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制度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就一二审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指判决书、裁定书,下同),送达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就裁判文书送达的范围、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尽管如此,实践中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送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判决作出时间与判决宣告时间间隔过长。2.定期宣告判决案件,宣判前不进行先期公告。3.裁判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被害人。4.刑事裁判文书受送达范围过窄。5.二审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过于随意。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刑事裁判文书的送达期限、范围和程序。
首先,应当明确判决宣告的时间。对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作出五日内进行宣判,而且宣判三日以前,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其次,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裁判文书是否及时送达被害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不服判决可在接到裁判文书的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同时,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审判活动监督内容写进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裁判文书是否及时送达被害人。
再次,应当扩大刑事裁判文书的送达范围。在原受送达人的基础上,增加规定:(1)判决生效后,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原侦查机关;(2)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被告人是党员的,判决生效后,刑事裁判文书送达其原工作单位的同时,还应当送达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最后,应当明确规定二审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对象、期限、程序。明确规定,二审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应当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送达的期限应与一审程序中的期限一致。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