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办私事耍特权打伤法院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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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到法院办私事时,因拒绝配合法院的进门登记制度,与门卫发生冲突并出手伤人。接到投诉后,市纠风办立即派市行评代表进行调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市工商局领导也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并明确表明决不护短的态度。市纠风办还举一反三,组织行评代表对部分行政机关的门卫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敦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第一窗口”管理更便民更规范。
事件
“我是公务员不用登记”
罗某见保安阻拦,挥拳殴打最前面的小朱
事情发生在3月30日上午,保安小朱(思明区法院委托的物业单位人员)和往常一样,在法院入口处请准备进法院办事的人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指导他们通过安检。
当日早上8:00许,正在公休假的某工商所工作人员罗某陪亲戚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当小朱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时,罗某顿时恼怒了。小朱和其他保安向他解释法院的门卫制度,并请罗某看一下入口处公告栏上张贴的规定,说明他们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然而罗某一边嚷嚷说,自己是公务人员,到政府其他部门办事都不需要身份登记,一边推开保安往里冲,一直冲到了院子里。小朱和同事赶紧追出去阻拦,罗某更加恼火,并骂起保安来。保安试图将罗某劝回门卫室。罗某见保安阻拦,便挥拳殴打最前面的小朱。法院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局面才被控制住。梧村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
行评代表调阅了当时的监控录像,里面完整地记录了事件的整个过程。
调解
“向法院和被打保安道歉”
经公安部门的两次调解,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
当日下午,在接到通报后,市、区工商局领导便赶到思明法院。市、区工商局领导明确表态,“是我们工作没做好,没有教育好我们的同志,我们代表工商局向法院和被打的保安同志道歉。”在调查中,市、区工商局多次态度鲜明地表示,将严肃处理此事。事后,市、区工商局领导还多次对罗某进行教育,责成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事件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愿望,梧村派出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一次调解后,行评代表发现其中达成的某些条款有不妥之处,例如“甲方(保安)为乙方(罗某)消除不利影响以及撤销向有关部门提起的投诉”。乙方对甲方的经济赔偿也明显高于一般的赔偿金额度。纠风办认为,在发现公务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后进行的调查、对违法违纪者的教育处理,并不是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销的,公务员不能耍特权,但也不能成为对方要求高额赔偿的理由,因此,建议公安部门再次组织调解。4月7日上午,梧村派出所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双方单位领导、市行评代表参加。这次的调解,达成了协议。事情至此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结果
“我深为自己行为感到可耻”
工商局以此事教育干部,任何时间都应注意维护公务员形象
事情虽然初步解决了,但对罗某来说,教训不可谓不深刻。4月1日,市行评代表找到罗某,他就“一时冲动”懊悔不已。罗某解释说,之所以如此冲动,原因是他妻子前一天来办事时不顺利,再加上身体有些不适,小朱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件就像“导火索”,令他一时就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行评代表帮助罗某深刻剖析了事情发生的根源,严肃指出,强调客观原因不利于他从中吸取教训,应从思想根源上查找认识。
经过行评代表的教育和引导,罗某意识到自己之所以“冲动”,主要是特权思想作祟。罗某写了一份检查:“由于自己的自制力太差,情绪过于急躁,就动手打了保安,说自己是名公务员,到政府其他部门办事都不需要身份证。更不应该的是自己说:保安是看门狗。我深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可耻。”“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大肆嚷嚷自己是公务员无须登记,严重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追悔莫及的罗某还表示,“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损公务员形象,给公务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抹黑。我将吸取教训,任何时候都牢记自己是名人民公仆,除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之外,没有其他特权。”
市工商局还将对罗某的行为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举一反三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教育:身为一名公务员,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私人时间,都应注意维护公务员形象,而不能以公务员的“特殊身份”享受“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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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门卫切忌冷硬横
纠风办明察暗访行政部门门卫,要求规范
本来,事情到此可以暂告一段落,但市纠风办认为,行政部门的门卫是群众前来办事时接触到的第一个“窗口”,目前,不少行政部门都是依靠物业保安担任门卫,这些门卫人员如果未经培训,没有严格要求,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冷、硬、横,将直接影响着行政部门形象。为此,市纠风办组织行评代表对部分行政部门的门卫开展明察暗访。
在检查中发现,大多数行政部门的门卫都能使用文明用语,行为举止也较为规范,但个别单位的门卫仍存在对办事群众冷、硬、横的现象。行评代表及时把发现的问题通报给有关部门,指出,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第一个关口,加强对门卫的规范教育和制度约束,也是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一些动辄把群众拒之门外、态度蛮横、违反行为规范的门卫人员应及时清退。行评代表还建议,将与群众接触密切的窗口前移到门卫处,如市国土与房产局办事大厅那样,在综合办公楼等需要强化安保措施的地方由其机关派出干部监督门卫进行登记工作,或帮助办事者与内部联系,确认前来办事人员的身份。
【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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