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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化妆品过敏索赔1万元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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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彭放)最近,25岁的晓芸特别郁闷,因为使用化妆品过敏,脸上起了大片红疹,已经一个月不敢上班了。昨日,晓芸拨打晚报热线96333询问,她要求厂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失费1万元合理吗?

今年2月,晓芸在一家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某品牌美白肌肤的护肤品,使用后不久,面部皮肤出现大块红疹,医生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起红疹的皮肤非常痒,用了两个月的消炎药,不仅红疹没有好,还出现了溃烂。晓芸担心出现更严重的后果,每天闷闷不乐,晚上连觉也睡不好。专卖店联系了厂家,他们只同意退货,不答应任何其他的赔偿。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表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应因为使用、接受商家的服务而受到损害,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而导致购买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出现一定后果后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失。就本案来说,晓芸因使用该化妆品出现了身体不适、过敏、起疹等症状,有必要向质量鉴定部门申请对该化妆品进行鉴定,如果确属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购买人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商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购货款、因治疗受损部位而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等费用开支。如果身体损害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造成精神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但赔偿数额不能信口开河,应以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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