新政突如其来,银行暂停第三套房贷款。
徐女士想,贷不到款,一次性付款付不出来,现在的行情,卖自住的这一套房子也卖不好的,要不解除协议算了吧!中介公司却说,把正式合同签掉,我们去帮你争取争取,说不定能贷到款的。
“我哪敢签呀!”徐女士说,“签了如果还是贷不到款,我10万定金不就打水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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